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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南京一市民起诉“开市客”胜诉,法院判决恢复会员资格并补足96天有效期
新浪财经· 2026-01-27 19:36
案件核心判决 - 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市客南京公司单方取消消费者李先生会员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公司须继续履行会员合同 并为李先生补足96天的会员有效期 [1][17][22] - 法院认定李先生通过调解 投诉 诉讼行为获得赔偿或补偿不能认定为“盈利或非法获利” 其在多次购物后索赔的行为 不能认定为“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17] -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开市客南京公司负担 [22] 案件背景与双方主张 -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4年5月10日支付199元办理了原价299元的开市客会员卡 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 2025年2月20日 开市客南京公司电话告知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退还199元年费 [1][14] - 开市客方面辩称 李先生在办理会员不到一年内累计购物23次 并多次提出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索赔及行政奖励诉求 累计金额达28万元 公司认为其行为体现“职业打假人的特征” 不是一个善意的普通消费者 [1][4][6] - 开市客中国公司查询发现 李先生自2017年至2024年间 与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及政府有行政奖励纠纷 并与全国多家超市有大量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记录 [6] - 李先生认为公司单方取消会员资格构成根本违约 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 法院对关键争议的认定 -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开市客南京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协商一致下单方解除合同 属于违约行为 [17] - 针对《会员规则与条款》中“开市客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进入卖场”的条款 法院认为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 李先生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故公司无权依据此条款取消其会员资格 [16][21][22] - 法院指出 李先生的索赔行为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17] 消费者指控的具体事例 - 李先生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罗列了10例开市客南京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进行投诉举报 [11] - 具体事例包括 2024年9月3日投诉某品牌柠檬酵素饮违反食品安全法 最终供货商进行了赔偿 2024年9月24日投诉NERDY衣服价格欺诈 被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违法 2024年11月20日投诉CAPETA甜白酒无中文标签 最终按退一赔十处理 2025年2月12日举报葡萄酒 草莓 科克兰饼干存在违法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罚款2000元 [11]
南京一市民起诉“开市客”胜诉,法院判决恢复会员资格并补足96天有效期
扬子晚报网· 2026-01-27 18:58
1月2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民李先生处获悉,其诉开市客南京公司一案经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判决认定开市客(南京)商业有 限公司(简称 "开市客南京公司")单方取消消费者李先生会员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继续履行会员合同,为其补足 96 天的会员有效期。记者了解 到,在辩护意见中,因李先生在办理开市客会员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累计23次购物,并向卖场索赔或索要行政奖励共计28万元,开市客认定其"不是普通消 费者,不是一个善意会员",且体现"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对此,法院认定李先生此类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开市客"取消其会员资格构成违约。 顾客起诉要求恢复会员资格,"开市客"辩称其具有"职业打假人的特征" 李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于2024年5月10日在江宁一停车场由"开市客"开展打折促销办理会员卡活动中,付费199元办理了一张原价299元优 惠100元的会员卡,有效期从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2025年2月20日,开市客南京公司电话告知李先生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退还199元年费。随 后,李先生认为开市客南京公司单方取消其会员资格,已构成根本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 ...
培训机构被偷偷转让后倒闭,学员退费是原老板还是新老板负责?
扬子晚报网· 2025-11-04 22:0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2020年至2024年间,22名家长为子女预付费用参加无锡市锡山区一艺术培训中心的课程,后因培训机构教学质量下降、经营不善倒闭,家长要求退还预付款近14万元人民币 [1][2] - 该培训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为王大成,其在2024年3月20日将中心转让给杨某并变更工商登记,但仅告知家长名称变更,未告知经营者变更及转让协议中约定“剩余课程消耗、退费全部由杨某承担” [1][2] -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经营者王大成需返还22名家长预付款余额12.81万余元人民币,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5][6]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分析 - 关于原经营者责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认定王大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因此对家长不产生法律效力,王大成仍需承担返还其经营期间所收预付款的责任 [3] -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法院认定报名合同中关于“课程有效期”及“恕不退回已缴学费”等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无效条款 [4] - 关于举证责任:法院认为经营者王大成控制了消费记录等关键证据,应承担课时费用的举证责任,其未经同意转让机构导致数据无法核实,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最终结合杨某提供的课时表格等证据认定了预付款余额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