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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为51名工人解决忧“薪”事,入选最高院典型执行案例
扬子晚报网· 2026-01-04 22:42
案件概述 - 江苏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因内部股权纠纷关门停业 拖欠邓某等5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38万余元[1] - 51名工人依据生效劳动仲裁调解书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 公司财务状况与执行困境 - 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余额 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均系租赁而无法处置[1] - 唯一有价值的财产为一批易变质、难保存的宠物饲料半成品[1]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间发生股权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 公司股东态度消极 均表示不愿出资解决工资问题[1] 法院执行措施与资产处置 - 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协商 以最快速度将库存半成品处置变现 取得价款8万余元[1] - 执行法院着手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 51名工人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1] 案件结果 - 该公司股东在破产审查阶段主动代为将剩余执行款全部缴纳至法院[1] - 51名工人顺利领取到工资款 撤回破产申请 工人们的薪资问题彻底化解[1] 案件意义与机制 - 该案是法院灵活运用"执破衔接"机制 高效破解欠薪难题的生动实践[2] - 面对被执行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 执行法院及时转换思路 在快速推进现有财产处置变现的同时 精准运用执行转破产程序[2] - 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效能叠加 为处理"执行不能"涉众型欠薪案件提供范本[2]
最高法典型案例:为处理“执行不能”涉众型欠薪案件提供范本
新浪财经· 2025-12-31 12:3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31日发布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旨在为处理“执行不能”涉众型欠薪案件提供范本 [1] -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针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务纠纷等民生案件,以交叉执行强化执行监督,执结一批“骨头案”和长期未结案件 [1] - 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欠薪纠纷治理,以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典型案例中的特色执行措施 - 在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各地法院执行措施各具特色 [1] - 有的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巧妙化解执行僵局 [1] - 有的通过交叉执行高效查控财产以实现农民工权益 [1] - 有的通过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以保障员工权益 [1] - 有的促成公司资产快速变现用以支付工资 [1] 具体案例:江苏某宠物食品公司执破衔接案 - 江苏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因内部股权纠纷关门停业,拖欠邓某等5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38万余元 [2] - 执行中查明,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土地、厂房、设备均系租赁无法处置,唯一有价值的财产是一批易变质的宠物饲料半成品 [2] -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控股股东有股权纠纷诉讼,股东态度消极,不愿自行出资解决工资问题,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 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 - 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协商,将库存半成品处置变现,取得价款8万余元,避免了价值折损 [2] - 鉴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法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经释法析理,51名工人申请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2] - 在破产审查阶段,公司股东主动代为将剩余执行款全部缴纳至法院,51名工人顺利领取工资款后撤回了破产申请 [2] 案例的典型意义与指导作用 - 该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破衔接”机制,高效破解欠薪难题的生动实践 [3] - 面对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法院及时转换思路,在快速推进财产处置的同时,精准运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现程序衔接与效能叠加 [3] - 这些典型案例具有较强代表性和指导意义,为各级法院提供示范和指引,有利于推动根治欠薪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最高法:将加大对涉农民工工资等欠薪案件执行力度
新浪财经· 2025-12-31 11:25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治理欠薪执行典型案例,展示各地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交叉执行、执破衔接、强制惩戒、自行处置及实地调查等多种创新机制,高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强调将加大执行力度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1] 案例一:府院联动巧破局 高效执行护民生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向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锁定被执行人在定远县的业务,并与25所学校代表开会,依法查实并冻结了应收餐费相关债权 [2] - 在府院协作下,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动履行义务,将全部案款116万余元汇入法院账户,61名工人的工资全部得到兑现 [2][3] - “府院联动”机制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形成合力对被执行人施加有效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5] 案例二:交叉执行破僵局 工资受偿显担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62名农民工诉江苏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系列案件,涉案金额总计139万余元 [6]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全域协同、交叉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发现被执行人在瓯海区法院有一笔150万元执行款即将发放,并指令暂缓发放,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优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6] - 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不足一个月,139万余元被拖欠工资于2025年4月8日向62名农民工全额发放 [6] 案例三:及时处置保价值 执破衔接促履行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江苏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拖欠邓某等51名农民工工资总计38万余元的案件 [8] - 公司唯一有价值财产为一批易变质的宠物饲料半成品,执行人员迅速组织协商将其处置变现,取得价款8万余元 [8] - 鉴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执行法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破产审查阶段,公司股东主动代为将剩余执行款全部缴纳,51名工人顺利领取工资后撤回破产申请 [8][9] 案例四:府院联动聚合力 惩戒利剑护“薪”权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王某某等七名工人与上海某会展服务公司的欠薪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行踪不定,拒绝履行义务 [11] - 法院依法对曾某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依托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查找到其住址,将其拘传并采取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 [11] - 在强制措施威慑下,公司主动支付了全部欠薪和罚款,7件工资仲裁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11] 案例五:统筹化解欠薪纠纷 自行处置高效兑现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江西某包装公司拖欠61名农民工工资150万余元的案件 [13] - 法院查封公司生产设备及产品,并采取“活封”允许其继续生产,在征得农民工代表同意后,由“法院+劳动仲裁+综合执法”三方共同监督,允许公司自行处置部分设备及产品 [13][14] - 公司生产设备及产品以150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及时支付了61名农民工工资 [14] 案例六:实地调查强执行 巧破欠薪僵局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某公司拖欠王某某等34名工人工资60余万元的案件,两被执行人名下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 [15] - 执行团队多次赴内蒙古、北京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最终在北京查询到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存在稳定的租金收益,并依法对租金收益采取查封措施 [16] - 租金收益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请求协商,并按约定支付了34名工人工资 [16]
“十五五”部署推动“执破衔接”,提高破产启动意愿仍是挑战| 解读“十五五”
第一财经· 2025-11-24 20:06
文章核心观点 - “执破衔接”机制被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旨在通过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以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1][2][4] - “执破衔接”是自2015年“执转破”司法机制的延续,但该机制在运行中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各方缺乏申请破产动机等多重挑战,未来五年需解决这些难点堵点以深入推进 [1][3][6] 政策背景与目标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 - 该机制旨在解决执行案件中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后导致的经济资源“封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受损以及市场活跃度下降等问题 [2] - 目标是实现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全流程衔接,消弭程序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与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以尽早有效救治涉债务企业并推动市场出清 [5] “执转破”机制的发展与实践 -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执转破”)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经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3]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程序 [3] - 各地探索了不同实践模式,如江苏苏州的“执破融合”、福建龙岩的“执破直通”、浙江温州的“执破双向互通联动机制”等 [3] - 2023年及2024年,“执破融合”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列入全年工作要点,并积极推进全国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 [4] 当前机制面临的挑战与制约 - 制度面临启动程序困难、对市场主体挽救功能不足等问题 [1][3] - 制约因素包括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 [6] -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缺乏申请破产的动机:债权人(尤其是财产保全顺位靠前者)担心在破产程序中需与其他债权人“争夺”财产;债务人则因破产制度严苛、救济途径不足,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彻底“死亡”,而更倾向在破产法外“自救” [7] - “执转破”程序大多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启动,此时企业往往已无产可破或核心资产已被处置,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破产程序沦为“走过场” [8] - 对于办案法官而言,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相对较低,绩效考核压力影响其在“执转破”程序中的参与效果,尽管最高法在2019年发文建议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办案动力仍不足 [9] 潜在的改进方向与进展 - 通过破产程序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程序集中处理,可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债务扩大,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受偿 [5] - 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可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僵化资源,释放闲置生产要素 [5] - 2024年9月提交初审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法清理债务,该规定被认为可一定程度上激励债务人转向破产程序 [9] - 专家建议应提供一定激励以提高债务人主动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愿,并优化企业破产法的整体理念 [8][9] - 需探索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机制,以反映破产案件审结一件却能解决多个案件纠纷的客观效果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