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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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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守护“数字童年”
新浪财经· 2026-02-11 08:12
案件背景与侵权事实 - 某服装公司在其开设的童装网店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未成年人小爱(化名)的19张童模工作照,用于4款童装的商品展示页面,并配以“又酷又飒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儿童秋装长袖大童”等商业推广标题和描述 [3][7] - 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侵权照片被用于明显的商业推广目的,旨在获取商业利益 [3][7] 法律行动与司法过程 - 检察机关通过法检联动支持起诉机制介入此案,因涉及网络证据固定及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当事人自行维权存在困难 [3] - 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对涉案网店销售页面进行证据保全,包括逐张截图、全程录屏、固定链接,以构建完整证据链 [5] - 通过图像分析技术比对照片中女孩的五官、神态、发型等特征,结合生活轨迹,依法确认了网店展示的童模即为小爱本人 [6] -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指出商业利用未成年人肖像必须“先授权后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并违背公序良俗 [8] - 法院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人民币,判决已生效 [8] 案件影响与行业延伸 - 案件判决后,在后续跟踪监督中仍发现网店有未删除的“漏网”侵权照片,经反馈法院后推动执行,最终删除 [8] - 以此案为契机,相关职能部门于2025年12月推动了“净网护苗”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专项监督行动,将监督范围延伸至网络传播、商业营销等领域,旨在排查类似隐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9]
网络空间 如何守住未成年人隐私边界?
央视网· 2026-01-23 03:08
社交媒体与用户内容行业 - 社交媒体普及使得用户“发图”“晒娃”成为日常 [1] - 用户发布的照片在数字空间可能被商家用作“免费”广告 [1] - 用户内容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P图”或打包售卖变现 [1] 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行业 -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面临“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的治理困境 [1] - 存在更为隐蔽的侵害瞄准未成年人的现象 [1] - 围绕未成年人肖像权 中国以《民法典》为基础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 建立了平等保护与特殊优先相结合的体系 [1] -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比以往更有难度 [1]
“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 网络空间里如何守住未成年人隐私的边界?
央广网· 2026-01-22 14:39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形象侵权的主要形式 - 社交媒体上未成年人个人照片被他人盗用并用于商业牟利 例如“盗图收门槛” 即盗用照片后设置付费门槛以盈利 [1] - 商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用于商品宣传 例如某服饰公司擅自使用19张未成年人肖像照片用于四款童装的宣传页面 [2] - 侵权者利用匿名账号、虚假IP等手段 对未成年人照片进行恶意P图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进行传播 以达到“泄愤”或“报复”的目的 [3][4][5] - 侵权形式多样化 包括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 侵权行为传播迅速、影响广泛 能在短时间内发酵并造成大范围影响 [5][6] 侵权背后的商业驱动与产业链 - 存在出售未成年人照片的灰色产业链 在某二手平台上 几毛钱可以购买数百张涉及未成年人的照片 [2] - MCN机构将签约的未成年人视为“产品”或“道具”进行商业化包装和运作 以实现流量变现 例如一个拥有八十多万粉丝的账号 单条广告收入可达三万块钱 机构与家长按四六或五五比例分成 [8][9] - 流量变现的利益驱动是核心 包括偷拍未成年人以获取猎奇流量 以及将未成年人主动推到“聚光灯”下作为内容生产的重要环节 [7][8] - 平台算法日益严谨 内容竞争加剧 促使部分机构更专业化地运作未成年人账号以实现商业变现 [9] 行业内容生态与潜在风险 - 网络内容中 未成年人被设置为成人化剧情角色 如混社会、校园冲突、成人化情感表达等 这类“情景剧”可能向未成年人传递不良价值观 [10][11][12][13] - “网红儿童”或“数字童工”现象可能催生社会层面功利化的成长观和养育观 部分家长法律意识薄弱 将孩子视为变现工具 [10][13] - 平台对“数字童工”内容生产成果的无偿占有 以及家长、机构和观众对儿童的支配 可能导致儿童价值观错位 [10] - 反复演绎被侵害情节的内容 可能对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心理造成替代性创伤 [13] 治理难点与行业应对方向 -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匿性 侵权证据易消失、易篡改 侵权人可能使用匿名账号 导致发现与追责难度大 [3] - 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 尤其是心理伤害 难以量化 [3] - 行业层面正探索与检察机关、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 对剥削未成年人的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14] - 平台层面需持续优化内容治理体系 包括清理历史违规存量、补充拦截新变体的能力、处罚高频违规账号以及加强用户教育 [15] - 专家建议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 例如分为拍摄危险行为、渲染违法犯罪、演员摆拍、恶搞对象、过度商业化等类型 以便平台制定针对性治理策略 [14]
警惕未成年人肖像成商家“免费广告”
新浪财经· 2026-01-11 07:43
案件核心事实 - 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未成年人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童装商品的商业宣传页面[4] - 照片原为小江从事童模工作时拍摄并发布于社交平台,具有商业价值[4] - 小江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4]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侵权且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决定支持起诉[4] - 吴兴区法院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公司需删除侵权内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1500元,判决已生效[8] 法律判决与定性 -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5][7] - 法官明确指出,“不知情”、“素材来自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商家必须事先取得明确授权[8] - 本案是吴兴区首例信息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并采用了“法检联合”的支持起诉模式[3] 法律边界与合理使用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5][6]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不经同意即可合理使用肖像的几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等,但商业推广不属于任何合理使用情形[7] - 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均不相符[7] 行业影响与警示 - 本案清晰划定了网络商业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未成年人肖像的法律红线[8] - 当前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案件日益多发,呈现“去现场化”、“成本低廉化”特征,发现与追责难度大[8] -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或信息必须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绝对底线[9] 防护体系构建 - 构建未成年人数字权益综合防护体系需社会协同,三大基石为:监护人的主动监护、商家的伦理自律、平台的有效监管[8] - 监护人需提升“数字看护”意识,审慎管理孩子在网络分享的影像与个人信息,并教导其识别风险[9] - 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商家发布内容的版权合规筛查,并建立畅通的侵权投诉与快速处置机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