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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证券报· 2026-02-11 22:36
政策发布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3]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5]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6]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6]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南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7]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9] - 第一章至第八条阐述监管执法总体原则,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指导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9] -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10] -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因素[11][12][13] -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指出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也可被要求申报[14][15] -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提出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16][17][18] -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19][20][21]
夯实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合规制度根基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20
《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破解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难题,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夯实了公用事业反垄断领域执法与合规的制度根基 [1] 《指南》的突出制度亮点 - 坚持民生导向,确立“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并提出“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思路,清晰发出“自然垄断不等于可以滥用支配地位”的监管信号 [2] - 细化认定标准,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全面细化,形成“行为表现+认定标准+举证规则”的清单化指引,例如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常见形式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 [3] - 前瞻新型垄断监管,规定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垄断形态纳入监管范围 [4] - 构建多元治理体系,建立“惩戒+激励+协同”的框架,包括明确宽大制度适用、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 [4] 《指南》对反垄断执法难点的破解 - 破解自然垄断与竞争边界模糊的认定难点,通过“环节区分+效果导向”的双重框架,明确相关市场界定需结合物理网络覆盖范围、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并细化认定“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 [6] - 破解地域壁垒长期存在的实践难点,专门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例如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交易,以及禁止对异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等行为 [7] - 破解政企权责边界不清的监管错位难点,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政策文件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并规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8] - 破解垄断行为复杂隐蔽的调查取证难点,通过细化行为认定表现形式为执法提供操作方案,例如明确“口头约定、召开会议”也可能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方式”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9] 《指南》对行业发展的推动 - 破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大市场,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精准规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覆盖,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10] - 强化企业合规,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双向耦合,形成“合规受益、违法受惩”的导向,引导公用事业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型 [10] - 降低社会成本,惠及广大民生,全面规制垄断行为将有效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用能、用水等基础成本 [10] - 优化产业生态,激发竞争活力,通过打破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推动公用事业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使更多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1]
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新浪财经· 2026-01-15 03:42
法规概述 - 青海省为加强城市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1] - 该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管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1] - 办法所称市政管网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综合管廊等工程[1] - 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4日[17] 责任主体与范围 - 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1] - 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 - 项目负责人具体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2] - 质量终身责任期限为限额以上市政管网工程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期满为止[1] 质量责任划分 - 建设单位对市政管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全面责任[4] -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4] -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4] -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减轻或转移质量责任[4] -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负领导责任[5]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或要求其他单位违反标准降低质量[5]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保证文件符合标准,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5]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按图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5]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需按标准进行监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5] - 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其签字确认的材料作为责任依据[6] 质量管理要求 - 建设单位需在市政管网覆土隐蔽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并报送档案资料[7] -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并督促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7] - 勘察单位需对工程沿线进行现状调查,调查交叉或毗邻管线情况,勘探方法和手段应满足工作要求[8] -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文件需符合标准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8] - 施工单位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到岗履职[8] - 施工单位需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8] -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并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重大变更需重新图纸审查[9] - 施工单位需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前应报请监理检查验收,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9] - 市政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环节需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9] -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申请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9] - 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到岗履职[9]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人员配备不符、负责人不在岗或分包单位无资质时,应要求改正并报告,拒不整改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10] - 监理单位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时,应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报告,拒不整改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且在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10] -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接口质量、基础及回填质量、管道混接错接情况等[10] 监督管理制度 - 市政管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和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制度[11] - 项目负责人需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监督机构备案,人员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告知主管部门[1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在起始端检查井等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各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管道沿线需按制度设置标识注明管网类别、介质流向、埋深、管理部门等[11] -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11] - 工程档案中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其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12]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需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与工程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各责任单位也应保存相关资料备查[12] -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履行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执行标准情况、抽查实体质量与质量行为、抽查材料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13] 责任追究情形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4] - 因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追究责任[14] -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市政管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需追究责任[14] - 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追究责任[14] -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责任追究情况,将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14] -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质量终身责任[14] - 责任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原工作期间违反规定造成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4] - 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依法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维修整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第三方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15]
绿色动力20250723
2025-07-23 22:35
纪要涉及的公司 绿色动力 纪要提到的核心观点和论据 1. **经营情况**:2025 年上半年整体运营较好,二季度因部分大修工作指标略有下降,垃圾处理量和发电量同比个位数增长,供气业务一季度增长 97%,预计全年增幅较高,合同数量比去年增加四五个,10 个项目已供气,下半年预计增加[2][4] 2. **成本控制**:集中采购和精细化管理效果显著,一季度成本下降超 1000 万元,趋势预计持续,集团统一集采降低设备等成本[2][7] 3. **资本开支**:预计持续下降,2024 年 5 亿元,2025 年约 4 亿元,2026 年因广元二期建设可能维持在三四亿元,重大并购可能增加开支[2][7] 4. **供热量**:海宁和乳山项目供热量大,海宁预计全年三四十万吨,乳山约 20 多万吨,2025 年上半年总计四五十万吨[2][8] 5. **结算情况**:2025 年上半年国补结算差,垃圾处理费结算有改善但未完全改观,去年 5.6 亿元,今年预计增长至少 20%,部分项目公司对电网开票超五六千万元[2][12] 6. **贷款利率**:整体约 3%,中长期略高于 3%,短期基本低于 3%,最低 2.2 - 2.4%,2025 年一季度财务费用减少约 2000 万元,二季度持续降低[4][19][21] 7. **垃圾处理量**:按入场口径约 96%,按入炉口径约 80%,行业存在缺垃圾问题,上半年处理量同比增长[4][23] 8. **污泥回焚掺烧技术**:从去年全面推进,已在多项目应用,投资和成本小,经济效益明显[5] 9. **智慧电厂**:提升生产效益,降低成本,通州智慧电厂已验收反馈良好,今年预算约 1.7 亿元,实际 1 - 1.2 亿元,费用下半年体现[8] 10. **供热方式**:海宁和乳山等项目基本管道供热,红线内公司铺设,红线外客户建设,计划引入第三方负责管道建设和用户拓展,部分项目采用移动供热[9] 11. **绿证出售**:去年深圳 50 多万张绿证,24 万张已结算,今年上半年常州及张秋公司申请十几万张,售率证单价低[15] 12. **微废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与一季度基本持平,项目计提减值不影响分红比例,处理单价一两千元每吨[16][17] 13. **垃圾处理费**:平阳和永嘉提价,其他项目提价难,江浙回款及时,山东及广东不佳[13][14] 14. **发展规划**:未启动十五五规划,等待战略指导,已开始内部调研和论证[4][25] 15. **并购业务**:持续进行,去年放弃兰州项目和平台公司并购,继续选择标的,参与新项目投标和并购现有项目[26] 16. **分红预期**:自 H 股上市坚持现金分红,有 2024 - 2026 年三年分红指引,未来保持高比例现金分红[29] 17. **可转债安排**:希望投资者转股,暂不下调转股价格,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研究,随市场和板块估值提升促进转股[30] 其他重要但是可能被忽略的内容 1. 今年下半年计划开建广元二期,规模 350 吨,总投资约 1.3 亿元,通州二期及其他二期项目暂无推进计划[6] 2. 自建管道成本约每公里 100 万元[11] 3. 公司考核指标包括生产、财务、环保安全等,应收账款回款影响绩效考核[28]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02 04:31
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 案件处于仲裁终局裁决阶段,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宸为申请人[2] - 涉案金额为1209.32万元及利息、仲裁费、律师费,公司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09.32万元[3] - 仲裁起因是吉宇钢铁拖欠包头天宸供气款1209.32万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4] -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吉宇钢铁需支付供气款1209.32万元、逾期利息130.67万元、律师费34万元、仲裁费16.81万元等[6][7] - 裁决结果对公司利润影响将视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8]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 公司全资子公司格瑞环保收到郴州市城管局支付的污水厂项目补偿款1亿元[11] - 截至公告日,已累计收到污水厂项目补偿款3.8827亿元[12] - 收到的补偿款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生产经营[13]
郴电国际收盘上涨1.49%,最新市净率0.78,总市值27.68亿元
搜狐财经· 2025-06-10 19:37
公司基本面 - 6月10日收盘价7.48元,上涨1.49%,市净率0.78创13天新低,总市值27.68亿元 [1] - 2025年一季报显示营业收入10.01亿元同比持平(+0.03%),净利润1084.73万元同比大幅增长1307.87%,销售毛利率5.89% [1] - 主营业务为电力供应、供水及工业气体等,主要收入来自供电、供气和自来水销售 [1] 机构持仓情况 - 截至2025年一季报共有9家机构持仓,包括7家其他机构、1家社保和1家基金,合计持股16010.04万股,持股市值10.61亿元 [1] 行业对比 - 公司市净率0.78显著低于行业平均2.14和行业中值1.47,总市值27.68亿元仅为行业平均392.24亿元的7% [2] - PE(TTM)为-105.66,远低于行业平均23.35和行业中值19.88,反映盈利承压 [2] - 同业中华银电力市净率最高达8.55,皖能电力PE(静)8.06为可比公司中少数正值 [2]
郴电国际收盘上涨1.05%,最新市净率0.80,总市值28.49亿元
搜狐财经· 2025-05-12 19:03
公司基本面 - 5月12日收盘价7.7元,上涨1.05%,市净率0.80,总市值28.49亿元 [1] - 2025年一季报营业收入10.01亿元,同比微增0.03%,净利润1084.73万元,同比大幅增长1307.87%,销售毛利率5.89% [1] - 主营业务包括电力供应、供水业务及工业气体、余热发电、水力发电的开发投资,主要产品为供电、供气、自来水销售 [1] - 机构持仓方面,9家机构合计持股16010.04万股,持股市值10.61亿元,其中社保1家、基金1家、其他7家 [1] 行业对比 - 公司PE(TTM)-108.77,静态PE-78.55,显著低于行业平均PE22.56/23.12和行业中值20.03/20.54 [2] - 市净率0.80远低于行业平均2.12和行业中值1.53 [2] - 总市值28.49亿元,在可比公司中处于较低水平,仅高于大连热电的28.28亿元 [2][1] - 同业公司市净率对比:华银电力9.44、豫能控股2.25、广西能源2.32、梅雁吉祥2.86、大连热电6.0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