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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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三个月 多地启动配套地方性法规立修工作
第一财经· 2025-07-30 22:22
立法进展 - 自《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后,江苏、河南、山东、福建、珠海经济特区等多地正推进配套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或修法工作 [1] - 江苏与福建的条例草案已于7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河南与山东的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珠海则启动了对2016年条例的修订工作 [1] - 陕西、安徽、天津等多省市也已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与研讨工作,《陕西省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已列入2025年11月审议项目 [1][10] 公平竞争原则 - 地方性法规基本贯彻了民促法“平等对待”与“公平竞争”原则,强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 - 山东条例草案为“公平竞争”设立专章,在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审查、融资服务平等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 - 福建条例草案强调保障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参与及融资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3] - 珠海经济特区在修订条例时新增“公平竞争”专章,规定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2] 权益保护细化 - 针对民营企业“要账难”问题,民促法加强应收账款保护,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流程等为由拖延 [4] - 山东条例草案规定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 - 河南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 - 民促法规定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保护中小民营企业收款权利,多地条例草案吸收此规定 [5] - 河南条例草案还规定应健全防范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发挥投诉平台作用,加大对拖欠主体的督导力度 [5] 执法规范与资产保护 - 民促法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行为 [6] - 珠海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影响 [6] - 民促法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禁止为经济利益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6] - 河南条例草案细化异地执法规定,要求提前备案并接受监督,跨省域调取证据需持省级协作函 [7] - 山东条例草案规定在条件允许时应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对查封财物保管不力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7]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民促法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摊派财物的规定,但未明确法律责任,山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违规者需改正、赔偿或受处分 [8] - 江苏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禁止行为,如违法干预经营决策或转嫁中介服务费,违规者将受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 [8] - 在权力监督方面,江苏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9] - 此前民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政府需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该规定未出现在最终法律中 [9]
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三个月,多地启动配套地方性法规立修工作
第一财经· 2025-07-30 18:52
立法推进概况 - 自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布后 江苏 河南 山东 福建 珠海经济特区等多地正推进配套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或修法工作 [1] - 江苏省和福建省的条例草案已于7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河南省和山东省的草案已公布并正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经济特区则启动了修订工作 [1] - 陕西省 安徽省 天津市等多省市也已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与研讨工作 《陕西省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已列入2025年度审议项目 安徽省的制定工作也已启动 预计今年将有更多地方公布草案 [10] 公平竞争原则 - 已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基本贯彻了民促法对"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强调 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使用 [2] - 山东省新启动的立法工作为"立新废旧" 其草案为"公平竞争"设立了专章 在平等准入 公平竞争审查 平等对待 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 融资服务平等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 - 福建省条例草案强调保障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 公共资源交易 项目参与及融资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不得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3] - 珠海经济特区在修订条例时新增"公平竞争"专章 规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 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2] 权益保护细化 - 针对民营企业"要账难"问题 地方条例草案细化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应依法或依合同及时支付账款 不得以人员变更 内部流程或等待批复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 - 山东省条例草案进一步规定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河南省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 - 多地条例草案吸收民促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 规定不得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 河南省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发挥投诉平台作用 加强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反馈 并公布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信息 [5] - 在执法权益保护方面 珠海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 可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保值保管措施 以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影响 [6] 执法规范与法律责任 - 针对异地趋利性执法 民促法规定需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6] - 河南省条例草案细化规定实施异地执法应提前向所在地同级执法机关书面备案并接受监督 跨省域调取证据或采取强制措施应持省级主管部门协作函 且不得重复调取已核查的同一事实证据 [7] - 山东省条例草案补充规定在条件允许时应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力造成损毁灭失的应予赔偿 [7] - 在法律责任方面 山东省条例草案明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 乱罚款 摊派财物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 江苏省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经营主体自主决策或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转嫁费用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8] 权力机关监督 - 江苏省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 质询 询问或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 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并在预算决算审查中加强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9] - 民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但该规定未出现在最终法律中 此举旨在通过人大监督督促法律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