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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搜狐财经· 2026-02-28 11:19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与基本义务 - 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需履行与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定期出具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 [1][9] - 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委托披露信息时,须按规定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且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 [1][4]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有配合信息披露的义务,需主动向管理人告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 [1][32]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在信息披露中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投资者 [5]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需通过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方式进行 [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具体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明确咨询联络方式及无法正常履行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7] - 信息披露内容需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需以显著、清晰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并告知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决策 [12] - 禁止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夸大宣传过往业绩、恶意诋毁同业等行为 [11] - 私募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管理人需按规定进行穿透披露,相关被投资实体应予以配合 [13]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25] 定期报告要求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定期披露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等信息,开放式基金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基金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 [13]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需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估值情况、投资资产类别及占比、杠杆运用、关联交易、托管人复核意见等 [13][14]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除季度报告内容外,还需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意见、管理人报告及托管人报告 [14][15] - 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衍生品资产、境外资产或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需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披露,内容涵盖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标的情况、关联交易、新增与退出情况等 [15][16][17]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7] - 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时间和审计要求参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执行 [17] - 私募基金成立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告 [17] 临时报告、清算报告与事务管理 -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需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19] - 重大事件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管理人/托管人/重要条款、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不利情形、基金清算、涉及基金的重大诉讼仲裁等 [19][20] - 私募基金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存在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应提示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发现涉嫌侵占基金财产或失联等情形,需向基金业协会及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2]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若延期清算需及时向投资者说明 [22]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涵盖信息披露内容与流程、管理部门与内控、投资者咨询工作机制、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2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7][27]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及责任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28] - 对特定违规行为,如管理人违反自愿披露规定、托管人未履行复核职责、销售机构违规披露等,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对个人罚款可达十万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可达二十万元 [30]
禁止承诺最低收益或最大亏损!监管亮剑私募信披:不得预测投资业绩|快讯
华夏时报· 2026-02-27 18:51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 - 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2] -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 核心监管要求 - 《办法》明确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2] - 《办法》明确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 - 《办法》明确禁止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2] 行业合规义务 -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 - 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行政处罚[2] 政策目标与后续安排 - 中国证监会下一步将组织落实《办法》,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2] - 监管目标是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
刚刚,证监会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的新规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6-02-27 17:38
刚刚,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行政规章,《私募基 金信息披露办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其发布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 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强调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 式和频率进行披露,同时规范自愿披露边界,明确托管人相关复核职责,并划定禁止性红线, 如不得预测业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系统构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框架,细化私募证券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报告类 型与内容,要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并在清算阶段完整披露清算公告及相关重大信息。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并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与档案保存。 第四,完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机制,明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权限和措施,对违法违规 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压实信息披露 ...
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监管办法,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禁止行为
新浪财经· 2026-02-27 17:08
政策发布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 - 政策核心目标在于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 [1] 政策主要内容框架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临时/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2]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与原则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接受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2] -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要求 [2] - 私募基金托管人需履行与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2] 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 明确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以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信息等行为 [2] 报告披露要求 - 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 [2] - 要求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2]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 [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2] - 明确需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及资料保存等要求 [2] 监督管理与执法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 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私募条例》等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 后续工作安排 -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3] - 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配套规章文件,完善全流程监管规则,夯实行业规范运作制度基础 [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对外投资概述 - 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其他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投资共青城青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 该基金计划专项投资于星海图(北京)人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45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总额的32.9966%[2] - 公司对合伙企业不构成重大影响[2] 对外投资进展 - 合伙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各合伙人已足额缴付认缴出资额[2] - 合伙企业已于2026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取得备案证明[2] - 基金备案编码为SBQY78,管理人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其他事项 - 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后续进展,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6-02-06 01:38
投资概况 - 公司全资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等合伙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1,770万元,投资深圳力合算芯二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 六安名家汇作为有限合伙人,原计划使用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6.8902%[1] - 该投资事项已于2025年12月30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 投资进展 - 深圳力合算芯二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于近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备案编码SBNJ26[2] - 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各合伙人对该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变更为人民币8,000万元[2] - 因部分合伙人退出及内部转让,六安名家汇最终实缴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出资比例提升至15%[2]
鹿山新材:参与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完成备案
新浪财经· 2026-02-04 15:49
公司投资动态 - 鹿山新材与万联天泽资本、广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共同设立了名为“天泽鹿山”的私募投资基金 [1] - 鹿山新材对该基金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30%的份额 [1] - 该基金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备案日期为2026年2月3日,管理人为万联天泽资本,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1]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 公司表示将持续关注该私募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并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南京证券2月2日获融资买入1891.10万元,融资余额10.59亿元
新浪财经· 2026-02-03 09:30
公司股价与交易数据 - 2月2日,南京证券股价下跌1.51%,成交额为2.20亿元 [1] - 当日融资买入额为1891.10万元,融资偿还1626.68万元,融资净买入264.42万元 [1] - 截至2月2日,公司融资融券余额合计10.64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0.59亿元,占流通市值的3.67%,融资余额水平超过近一年80%分位,处于高位 [1] - 2月2日融券偿还3.62万股,融券卖出1.49万股,卖出金额11.67万元;融券余量63.77万股,融券余额499.32万元,超过近一年50%分位水平,处于较高位 [1] 公司基本情况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1月23日,于2018年6月13日上市 [2] -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并拓展私募基金、期货、股权托管等业务 [2] - 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为:证券投资业务62.31%,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46.02%,投资银行业务5.12%,资管及投资管理业务2.05% [2] 财务与股东情况 - 2025年1月至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62亿元,同比减少4.48%;归母净利润9.13亿元,同比增长31.18% [2]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10.81万户,较上期减少7.39%;人均流通股为33865股,较上期增加7.98% [2] - A股上市后累计派现26.73亿元,近三年累计派现13.20亿元 [3] - 截至2025年9月30日,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512880)为新进第九大流通股东,持股5711.79万股 [3]
“AI换脸”冒用身份,证券市场投资者须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新浪财经· 2026-01-22 14:52
市场表现与活跃度 - 上证指数实现17连阳 时隔十年重返4000点 全市成交额再创新高 [1] - 商业航天 脑机接口 AI应用等概念持续火热 吸引大批投资者涌入证券市场 [1] 市场面临的法律风险概况 - 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北京法院共审结涉证券市场投资类案件361件 [1] 具体法律风险类型一:非法证券活动 - 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或盗用其身份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骗取投资者资金 [2] - 2025年以来 金圆统一证券 东莞证券等多家机构密集发布风险提示 提醒警惕冒用员工名义的非法活动 [2] - 诈骗手段技术化专业化 通过“开盒”获取身份信息 以“AI换脸”冒用身份 以“保底收益”“低手续费”虚假宣传 甚至伪造加盖公章的投资文件 [2] - 诱使投资者签订虚假“投资协议”或下载仿造交易软件 最终诱骗资金划转 [2] - 冒用对象多为中小型券商 提升投资者辨别难度 [2] 具体法律风险类型二: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 金融机构未履行投资风险告知的适当性义务 致使投资者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遭受损失 [2] - 部分机构出于简化流程 提升销售业绩等目的 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2] - 案例:某投资管理公司向董某推介私募基金时 未通过问卷调查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导致董某投资亏损188,939元 法院判投资公司承担80%损失 [3] 具体法律风险类型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加剧投资者信息不对称 导致错误决策与投资受损 [3] - 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 及时 真实 准确地向所有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 [3] - 案例:中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最终股票被上交所摘牌 造成投资者岳某某损失3,018.54元 法院判决赔偿全部损失 [3] 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 建议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向证券公司核实从业人员身份 提高对不实宣传的甄别能力 [4] - 建议压实金融机构责任 强化对适当性管理义务审查标准的研究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规范行为 [4] - 建议开展多元化解 可与证监会合作推动“调解+司法确认”模式 快速化解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 [4] - 建议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完善相关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4]
四川南充国资成立产融先进制造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出资额30亿
搜狐财经· 2026-01-22 10:43
基金设立与基本信息 - 南充产融先进制造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近日成立 [1] - 该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2] - 基金的组织机构代码为MAK6117K-5,工商注册号为511302200073656 [2] - 基金的营业期限自2026年1月20日至2041年1月19日 [2] - 基金所属地区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登记机关为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 基金的国标行业为创业投资基金(J6731)[2] - 基金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15层 [2] 基金规模与出资结构 - 基金总出资额为30亿元人民币(300,000万元)[1][2] - 南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99.90%,认缴出资额为29.97亿元人民币(299,700万元)[2] - 南充市商投国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为0.10%,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2] - 南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南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 [2] 经营范围与业务定位 - 基金经营范围包含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1] - 基金名称包含“先进制造发展”,表明其投资方向聚焦于先进制造领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