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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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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就移:证券行政违法和犯罪边界需厘清
新浪财经· 2026-01-28 14:52
监管环境与执法框架 - 监管机构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金额达154.7亿元 [13] - 监管机构强调坚持依法从严,提升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并畅通行政刑事衔接机制 [13] -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了“应移尽移”原则,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2][29] 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 - 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已于2020年废止,此后缺乏公开、明确、统一的新认定标准 [5][22] - 监管机构在历年的行政处罚案例中使用了数十个衡量指标,组合具有随意性,而2025年近期的处罚案例中未使用任何认定指标 [5][22] - 监管机构以“咨询”为由,拒绝了公开操纵认定标准的申请,相关诉讼正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中 [5][22]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 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证明标准几乎没有边界,行政认定的“影响或者意图影响”与刑事认定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区别不大 [7][24] - 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引入了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即违法所得100万元人民币即可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1000万元人民币则刑期升格至五年以上 [8][25] - 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司法实践不剔除市场整体上涨等外部因素,可能导致投资者因市场行情好而盈利丰厚时面临更重的刑事处罚 [5][9][22][26] 具体量化指标的演变与适用 - 2019年司法解释将入罪的部分量化指标从“30%持股量+连续20个交易日+30%交易量”调整为“10%持股量+连续10个交易日+20%交易量”(即10+10+20%) [8][25] - 司法实践对量化指标的解释趋于宽松,例如,持股比例要求达到10%以上仅需1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达到20%以上不要求每个交易日均达标 [9][26] - “操纵期间”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可能将从早期建仓至后期抛售的整个盈利期间都计算在内,从而放大“违法所得”金额 [10][27] 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潜在影响 - 2024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强制要求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该行为理论上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量,在缺乏明确操纵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能使相关实控人、高管及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13][30] - 采用量化交易、AI算法等技术的投资者,因其交易模式容易被认定为“联合或连续买卖”,若实现盈利,可能面临被指控操纵市场的刑事风险 [4][13][21][30] - 投资者在面临行政处罚后,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而中断,导致当事人难以进行有效抗辩 [3][12][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