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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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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十年:该如何适应数字化转型?
虎嗅· 2025-07-08 09:54
广告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 广告是商家提升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竞争的核心表现形式[1] - 广告活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中占据核心地位[2] 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 我国广告管理体制脱胎于高度管制的命令经济体制,仍受传统管制思维影响,存在路径依赖[2] - 广告法借鉴"类出版"管制思路,通过规制广告产业链上的主体形成严密体系[3] - 信息技术发展导致传统广告载体(电视、广播、纸媒)不再是主流,广告法对新类型广告的适用性受到挑战[3] 数字化营销对广告法的冲击 - 竞价排名服务虽被电子商务法要求标注"广告",但无法完全适用广告法规制框架,因其底层逻辑与传统广告模式存在重大差异[4][5] - 算法推荐技术下的精准商品推送和直播营销等新型营销方式,难以被现行广告法规制体系有效覆盖[5][6][7]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采取模糊处理,未明确界定标准[7][8] 广告法规制体系的内在问题 - 广告界定不清,营销推广与商品信息边界模糊,导致特定行业(如药品)法律风险不可捉摸[9] - 虚假广告同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导致执法部门选择性适用法律,影响法律可预测性[10] - 现行规制体系过度强调管制,与广告活动内嵌于所有市场行为的社会事实不相容[10][11] 广告法未来转型方向 - 去管制化转型:放弃传统广告场景预设,引入分类管理逻辑,以广告标识和避免误导为核心规范要求[12][13] - 数字化转型:针对数字化营销场景(如竞价排名、算法推荐、直播电商)制定针对性规范[12][14] - 需修订《广告法》或重塑《广告管理条例》,为互联网广告管理提供上位法依据[15] 广告法制度优化建议 - 反思绝对化用语等执法问题,避免形式性判断,结合实际语境判定误导风险[15] - 平衡商业逻辑与消费者保护,考虑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变化,避免套用前互联网时代的规则[15] - 最终目标是建立治理虚假宣传、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善之法[16]
中国广告法的数字转型之思:从“全链条管制”到“分类治理”
腾讯研究院· 2025-07-07 17:24
广告法实施十年回顾与行业转型 核心观点 - 中国广告业在《广告法》实施十年间实现规模与质量双重跃升,形成"全国统筹+地方创新"的法治网络,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互联网广告、医美、明星代言等新兴业态出台专项规范[1] - 现行广告法规制体系面临两大挑战:传统"链式管理"模式与数字化营销场景脱节,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边界模糊问题[2][4][8] - 行业需完成去管制化和数字化转型,重构适应算法推荐、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框架[9][11][12] 广告法规制体系演变 - 现行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保留"类出版"管制思维,通过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全链条责任追究实现严密监管[2][3] - 监管逻辑预设传统媒体(电视/报纸)为广告载体,但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已发生根本性变革[4] 数字化营销的监管挑战 - 竞价排名被《电子商务法》限定为广告标注义务,但无法适用传统广告审查机制,反映规制框架与新技术模式的不适配[5] - 算法推荐驱动的精准营销(如短视频电商)和直播电商难以纳入现行广告定义,《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9条对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广告采取模糊处理[6][7] 法律适用实务问题 - 广告与商品信息的边界模糊(如药品宣传),导致企业合规风险不可预测[8] - 虚假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适用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部分部门基于罚款额度选择性执法[8] 行业转型方向 - **去管制化**:放弃传统媒体中心化场景预设,建立分类管理体系,普通商业广告以标识义务和防误导为核心,特殊行业(如药品)有限保留前置审查[10] - **数字化**:需在《广告法》修订中明确互联网广告上位法依据,针对算法推荐、直播等典型数字营销场景制定专门规范[11] - 执法标准优化:重新评估绝对化用语等规则,避免形式化判断,结合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认知特点进行实质性风险判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