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督
搜索文档
应强化对财务造假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国际金融报· 2025-10-13 14:01
*ST元成涉嫌财务造假案概况 - 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 - 公司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 - 案件典型特征包括造假时间跨度长达三年、手段隐蔽(如虚增特定项目成本产值、不及时追溯调整)、造假行为与再融资活动挂钩 [2] 财务造假案件特征与监管规则 - A股市场财务造假案件时有发生,尽管监管处罚持续加大,但部分市场主体依然铤而走险 [2] - 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若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将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 [2] - 本案未来大概率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或将受到严厉处罚 [2] 事前预防措施建议 - 需筑牢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双重防线,着力破解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导致的治理失衡 [2] - 上市公司内部须建立覆盖全部重要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重大项目合同评审、成本核算、资金支付、收入确认等关键环节的刚性约束 [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需深入理解公司业务实质与关键风险点,对异常交易和财务信息保持高度职业怀疑 [2] - 外部监督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实质性提升审计质量,推广“穿透式审计”,对重大异常项目穿透至交易对手方核实交易实质 [3]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其工作应与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活动更紧密结合 [3] 事中控制措施建议 - 需加强日常监管与动态纠偏,建立上市公司重大项目“备案+跟踪”制度,对合同金额或预算投入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如10%)的项目在关键阶段向监管部门备案 [3] - 监管部门需对项目进度报告、资金流向与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进度与收入确认严重背离等情况时及时启动监管问询或现场检查 [3] - 对拒不配合或问题整改不力的公司,可依法采取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大股东减持等监管措施 [3] 信息披露与预警机制完善 - 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纠错机制,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审视财务信息质量,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内部自查自纠机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4] - 监管部门需对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进行重点复核,将会计差错视为重要监管线索来源,对利用差错更正继续“粉饰”报表的行为从严处罚 [5] - 需完善财务造假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财务异常监测模型,对营收、利润等指标波动超出行业均值的公司自动发出预警 [5] -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投资者、媒体参与监督,形成“监管部门+社会力量”的协同监督格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