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
icon
搜索文档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第一财经· 2025-07-28 19:06
信托设立状态 -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宗庆后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家族信托 缺乏信托契约文本、受托人安排及资产正式划拨记录等关键证据 [2] - 该信托可能处于"意图明确但尚未完成结构设立"状态 落在香港普通法中可主张构成信托或事实信托的判例边缘 [4] 口头信托有效性 - 香港法律下口头信托理论上可设立 但仅限于简单动产且需满足信托三要素:委托人明确意图、信托标的明确、受益人明确 [2] - 口头信托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因法律风险高、证据不足且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涉及不动产或家族财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2] - 法院可能基于当事人行为与背景事实承认"事实信托" 如英国判例Paul v Constance (1977)中通过口头承诺结合资金使用行为认定信托成立 [3] 信托类型区分 - 生前信托必须在设立人生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 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不受遗嘱处分影响 [6] - 遗嘱信托根据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设立 需满足遗嘱有效、包含信托条款、遗产充足等条件 成立难度高于生前信托 [6] - 若未设立生前信托 遗嘱信托的成立完全取决于遗嘱有效性 继承案件本身包含对遗嘱及境外信托的判断 [7] 建昊公司角色 - 建昊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初始设立日期2020年1月1日 由宗馥莉担任董事 官方地址位于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8] - 从注册地、董事设置及账户可操作状态看 该公司更类似个人资产平台而非由受托人控制的信托财产 [8] - 在股权信托架构中可能担任SPV(特殊目的载体) 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出于隐私、操作便利等考量 但不意味是唯一受益人 [8] - 缺乏信托治理机制(如受托人监督、资金流动约束)时可能引发权责失衡风险 影响信托独立性和透明度 [9] 法律适用问题 - 涉诉建昊公司汇丰银行账户位于香港 公司注册于BVI 潜在受益人含三名美国籍子女 诉讼地涉及香港和杭州 [11] - 离岸信托虽选择适用离岸地法律 但诉讼地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适用法院地法 存在"击穿"离岸信托的案例 [11] - 外国人委托信托(FGT)模式在离岸地可能受保护 但其他法域未必认可 美国税法分类对非美国诉讼意义有限 [11] 案件审理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进行聆讯 预计仅5分钟 焦点为财产保全而非实体判决 [7] - 香港诉讼可能配合杭州诉讼 目的是申请禁止动用账户资金及要求提供账户信息 实体判决需等待杭州法院结果 [7]
中国富豪热衷的离岸家族信托有多神秘?专家详解何为“击穿”
第一财经· 2025-07-18 23:32
离岸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 - 离岸家族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吸引力在于法律稳定性和税收优势 [3] - 涉及美籍受益人时,离岸家族信托在跨境资金流动和再投资便利性上优于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信托 [4] - 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模式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与分配权,具有隐私性和灵活性 [5][6] - FGT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自动转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7] FGT信托的运作机制 - FGT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非美籍人士,信托资产被视为委托人实际拥有 [5] - FGT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若存在多委托人机制(委托人委员会),可维持FGT属性更长时间 [9] - FGT信托的资金转出需符合信托协议,且需委托人委员会一致同意或遗嘱指令 [9][10] - FGT信托的灵活性使其既可用于财富传承,也可支持家族企业经营 [10][12] 信托的"击穿"问题 - 可撤销信托本身不存在"击穿","击穿"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他益型信托和英美法系的不可撤销信托 [14] - 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均为他益型信托,委托人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 [17] - 信托"击穿"的常见情形包括委托人故意动用信托资产或专业流程缺失 [17] - 不可撤销信托中,信托公司需履行必要审议流程后才能分配资产,否则易被认定为自益型信托 [18] 离岸信托与遗嘱的关系 - 离岸家族信托与遗嘱独立存在,但不同法律体系下可能产生冲突 [20] -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受国籍影响,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 [20] - 信托与遗嘱"打架"时,法院可能不认可信托安排,需提前设定身份审查机制 [20] 中国内地离岸信托业务现状 - 中国内地信托机构在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业务上尚不成熟,缺乏清晰的财务报表 [21] - 离岸家族信托面临复杂的"税法三角形"问题,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美国的不同税法框架 [21] - 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适合人群包括有海外资产、跨国家庭成员或计划海外融资的企业主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