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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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税务:新政宣讲助力境外投资者利润投资再享惠
搜狐财经· 2025-10-13 12:04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6月推出针对境外投资者的税收抵免新政,旨在通过更直接便利的税收优惠降低其境内再投资税负 [1] - 新政在2018年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基础上推出,以鼓励境外投资者加大对华再投资力度,稳定外资存量并优化投资结构 [1] - 税务部门将抵免额度比喻为“水桶”,投资额计算抵免额度,未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进行抵免直至额度用完 [1] 政策实施与辅导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联合省、区两级部门组织召开跨境企业政策宣讲会,为外资企业提供精准政策辅导 [1] - 讲解内容涵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流程和合规要求,确保企业对新政内容、适用条件及所需材料全面了解 [1] - 税务部门通过“一对一”精准辅导、实地走访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深入解读政策要点,并将信息传递至境外投资方 [2] 企业反馈与影响 - 企业代表在互动环节踊跃提问,问题涉及已享受旧政策者能否适用新政、再投资持续时间计算以及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投资的优惠适用性 [2] - 格拉默车辆内饰(长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宣讲会帮助全面理解新政策,尤其是税收抵免的申报流程和计算方法变得清晰 [2] - 自2018年递延纳税政策推行以来,长春市已累计促进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超过21亿元 [2] 后续行动与展望 - 包括格拉默车辆内饰(长春)有限公司和长春力登维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已开始向商务部门备案并准备申报享受税收抵免 [2] - 长春市税务局以“税路通·北吉兴”服务品牌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跨境投资税收服务长效机制,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2] - 税务部门将持续跟踪再投资企业的动态和享惠情况,做好后续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
“税路通·鹭税畅行”丨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升级~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9 18:10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结转以后年度[1][2] - 政策适用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利润来源必须为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投资方式限于增资/新建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收购股权[3]、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5]、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7]、资金流转需直接转移不得周转[8] 新旧政策对比 - 优惠力度:2018年政策仅递延纳税,2025年新政叠加10%税收抵免[10] - 投资范围:旧政策覆盖所有非禁止领域,新政策仅限《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10] - 持有期限:新政策引入5年硬性持有要求,未满期撤资需补缴税款并调整抵免额度[10] - 管理程序:旧政策通过税务备案享受,新政策需商务/财政/税务三部门协同确认[10] 特殊条款 - 追补享受机制:2025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的合格投资可申请追补抵免,此前投资不追溯[11] - 抵免范围限定:可抵免税额仅包含利润再投资后从分配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税款[11]
【致同税务】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解析
搜狐财经· 2025-07-11 21:26
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演进 - 2017年底中国推出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2017〕8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 - 2018年政策升级为财税〔2018〕102号,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废止原88号文 [1] - 2025年推出2号公告,在递延纳税基础上新增10%所得税抵免机制,有效期至2028年底 [2] 2025年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抵免额度按再投资额的10%计算,可结转使用至抵免额耗尽 [2] - 抵免适用范围限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中国来源所得,资本利得不适用 [4][17] - 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如中新协定5%),抵免上限按协定税率执行 [4][15] 政策适用条件 - 利润来源必须为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账面留存利润不符合 [2] - 投资方式限定为增资、新建企业或非关联方股权收购,排除财务性投资 [2] - 被投企业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 [2][8] - 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再投资权益至少5年,否则触发补税 [2][11] 政策效果与数据 - 2018-2023年外商累计享受递延纳税再投资额达6603亿元 [1] - 2024年外商再投资额1622.8亿元,同比增长15% [1] - 案例显示1亿元再投资可产生1000万抵免额(协定税率下为500万) [15] 政策对比分析 - 2018年政策无行业限制(仅排除禁止类),2025年收紧至鼓励类目录 [8][9] - 2018年无持有期限要求,2025年设定5年门槛强化长期投资导向 [11] - 2018年政策无有效期,2025年政策明确4年窗口期(2025-2028) [13] 实务操作待明确事项 - 提前撤资时抵免额度的比例调整计算方式未细化 [16] - 产业目录调整后已享受抵免资格的处理规则缺失 [16] - 部分再投资与部分分红情形的抵免申报流程需明确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