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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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承诺最低收益或最大亏损!监管亮剑私募信披:不得预测投资业绩|快讯
华夏时报· 2026-02-27 18:51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 -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2] -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 核心监管要求 - 《办法》明确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2] - 《办法》明确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 - 《办法》明确禁止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2] 行业合规义务 -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 - 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行政处罚[2] 政策目标与后续安排 - 中国证监会下一步将组织落实《办法》,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2] - 监管目标是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
证监会发布!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金融界· 2026-02-27 18:3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 中国证监会于2月2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1][2]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政策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 - 核心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2] 法规主要内容框架 -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临时/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3]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1][3] - 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愿信息披露要求[1][3] - 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需履行与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1][3] - 明确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保收益或最低收益最大亏损、以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等行为[1][3] 定期、临时与清算报告要求 - 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3] - 要求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需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3] - 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 - 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3] - 明确了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3]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管,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3] - 将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3] 后续工作部署 -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4] - 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全流程监管规则,夯实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4]
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监管办法,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禁止行为
新浪财经· 2026-02-27 17:08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 - 政策核心目标在于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 [1] 政策主要内容框架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临时/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与原则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接受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2]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要求 [2] - 私募基金托管人需履行与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2] 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 明确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以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信息等行为 [2] 报告披露要求 - 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 [2] - 要求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2]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 [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2] - 明确需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及资料保存等要求 [2] 监督管理与执法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 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私募条例》等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 后续工作安排 -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3] - 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配套规章文件,完善全流程监管规则,夯实行业规范运作制度基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