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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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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这些新规即将落地
人民日报· 2026-02-28 10:35
监察与信息公开 - 各级监察委员会需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包括监察法规等在内的9类监察工作信息 [1] 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 - 国家加强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经营者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3] - 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3] 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 - 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占比要求不低于总车位的25% [4] 电力市场改革 -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 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6]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 实施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规范跨境处理活动 [7] 医药行业监管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中药生产企业需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完善中成药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 [8] 社会组织管理 - 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 [10] 未成年人保护与网络内容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11] 近视防控与健康标准 - 实施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和屈光状态评价规范 为全国科学近视防控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12] 直播电商与食品安全 - 直播电商经营者不得经营包括“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等在内的13类食品 [13][14] 地方性产业与经济发展 - 上海市鼓励邮轮公司以上海为母港及始发港开发不同船型、航程的国际邮轮航线 [16] - 江西省鼓励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举办精准招商 招引科技企业 并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6]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地方金融组织应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消费者信息 [18] 社会保障与就业 - 山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也可选择在基数发布后按60%至300%的基数范围以多种方式缴纳 [19] - 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需给予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员工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护理时间 独生子女不少于十五天 [23] 营商环境与政务服务 - 河南省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实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21] - 四川省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 明确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等4类情形可适用简易注销 [28] 教育与公共资源管理 - 广东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编班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 不得为此进行考试或测试 需按均衡原则随机分配 [29] - 浙江省对河湖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将河道、湖泊、水库等特定水体列入名录 [24] - 北京市要求每5年对长城开放条件进行评估 实行名录动态管理 [14]
弹窗、热搜不得呈现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新浪财经· 2026-02-28 03:29
网络内容与未成年人保护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新标准收严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 [2]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 -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A级至1A级,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标志需在显著位置悬挂 [3] - 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选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 [3] 对外贸易数字化 -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使用 [4] - 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4]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 - 新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规定,构建科学完善的公开机制 [5] 旅游投诉处理 - 新办法新增旅游投诉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 [6] - 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维权提供保障 [6] 殡葬服务管理 - 条例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依法制定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并加强价格监督以遏制过高收费 [7] - 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引导移风易俗 [7]
3月份,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新浪财经· 2026-02-27 11:59
互联网与内容行业 - 网络平台需调整首页首屏、热搜、弹窗、榜单等内容呈现机制,不得在醒目位置推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1] - 平台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向未成年人推送风险信息[1] - 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被全面禁止制作和传播相关不良信息[1] 环保与健康产业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收严,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从原标准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评估将更严格[3]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组织评估资格条件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被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参评条件[5] - 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5] 外贸与数字科技行业 -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在贸易活动中的应用[6] - 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的使用,并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6] 医药与中药行业 - 中药饮片生产不得超出药品生产许可批准的炮制范围[7] - 禁止外购中药饮片进行直接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后上市销售[7] -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须按管理规定清晰、准确、规范地标注标签[7] 政府与公共事务 - 监察机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工作,经评估审批后可向社会公开立案调查、政务处分、追责问责等7类信息[8] 旅游服务业 - 旅游投诉处理新增指定管辖规定,并明确对同一纠纷均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9] - 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并简化办理程序[9] 殡葬服务业 - 条例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加强收费管理,禁止在清单外设立收费项目以遏制过高收费[10] - 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及文明、低碳、安全祭扫[10] - 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以引导移风易俗[10]
3月份一批新规将施行,涉网络热搜内容、旅游投诉等
新华社· 2026-02-27 09:40
网络内容监管新规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7][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升级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两项配套技术规范于3月1日起实施,收紧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 [3][9] - 新标准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从原有标准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使“好天气”的评定标准更为严格 [3][9]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加强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评估结果分为5A级至1A级,等级有效期为5年 [3][10] - 评估等级标志需悬挂在服务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接受社会监督 [3][10] - 民政部门可按比例对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 [3][10] 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支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3月1日起施行,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 [3][10] - 新法推动加强信息技术在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使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并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3][10]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 -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规定 [10]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浪财经· 2026-01-20 07:20
法规发布与施行 - 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26年1月20日发布第3号公告,公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1][2] - 该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2][13] 条例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3] -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3]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4] - 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4] - 上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4] 信息公开主体与内容范围 - 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4] -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监察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与机构设置、依法应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检举控告受理信息、复审复核等案件受理信息、向人大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特约监察员信息、自身建设情况等[5][6] -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经评估审批后可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立案调查、政务处分、责任事故追责问责、追回外逃人员、典型案例通报、重点领域专项监督等信息[6][10] - 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的有关数据[10] 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 不得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信息[6][10]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为重大公共利益可予公开[7] 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 公开方式包括: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等[10] - 公开程序包括: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与风险评估、履行审批程序、由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8][9] 1. 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承办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8]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与后续管理 - 监察机关应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官方网站应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11] - 信息公开后应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11] 监督与责任追究 - 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和反馈[11] - 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信息错误且未更正、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上级监察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1][14] 其他规定 - 向特定对象通知、告知、宣布、通报有关监察执法信息,依照《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11] -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12]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融界· 2026-01-20 07:17
政策法规发布 - 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1] - 该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
关于《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立法背景与目的 - 为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而制定本条例 [1] - 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 [1] - 条例旨在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 [3]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4] - 监察机关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日常工作 [4] -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和督促责任,发现问题需及时纠正 [4] 信息公开主体与内容范围 - 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获取信息的监察机关,重要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5] -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监察法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案件调查信息、检举控告受理信息、专项工作报告等 [6] -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经评估审批后可公开立案调查等信息 [7] - 国家监察委员会需定期公开全国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的有关数据 [8] 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 信息公开方式包括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渠道 [9] - 公开程序包括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 [10][11] - 监察机关需加强互联网政务媒体建设,确保官网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功能 [12] 信息不予公开范围与监督问责 - 不得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信息 [13] - 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可提出改进意见 [14] - 对未履行职责、公开错误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上级机关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15] 条例解释与生效 -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