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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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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规做“体检” 让立法更科学(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 2026-01-16 07:58
法规备案审查机制的核心作用 - 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作为“法规体检”是提升立法质量、维护法治统一、彰显法治温度的关键制度[1] -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309件,收到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705件[1] - 该机制通过及时修改、废止或处理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文件,彰显其不可替代的作用[1] 审查发现的具体问题类型 - 部分地方性法规设置不合理限制,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设置户籍门槛,违背宪法精神与残疾人保障法规定[2] - 部分规章设置市场壁垒,如对网约车经营设置12万元购车总价限制,排除部分群体平等参与市场的权利[2] - 部分规定限制或阻碍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场进行公平竞争[2] - 公用电梯强制保险给相关主体增加额外负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存在漏洞引发纠纷[2] 审查机制的实际成效与案例 - 针对省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督促其全面清理191件文件,废止6件存在问题的文件[3] - 针对小区物业管理领域法规问题高发现状,推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3] - 常态化审查有助于消除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法规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不畅,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3] 机制建设的意义与发展 - “法规体检”是立法质量的“过滤器”,以精准纠偏防止“法出多门”和“规定打架”[1] - 该机制以民生导向彰显法治温度,让法治成为维护群众权益、捍卫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2] - 从有备必审到主动审查,“法规体检”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持续为法治建设注入活力[3] - 随着制度持续完善、范围不断拓展,备案审查制度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向更高水平迈进[3]
备案审查刚性彰显,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新华网· 2025-12-29 13:22
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作用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纠正了地方政府将“无刑事犯罪记录”作为落户必要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认为其不符合宪法平等精神且无上位法依据[1] - 2025年法工委收到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达6705件 为近年来最多 反映出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支持和关注[1] - 备案审查制度在具有权威性的同时 仍需进一步提升刚性和效能[1] 备案审查的重点工作领域 - 法工委在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同时 将人工智能和低空经济等新领域作为接下来专项监督的重点 确保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2] - 法工委持续推动“老问题”整改 例如督促地方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陕西四川等地已开展清理并取得良好效果[2] - 针对物业管理领域的“老问题” 在推动修改“不缴纳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的规定后 发现并督促修改了30多件存在类似问题的地方性法规[3] 备案审查的公众参与与推广 - 公民和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途径日益便捷高效 包括寄信、在线提交以及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小程序提交[3] - 法工委在收到及办结审查建议环节 会依照规定及时与提出者进行沟通确认[3] - 尽管参与“朋友圈”扩大 但仍有众多公民不了解备案审查制度 需进一步加强宣传以激发制度更大作用[3]
人大常委会丨备案审查刚性彰显,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新华社· 2025-12-25 20:4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总结 - 核心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纠正了一批与上位法或宪法精神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计划将审查重点扩展至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同时持续推动“老问题”整改,以提升制度的刚性、效能和公众参与度 [1][2][4] 备案审查工作成果与数据 -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309件,法工委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705件,2025年收到的审查建议数量为近年来最多 [1] - 法工委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督促纠正了地方政府关于“有刑事犯罪记录就不能申请落户”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其不符合宪法平等精神且无上位法依据 [1] - 针对“不缴纳物业费的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这一“问题规定”的修改,推动了30多件存在类似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得到修改完善 [3] 未来审查重点领域 - 法工委将重点关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领域,并开展专项监督以确保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2] - 对于自动驾驶等新领域的相关地方立法探索,法工委已开展专项审查 [2] - 待上位法对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规定后,将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调整和完善 [2] 持续推进“老问题”整改 - 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陕西、四川等地已开展清理并效果良好,法工委将持续关注其他未完成清理的地区 [2] - 物业管理领域的“老问题”大多已得到妥善解决,并产生了很好的延伸效果 [2] 提升制度效能与公众参与 - 法工委不断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调联动,公民、组织可通过寄信、在线、“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小程序等多种便捷途径提出审查建议 [4] - 法工委在收到及办结审查建议环节会按规定与提出者进行沟通确认 [4] - 目前仍有许多公民不了解备案审查制度,法工委计划进一步加强宣传以激发制度更大作用 [4]
违法设市场壁垒、限制民企融资,超千件红头文件被修改废止
南方都市报· 2025-12-25 20:12
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清理工作概况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开展了涉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3] - 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1466件,其中包括地方性法规81件、单行条例2件、经济特区法规1件、地方人大决议决定7件、司法解释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件、地方政府规章48件、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23件[3]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督促有关方面按照清理工作要求,抓紧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完成相关修改、废止工作[3][8] 清理发现的主要问题 - 问题一:不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 例如,某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排除了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经营[4][5] 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设立的发展公司可直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并参与投资,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5] 还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设置许可条件的情况[4] - 问题二:对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方面的保障和支持力度不足 有的规定对民营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融资作出限制[5] 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如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的某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其关于进出口、境外设点需经批准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5] - 问题三:履行职能和服务保障存在越位错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如某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处罚[6] 有的规定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摊派财物,如某县人大决定规定向过路企业车辆收取公路养护费[6] 还有的强制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以此为由拒绝、拖延支付款项[6] 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与成效 - 备案审查制度中的“集中清理”能通过一揽子“打包”修改、废止等方式,及时解决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7] - 本次清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及时推动清理了一批不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不适应民营经济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的规定[8] - 清理工作还推动有关方面和地方制定完善了一系列配套性、实施性法规制度,健全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