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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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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升级税收事先裁定 以确定性护航企业发展
中国经营报· 2025-11-13 23:51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新版《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以制度确定性化解企业涉税不确定性 [1] - 新版《办法》在2023年试行版基础上优化流程、扩展适用范围为企业实现税收确定性奠定政策基础 [1][4] - 税收事先裁定是一种基于税企互信的个性化纳税服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本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1] 政策主要优化 - 《办法》首次将已发生未申报的涉税事项纳入受理范畴 [2] - 在流程层面厘清受理层级并引入市局复核机制 [2] - 新增"裁定约束力"条款为企业提供更高的税收政策适用确定性 [2] 实践案例与价值 - 在C公司吸收合并案例中税务机关裁定其符合条件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2] - 在D公司资产划转案例中因双方无直接控制关系税务机关裁定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 - 案例表明税收事先裁定通过事前明确帮助企业预判交易税务成本避免事后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3] 政策发展背景与影响 - 2021年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 [3] - 上海作为全国首个省市级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发布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 [3] - 自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试行期间上海市共发布6个税收事先裁定案例涵盖多种复杂事项 [4] - 新版《办法》取消"试行"表述标志着上海税收事先裁定从探索期进入稳定运行期为全国制度提供实践样本 [4]
合规经营小贴士 | 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增值税免税收入这样填省心不踩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0 17:1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要点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3] -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且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3] -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4] -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如有其他免税项目,对应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并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项目”相关栏次[5] - 开具税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专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6栏[5] - 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不含税销售额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并在申报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5] 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 -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政策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基于现行政策书面告知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13] - 事先裁定是针对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13] - 事先裁定的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17] -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相关审批核准文书、合同协议等佐证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18][19] -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资料齐全且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20] -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应形成《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在裁定前若申请人申请终止、未能提供必要资料或出现其他应终止的情形,可以终止裁定程序[21][22] - 事先裁定意见的适用需满足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际发生事项与申请资料一致以及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等条件[23] - 若申请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于变化发生后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可就后续拟发生的事项重新申请事先裁定[23]
企业的无形资产,怎么确定计税基础呢?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0 17:04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规则 - 企业所有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通常不能调整计税基础[4] - 外购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4] -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5] - 通过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例如公允价值20万的技术加1万税费后计税基础为21万[7] 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 - 事先裁定是税务部门针对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基于现行税收政策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15] - 事先裁定属于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针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15] - 适用对象为纳税地点在本市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申请事项需有确定的立项计划且在24个月内会发生[16][17][19]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情形包括:无确定立项计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与行政司法部门处理问题类似等事项[17][18] -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资料齐全则受理,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补充,不属于范围则不予受理[22] - 事先裁定意见适用条件包括:申请人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际发生事项与申请一致、所依据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25]
【政策】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办发〔2025〕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17:23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核心框架 -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事项,向税务部门申请书面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2] - 事先裁定基于税企互信原则,属于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不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3] - 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 [20] 适用对象与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涉税事项,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 [5] - 不受理范围包括无确定立项计划或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事项、税收政策已明确的事项等 [7] - 若申请事项属于预约定价安排,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8] 申请与受理流程 - 申请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及相关佐证资料 [6] - 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办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6] - 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8] 审议与裁定机制 - 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于申请受理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大企业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10] - 领导小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审议,未达成一致的由专题会议讨论后提交 [12] - 主管税务机关形成《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需提交市局复核,市局于30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14] - 因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形,经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15] 裁定效力与适用条件 - 裁定意见适用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料合法真实、实际涉税事项与申请一致、所依据税收政策未变化 [17] - 若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于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可重新申请裁定 [18] - 裁定意见仅对上海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符合条件时申请人依裁定处理可免于行政处罚 [21] 企业所得税申报优化措施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时,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享受抵免 [23] -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并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24] - 申报表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如出口方式、职工薪酬,并细化营业收入项下的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 [25]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企业选择,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