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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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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
虎嗅· 2025-08-06 14:21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案件 - 诉讼双方为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的独生女宗馥莉(被告)和杜建英所生的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原告),次被告为建浩创投(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1] - 原告提供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显示计划在香港汇丰为三人设立信托(每人7亿美金),但信托手续未完成[2]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订《协议》,约定纠纷诉讼管辖权限定在中国杭州[3] 案件管辖权争议 - 香港法院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主案管辖权归属杭州法院[3] - 《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5] - 原告已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起诉申请,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8][10] - 案件由浙江高院一审立案可能因标的额巨大(申请冻结建浩创投汇丰账户17.99亿美金)及被告宗馥莉为香港籍[14]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同日宗馥莉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17] - 信托设立文件过于"潦草",争议集中在信托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20] - 宗庆后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建浩创投资产未涵盖在遗嘱中[22] - 法律争议包括:委托事项是否应继续有效、建浩创投资产性质认定、信托能否被认定为遗嘱信托[23][25] 案件后续难点 - 原告需解决三大难题:财产界定(本金是否属遗产)、亲子关系证明、程序阻挠[28] - 跨境执行可能面临异议,需依赖杭州法院强效司法动作[28]
宗氏家族“信托案”管辖权为何在杭州?“烂尾”信托认定面临几大挑战?
新浪财经· 2025-08-06 13:43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 诉讼原告为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杜建英子女),被告为宗馥莉(宗庆后与施幼珍独生女),次被告为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建浩创投[1] - 案件核心争议为宗庆后生前计划设立但未完成的离岸家族信托,涉及金额为每人7亿美元(合计21亿美元)[1] - 宗庆后于2024年2月25日去世,生前于2024年2月2日签署委托书指定宗馥莉为受托人,并使其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7][8] 法律程序与管辖权 - 2024年3月14日各方签署《协议》第10条明确约定争议由杭州法院管辖[1][3] - 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院提交诉讼申请,2025年2月28日提交修订起诉状,2025年7月8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4][5] - 案件由浙江高院管辖因标的额达17.99亿美元且涉及香港籍当事人(宗馥莉),符合浙江高院管辖标准[6] - 香港法院仅作出程序性保全令协助杭州诉讼,未对资产归属作出实质判决[1][11] 信托法律争议焦点 - 宗庆后生前手写文件要求设立信托但未完成正式手续,信托未成立[1][7] - 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列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宗馥莉、施幼珍及王树珍[12] - 争议焦点包括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10][13] - 法律认定需解决委托事项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74条)、资产处分权合法性及资金来源性质[13] 后续法律挑战 - 原告需证明亲子关系(DNA鉴定)、明确财产性质(利息或遗产归属)及克服程序阻挠[15] - 被告可能通过质疑信托条款、拖延文件签署或提出跨境执行异议等方式延滞程序[15] - 案件结果取决于杭州法院对遗嘱信托性质的认定及司法执行效力[13][15]
揭开家族信托面纱
经济日报· 2025-08-06 06:18
家族信托功能与特性 -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计划一旦设立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存在[1] - 信托计划具有较高稳定性和长期性 不会因受托人死亡 解散 破产 辞任或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 适合长期规划的财富管理与传承[1] - 家族信托满足高净值人群财产隔离保护 防范风险 养老等需求 实现资产隔离保护 避免风险事件导致财产全部损失 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1] 信托设立合规要求 - 家族信托设立的合规合法性很重要 装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属于合理 合规 合法的资产[2] - 设立家族信托的动机不能有过错 不能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来隐藏资产 逃避债务 否则会被认定无效[2] - 信托法规定信托无效情形包括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2] 离岸信托与市场现状 - 离岸家族信托是指在海外成立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在离岸属地设立信托 核心环节受离岸地法律管辖[3] - 主流离岸地包括中国香港 新加坡 开曼群岛 泽西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这些地区有信托友好型法律体系[3] - 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例时有发生 如俏江南张兰案例中 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 信托财产并不独立[3] 家族信托产品门槛与规模 - 家族信托产品单只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 还有设立门槛为100万元的低配版家庭信托[3] - 截至去年末 我国家族信托余额为6435.79亿元[3] 信托业发展方向 - 信托业在财富管理领域要更加契合新时代和新的发展要求 顺应政策导向 回归信托本源[3] - 信托业要更积极主动服务实体经济 提供专业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通过多元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3]
谈输赢为之过早?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尚未设立,宗庆后这一安排缘何搁浅
第一财经· 2025-08-02 23:45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核心信息 - 香港高等法院冻结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 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账户信息 但仅为财产保全令 实体问题尚未有结论 [1] - 宗庆后生前计划为三子女设立3个离岸家族信托 每个信托规模7亿美元 但信托尚未实质性设立 [2][3] - 信托架构设计为不动本信托 仅分配利息收益 建浩公司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为信托标的 其他银行资产归属宗馥莉 [3] 信托设立安排细节 - 宗庆后2024年1月下旬手写指示授意设立信托 每人7亿美元 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2] -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委托书 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 同日宗馥莉签署确认函 [2] -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协议 承诺设立3个不可撤销信托 初始规模各7亿美元 [3] 双方主要分歧点 - 宗馥莉认为信托财产范围仅限利息 三子女主张包含本金 [5] - 汇丰账户资产未达21亿美元(实际18亿美元) 差额补偿方法未达成一致 [5] - 宗馥莉转移108.5万美元用于基金注资 称此为惯例操作 [5] - 三子女指控宗馥莉存在"严重敌意" 争夺家族资产控制权 [6] 法律争议焦点 - 信托是否成立取决于中国香港还是内地法律适用 [1][9] - 香港法律可能认定"事实信托"存在 即使无书面契约 [10] - 杭州法院需判定委托书是否具有遗嘱效力 及与正式遗嘱是否冲突 [11][12] - 案件可能成为跨法域信托执行重要先例 [13] 信托架构潜在问题 - 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模式 存在治理失衡风险 [7] - 中介机构专业度不足 导致安排不够严谨 [6] - PTC过渡阶段架构设计存在争议 [3]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第一财经· 2025-07-28 19:06
信托设立状态 -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宗庆后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家族信托 缺乏信托契约文本、受托人安排及资产正式划拨记录等关键证据 [2] - 该信托可能处于"意图明确但尚未完成结构设立"状态 落在香港普通法中可主张构成信托或事实信托的判例边缘 [4] 口头信托有效性 - 香港法律下口头信托理论上可设立 但仅限于简单动产且需满足信托三要素:委托人明确意图、信托标的明确、受益人明确 [2] - 口头信托在实践中极少使用 因法律风险高、证据不足且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涉及不动产或家族财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2] - 法院可能基于当事人行为与背景事实承认"事实信托" 如英国判例Paul v Constance (1977)中通过口头承诺结合资金使用行为认定信托成立 [3] 信托类型区分 - 生前信托必须在设立人生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设立 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不受遗嘱处分影响 [6] - 遗嘱信托根据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设立 需满足遗嘱有效、包含信托条款、遗产充足等条件 成立难度高于生前信托 [6] - 若未设立生前信托 遗嘱信托的成立完全取决于遗嘱有效性 继承案件本身包含对遗嘱及境外信托的判断 [7] 建昊公司角色 - 建昊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初始设立日期2020年1月1日 由宗馥莉担任董事 官方地址位于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8] - 从注册地、董事设置及账户可操作状态看 该公司更类似个人资产平台而非由受托人控制的信托财产 [8] - 在股权信托架构中可能担任SPV(特殊目的载体) 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出于隐私、操作便利等考量 但不意味是唯一受益人 [8] - 缺乏信托治理机制(如受托人监督、资金流动约束)时可能引发权责失衡风险 影响信托独立性和透明度 [9] 法律适用问题 - 涉诉建昊公司汇丰银行账户位于香港 公司注册于BVI 潜在受益人含三名美国籍子女 诉讼地涉及香港和杭州 [11] - 离岸信托虽选择适用离岸地法律 但诉讼地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适用法院地法 存在"击穿"离岸信托的案例 [11] - 外国人委托信托(FGT)模式在离岸地可能受保护 但其他法域未必认可 美国税法分类对非美国诉讼意义有限 [11] 案件审理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进行聆讯 预计仅5分钟 焦点为财产保全而非实体判决 [7] - 香港诉讼可能配合杭州诉讼 目的是申请禁止动用账户资金及要求提供账户信息 实体判决需等待杭州法院结果 [7]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迷局:被提款背后,“股权信托”门道多
第一财经· 2025-07-22 22:05
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案 - 宗馥莉被自称"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起诉 涉及宗庆后生前承诺设立的21亿美元离岸信托权益 2024年初账户余额18亿美元尚差3亿美元未到位 宗馥莉在2024年5月指令转走110万美元(约788万元人民币) [1] - 诉讼各方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以及宗馥莉和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案件将于2025年8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5分钟的宣布决定聆讯 [4][6] - 原告认为110万美元转账是"转移资产"信号 宗馥莉方面解释为支付越南工厂设备款 汇丰账户登记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名下 宗馥莉是该公司董事 [7] 离岸股权信托结构分析 - 该信托很可能是设立在BVI的股权信托 信托财产可能是BVI等离岸公司股权 这些公司实质是信托的SPV(特殊目的实体) [2][9] - 股权信托与现金信托存在显著差异 股权信托中SPV公司董事可能绕过受托人直接操作资金 存在"名为信托 实为自持"的法律风险 [11] - 信托具体结构未知 但专业人士质疑信托受益人范围、比例和分配条件规定是否完善 SPV公司章程是否严谨 [14] 信托资金来源问题 - 18亿美元资金来源引发关注 需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出境需经过严格外汇和税务审核 [15][16] - 可能来源包括境外公司投资收益或分红 企业经营现金盈余 或信托持有资产变现 娃哈哈作为未上市企业分红比例较高 [15] - 根据"10号文"和"37号文" 境外公司并购关联境内企业需报批 重要事项变更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宗庆后去世后股权变更也需登记 [16][17] 离岸信托运作特点 - 离岸股权信托通常用于控制权传承、上市前架构优化、家族治理和税务安排 操作复杂度高 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和税务评估 [10] - 典型设立地包括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和BVI等 香港并非热门设立地 但开户银行在香港的情况常见 [10][11] - 股权信托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 现金信托标的为现金及其衍生品 前者控制权差异大 后者资产隔离与合规性更好 [10][11]
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迷局:被提款背后,“股权信托”门道多
第一财经· 2025-07-22 21:49
宗氏家族信托纠纷案核心事件 -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被自称"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等三人起诉 涉及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离岸信托权益及110万美元资金转移争议[1] - 香港高等法院将于2025年8月1日对该案进行5分钟聆讯 诉讼方包括宗馥莉及BVI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3][4] - 争议焦点为宗庆后生前承诺设立的21亿美元信托中 2024年初账户余额18亿美元 宗馥莉2024年5月指令转出110万美元用于越南工厂设备款[1][5] 信托结构及控制权问题 - 涉事信托可能为BVI设立的股权信托 信托财产为离岸公司股权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作为SPV公司由宗馥莉担任董事[2][5] - 股权信托中SPV公司董事若由家族成员担任 可能导致资金操作权集中 存在违背委托人目的的风险[2] - 现金信托与股权信托存在本质差异 前者资金流动需受托人批准 后者SPV公司董事可直接操作账户资金[7] 信托资金来源及合规性 - 18亿美元信托资金可能来源于境外公司投资收益分红或资产变现 但娃哈哈作为非上市公司资金出境需符合外管局37号文等规定[10][11][12] - 根据10号文和37号文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公司返程投资需商务部审批 且股权变更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12][13] - 专业人士质疑信托资金出境合法性 指出宗庆后去世后股权变更需完成外管局登记程序[10][13] 信托条款设计缺陷 - 原告主张信托受益人范围 受益比例及分配条件不明确 导致SPV公司董事操作与受益人诉求冲突[10] - 信托合同可能未完善规定受益分配条款 SPV公司章程存在不严谨之处[10] - 存在宗馥莉及其生母等均为受益人的可能性 但具体分配机制未公开[10]
信托魅影:是否存在?因何被“击穿”?
北京商报· 2025-07-20 13:04
宗庆后家族信托纠纷案核心争议 - 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原告指控宗馥莉擅自处置21亿美元家族信托资产,并向香港高院申请临时禁制令 [1] - 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表示宗庆后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与原告主张形成矛盾 [1][10] - 纠纷涉及在BVI注册的建昊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为宗馥莉,被列为第二被告 [1][8] 信托设立形式的法律争议 - 市场关注焦点在于该信托是否真实存在,据传以邮件及口头形式设立,无书面信托契约 [4] - 香港地区存在口头信托模式,需满足"三确定性"要求(意图、标的、受益人),但对证据要求极为严格 [4][5] - 香港法院在过往判例中曾依据书信往来、资金转移记录等证据认可口头信托有效性,但也有因财产未隔离而否定效力的案例 [5][6] 信托资产的关键问题 - 争议信托金额为21亿美元,但账户资金仅约18亿美元,且来源为"未来分红" [6] - 普通法下信托资产未达约定金额不必然导致设立失败,但标的必须明确,未来收益作为信托标的规则复杂 [7] - 资金划转问题:原告指控2024年5月有108.51万美元资金被转出,资金性质取决于信托是否有效设立 [11] 建昊投资的角色分析 - BVI公司因其隐私保护和税收优势常被用于离岸信托架构 [8] - 原告将建昊投资列为被告具有多重诉讼价值:可寻求禁制令、纳入信托架构、强制披露证据等 [8] - 公司可能承担信托资产持有和管理角色,被列为被告主要基于诉讼策略考虑 [8] 信托结构及被告选择争议 - 家族信托通常需包含受托人、保管银行等多方角色,但本案仅起诉宗馥莉及建昊投资 [9] - 未列受托人为被告可能反映原告缺乏关键文件,采取"降维诉讼策略"规避信托法律关系审查 [9] - 若信托有效设立,宗馥莉可能通过担任受托人、保护人或保留权利等方式实现资金调动 [12] 案件潜在影响 - 案件结果将直接决定百亿资产归属,凸显书面信托契约对富豪资产规划的重要性 [13] - 口头信托面临证人证言可靠性、诉讼周期长等操作障碍和法律风险 [13] - 跨境法律和司法程序复杂性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9]
中国富豪热衷的离岸家族信托有多神秘?专家详解何为“击穿”
第一财经· 2025-07-18 23:32
离岸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 - 离岸家族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吸引力在于法律稳定性和税收优势 [3] - 涉及美籍受益人时,离岸家族信托在跨境资金流动和再投资便利性上优于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信托 [4] - 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模式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与分配权,具有隐私性和灵活性 [5][6] - FGT可撤销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自动转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7] FGT信托的运作机制 - FGT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非美籍人士,信托资产被视为委托人实际拥有 [5] - FGT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若存在多委托人机制(委托人委员会),可维持FGT属性更长时间 [9] - FGT信托的资金转出需符合信托协议,且需委托人委员会一致同意或遗嘱指令 [9][10] - FGT信托的灵活性使其既可用于财富传承,也可支持家族企业经营 [10][12] 信托的"击穿"问题 - 可撤销信托本身不存在"击穿","击穿"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他益型信托和英美法系的不可撤销信托 [14] - 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均为他益型信托,委托人失去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 [17] - 信托"击穿"的常见情形包括委托人故意动用信托资产或专业流程缺失 [17] - 不可撤销信托中,信托公司需履行必要审议流程后才能分配资产,否则易被认定为自益型信托 [18] 离岸信托与遗嘱的关系 - 离岸家族信托与遗嘱独立存在,但不同法律体系下可能产生冲突 [20] -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受国籍影响,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 [20] - 信托与遗嘱"打架"时,法院可能不认可信托安排,需提前设定身份审查机制 [20] 中国内地离岸信托业务现状 - 中国内地信托机构在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业务上尚不成熟,缺乏清晰的财务报表 [21] - 离岸家族信托面临复杂的"税法三角形"问题,涉及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美国的不同税法框架 [21] - 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适合人群包括有海外资产、跨国家庭成员或计划海外融资的企业主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