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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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周期服务 全链条保护
新浪财经· 2026-02-02 03:22
文章核心观点 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开展聚焦生产、知产、破产三大环节的“三产”司法护航专项行动,以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当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 法护“生产”:助企业纾困解难与权益兑现 - 为从源头降低纠纷,推行“无讼企业”创建,累计走访企业193家,开展座谈11场,收集并回应企业问题71条 [2] - 引入商会力量化解涉企纠纷,在各地乐清商会设立共享法庭59家,2025年高效化解涉企纠纷1022件,标的额2.41亿元 [2] - 2025年开展“猎赖”专项执行行动20余场,执行到位金额946万余元,以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2] - 对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采取“活封活扣+监管经营”等灵活执行方式,2025年帮助378家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并为40家诚信履行企业解除信用惩戒 [2] - 通过“活封活扣”、支持应急转贷及促成债务重组等方式,成功处理一家受担保链牵连负债1.2亿元的企业案件,助其清偿债务 [2] 法护“知产”:助企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 乐清法院电气产业知识产权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民事纠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3] - 在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8万元,并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10万元 [3] - 构建“一庭两中心”电气行业解纷矩阵,联动柳市镇综治中心与乐清市电气行业调解中心,凝聚专业审判与行业调解力量 [3] - 2025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146件,调撤率达72.7%,结案总标的额4000余万元 [3] - 通过普法直播等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范 [3] 法护“破产”:助企业涅槃重生与债务化解 - 深化“执破融合”,将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的资产通过破产程序盘活,例如某公司名下商场及光伏设备以1.55亿元网络拍卖成交,溢价率达13.97% [4][5] - 2023年以来,累计化解不良债务346亿余元 [5] - 2025年,推动“立转破”、“审转破”、“执转破”案件共计123件,将破产审查延伸至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 [5] - 积极探索建立破产重整小额债权保障基金,并研发债务人个人数字“诚信画像”以精准评估偿债能力 [5]
学习规划建议每日问答丨如何理解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新华网· 2025-12-16 13:20
文章核心观点 - 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是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提升司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释放资源要素的关键途径 [1][2] 执行程序现状与问题 - 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总体增长较快,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企业法人相应增加 [1] - 大量被查封冻结财产难以快速有效处置,导致宝贵经济资源“封冻” [1] - 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后,易面临资金链断裂、生产要素锁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体系受损等多重风险 [1] - 在轮候查封制度下,后顺位债权人需等待前序查封解除才能执行,导致债权实现周期漫长或难以实现 [1] - 查封财产因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等情况,导致潜在交易者投资意愿下降,影响市场整体活跃度 [1] “执破衔接”的意义与功能 - 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功能全流程衔接,有助于消弭程序壁垒 [2] - 可将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涉债务企业尽早有效救治 [2] - 推动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实现涉企矛盾纠纷低成本、高效率、终局性解决 [2] - 通过破产程序可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程序集中处理,更高效地推动资产清算或企业挽救 [2] - 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被执行人债务继续扩大,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利益主体公平受偿 [2] - 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转入破产程序,可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或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市场出清 [2] - 盘活僵化的市场资源,释放大量闲置生产要素,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2] 当前制约因素与地方实践 - 当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3] -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推动下,有关地方法院在“执破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3] - 例如某省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在债务清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该省新收破产案件已有近八成来源于“执转破” [3] 未来推进方向与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执转破”规范化建设 [3] - 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破产费用保障、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职等工作 [3] - 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 [3] - 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 [3] - 优先对资不抵债、无救治可能与必要且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出清 [3] - 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破产保护 [3] - 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移交破产审判部门一揽子化解债务 [3] - 对企业规模很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管理人费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并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实现“快审快结” [3]
“十五五”部署推动“执破衔接”,提高破产启动意愿仍是挑战| 解读“十五五”
第一财经· 2025-11-24 20:06
文章核心观点 - “执破衔接”机制被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旨在通过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以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1][2][4] - “执破衔接”是自2015年“执转破”司法机制的延续,但该机制在运行中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各方缺乏申请破产动机等多重挑战,未来五年需解决这些难点堵点以深入推进 [1][3][6]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 - 该机制旨在解决执行案件中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后导致的经济资源“封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受损以及市场活跃度下降等问题 [2] - 目标是实现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全流程衔接,消弭程序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与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以尽早有效救治涉债务企业并推动市场出清 [5] “执转破”机制的发展与实践 -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执转破”)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经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3]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程序 [3] - 各地探索了不同实践模式,如江苏苏州的“执破融合”、福建龙岩的“执破直通”、浙江温州的“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等 [3] - 2023年及2024年,“执破融合”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列入全年工作要点,并积极推进全国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 [4] 当前机制面临的挑战与制约 - 制度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等问题 [1][3] - 制约因素包括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 [6] -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缺乏申请破产的动机:债权人(尤其是财产保全顺位靠前者)担心在破产程序中需与其他债权人“争夺”财产;债务人则因破产制度严苛、救济途径不足,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彻底“死亡”,而更倾向在破产法外“自救” [7] - “执转破”程序大多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启动,此时企业往往已无产可破或核心资产已被处置,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破产程序沦为“走过场” [8] - 对于办案法官而言,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相对较低,绩效考核压力影响其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参与效果,尽管最高法在2019年发文建议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办案动力仍不足 [9] 潜在的改进方向与进展 - 通过破产程序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程序集中处理,可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债务扩大,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受偿 [5] - 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可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僵化资源,释放闲置生产要素 [5] - 2024年9月提交初审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法清理债务,该规定被认为可一定程度上激励债务人转向破产程序 [9] - 专家建议应提供一定激励以提高债务人主动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愿,并优化企业破产法的整体理念 [8][9] - 需探索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机制,以反映破产案件审结一件却能解决多个案件纠纷的客观效果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