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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适时适度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
财经网· 2025-12-20 15:1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郑秉文在论坛上系统阐述了中国养老财富储备的框架、发展成就,并针对“十五五”规划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出了包括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改革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创新养老产品等一系列具体建议,旨在增强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1][4][12][16] “十四五”期间养老财富储备增长特征 - 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被定义为金融形态的“1+5-1”框架,即主权养老基金加上五支柱养老金体系(零至四支柱),再减去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零支柱 [5][6] - “十四五”期间,“1+5-1”社会财富总量(不计第四支柱)从2019年的11.4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24年的18.79万亿元人民币 [7] - 主权养老基金规模从2.63万亿元人民币增至3.32万亿元人民币 [7]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从6.29万亿元人民币增至8.72万亿元人民币 [7] -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规模从2.6万亿元人民币猛增至6.75万亿元人民币,增幅约170% [7] - 完成了首次国资划转充实社保基金 [8] -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建立,开户人数已超1亿人,远超第二支柱约7000万的覆盖人数,形成“哑铃形”结构 [8] - 第四支柱进入系统集成阶段,金融监管总局提出“商业保险年金”概念,其总体规模估计达大几千亿或接近万亿元人民币 [8] “十五五”养老保障体系改革重点 - 继续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 [9] - 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并首次在中央全会层面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 [9] - 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即大力发展第二、三支柱 [10] - 发挥各类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即大力发展第四支柱 [10] 对北京城市副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的具体建议 - **推动企业年金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1][12] - 取消企业账户和单位缴费归属期,借鉴住房公积金模式,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同步实时计入个人账户 [12] - 推动年金化发放,鼓励退休时将账户余额转换为终身年金产品以化解长寿风险 [12] - **促进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协同发展** [1][12] - 利用北京第二支柱参与率高、大型国企集中的优势,通过B端带动C端,设计激励机制 [12] - **探索多元化“以房养老”模式** [12] - 完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研究提供政策担保机制并改善微观法律环境 [12] - 发展不动产信托,呼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或税负过重 [13] - 支持如北京保障房中心等机构正在研发的创新型以房养老产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并先行先试 [1][14] 关于税收政策的分析与建议 - 中国在养老税优政策上有成效显著的一面,如老年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 应提高对第二、三支柱的税收支持力度,让有意愿、有能力进行更多养老储备的群体获得更充分激励 [16] - **具体建议:适时适度提高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当前每年12000元的标准是2018年制订,已不适应长期养老储备的实际需要,比例已大大降低,提高额度可增强制度吸引力 [1][16][17]
破局深层矛盾 适应改革所需 业界期待预算法大修按下加速键
证券时报· 2025-06-30 02:00
预算法修改背景与紧迫性 - 2014年《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后,2024年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明确"健全预算制度",修法具有必要性[1] - 财政部将《预算法》修改纳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加速推进修法进程[1] - 现行《预算法》存在预算管理碎片化、地方财力失衡、绩效约束缺位等深层矛盾,需大修以适应财政收支"紧平衡"态势[1] 修法核心目标 - 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现行条款难以适应改革目标,需在法律层面落实宏观经济治理体系顶层设计[2] - 现行《预算法》未涵盖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治理及预算统筹规则,需回应新经济发展命题[2] - 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统筹近70%地方财政支出,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挤压地方财政自主空间[3] 央地财政关系改革 - 现行《预算法》未规定政府间事权、财政支出责任及收入划分,修法需系统规定央地事权划分与转移支付机制[3] - 建议新增条款细化央地支出责任类别、分税收入划分原则,设定转移支付分类标准与透明公开机制[3] 预算绩效管理问题 - 绩效结果与预算调整、部门问责联动不足,"花钱无效不担责"现象突出,需通过修法解决预算绩效管理"软约束"[4] - 绩效管理法治化不足导致激励约束机制缺失,加剧预算调整与责任虚化现象[5] 税式支出监管 - 税式支出未被纳入《预算法》调整范围,缺乏监督形成"财政黑箱",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等"政策洼地"招商引资[6] - 建议将税式支出纳入全周期监管,使税收优惠与创新实效刚性挂钩,避免"减税竞赛"[6] - 税式支出规范重点在于纳入预算治理范围,通过预算监督确保符合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