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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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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新浪财经· 2026-01-15 03:42
法规概述 - 青海省为加强城市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1] - 该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管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1] - 办法所称市政管网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综合管廊等工程[1] - 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4日[17] 责任主体与范围 -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1] - 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 - 项目负责人具体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2] - 质量终身责任期限为限额以上市政管网工程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期满为止[1] 质量责任划分 - 建设单位对市政管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全面责任[4] -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4] -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4] -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减轻或转移质量责任[4] -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负领导责任[5]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或要求其他单位违反标准降低质量[5]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保证文件符合标准,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5]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按图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5]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需按标准进行监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5] - 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其签字确认的材料作为责任依据[6] 质量管理要求 - 建设单位需在市政管网覆土隐蔽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并报送档案资料[7] -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并督促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7] - 勘察单位需对工程沿线进行现状调查,调查交叉或毗邻管线情况,勘探方法和手段应满足工作要求[8] -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文件需符合标准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8] - 施工单位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到岗履职[8] - 施工单位需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8] -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并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重大变更需重新图纸审查[9] - 施工单位需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前应报请监理检查验收,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9] - 市政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环节需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9] -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申请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9] - 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到岗履职[9]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人员配备不符、负责人不在岗或分包单位无资质时,应要求改正并报告,拒不整改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10] - 监理单位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时,应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拒不整改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且在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10] -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接口质量、基础及回填质量、管道混接错接情况等[10] 监督管理制度 - 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制度[11] - 项目负责人需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监督机构备案,人员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告知主管部门[1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在起始端检查井等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各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管道沿线需按制度设置标识注明管网类别、介质流向、埋深、管理部门等[11] -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11] - 工程档案中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其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12]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需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与工程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各责任单位也应保存相关资料备查[12] -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履行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执行标准情况、抽查实体质量与质量行为、抽查材料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13] 责任追究情形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4] - 因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追究责任[14] -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市政管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需追究责任[14] - 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追究责任[14] -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责任追究情况,将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14] -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质量终身责任[14] - 责任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原工作期间违反规定造成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4] - 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依法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维修整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第三方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