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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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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因其已对销项和进项的测算进行了简化,故不再考虑进项扣除[3] -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由于销售环节没有增值税缴纳环节,因此不得抵扣上游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3] -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属于最终消费环节,增值传递链条断裂,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3] -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4]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10] - 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1][12]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若其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直接失踪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3] 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 -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6]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17]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应的已退税款将被追回[18] - 消费税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税款,不足冲减的应补缴[19][20]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追回等处理,逾期未提出则需按规定处理[21] - 纳税人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退税[22] 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所附实施办法[4]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 - 异常凭证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24] - 走逃(失联)企业相关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5]
加计抵减 VS 加计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6:4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 - 允许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4]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 -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 - 企业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6]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 增值税异常凭证的界定范围 - 异常凭证范围包括六种情形: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特定情形(如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且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虚假申报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6]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 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 同时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 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6] 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 -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 除另有规定外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 - 出口退税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 除另有规定外 暂不予办理 已办理退税的 需根据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或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21][22] - 消费税处理: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23][24]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抵扣或退税的 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等处理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需按规定处理 [25] 对异常凭证认定存有异议的处理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26] - 经税务机关核实 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 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26] - 经核实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 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