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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条文”变为民企“发展红利”
新华日报· 2025-05-22 06:33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 - 我国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 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 提供更坚实法治保障 [1] - 法律实施需聚焦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 包括隐性壁垒 融资难融资贵 涉企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1] - 市场准入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隐形障碍 民营企业进入部分领域困难 [1] - 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要求较高 传统金融体系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不匹配 [1] - 个别趋利性执法 违规异地执法 过多过频检查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1]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举措 - 江苏以"先行先试"改革魄力和"内外兼修"系统思维 落实法律赋予民营企业的权利 激发民企发展动能 [2] - 通过改革创新打造自主可控产业体系 将民营经济纳入"卡脖子"技术攻关主阵地 [2] - 针对制造业民企"融资难"结构性矛盾 需将法律允许的"容错免责"转化为金融创新实践 [2] - 引导民企在开放型经济中"强筋骨" 在外贸形势变化下提供出海一站式服务等支持 [2] 市场准入突破案例 - 连云港徐圩核能供热发电项目为江苏首个民营资本参股核电项目 明确民资参股比例 规范股权结构 [3] - 项目释放信号显示传统"禁区"正向民营经济敞开大门 民企可在战略性领域与国资协同发展 [3] - 该"从试点到示范"的突破为打破"玻璃门"提供可借鉴解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