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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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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现2例!操纵市场,要赔偿股民损失!司法解释正抓紧制定
券商中国· 2025-05-18 21:07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王某某操纵市场案 - 王某某控制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被证监会罚没5.7亿元 [1][2] - 8名投资者因操纵行为亏损诉至法院,法院判赔66万元,采纳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损失测算意见 [2] - 本案为全国首单操纵市场领域"支持诉讼+损失测算"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2] 徐翔操纵市场案 - 徐翔与文峰股份董事长合谋操纵股价,通过发布利好消息配合减持套现,2017年被刑事判决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3]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徐翔、徐某某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 江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上市公司因内控失灵需承担连带责任,为江苏首例此类案件 [5] 政策与司法动态 - 证监会与最高法推动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1] -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1] - 典型案例落地对推动民事责任落实和司法解释出台具有引领作用 [1] 案件影响与意义 - 王某某案标志"支持诉讼+损失测算"模式首次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应用 [2] - 徐翔案首次判令上市公司在操纵市场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推动公司治理提升 [5] - 两案共同丰富操纵市场司法实践,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