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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税款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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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办发〔2025〕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17:23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核心框架 -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事项,向税务部门申请书面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2] - 事先裁定基于税企互信原则,属于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不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3] - 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 [20] 适用对象与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涉税事项,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 [5] - 不受理范围包括无确定立项计划或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事项、税收政策已明确的事项等 [7] - 若申请事项属于预约定价安排,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8] 申请与受理流程 - 申请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及相关佐证资料 [6] - 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办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6] - 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8] 审议与裁定机制 - 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于申请受理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大企业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10] - 领导小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审议,未达成一致的由专题会议讨论后提交 [12] - 主管税务机关形成《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需提交市局复核,市局于30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14] - 因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形,经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15] 裁定效力与适用条件 - 裁定意见适用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料合法真实、实际涉税事项与申请一致、所依据税收政策未变化 [17] - 若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于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可重新申请裁定 [18] - 裁定意见仅对上海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符合条件时申请人依裁定处理可免于行政处罚 [21] 企业所得税申报优化措施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时,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享受抵免 [23] -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并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24] - 申报表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如出口方式、职工薪酬,并细化营业收入项下的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 [25]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企业选择,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27]
只要不开票,收入就不报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4 22:17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构优化 -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 纳税人发生相关事项需准确填报[7] - 在预缴税款计算部分参照年度申报表优化思路 增加销售费用和其他收益等项目 并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调整[8] -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 委托出口收入 出口代理费收入等明细 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8] 特定业务与投资收益申报细化 -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 要求纳税人根据申报事项目录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9]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10][11]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的申报要求[11][12]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调整 - 将汇算清缴环节的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先对应纳税额进行分摊 再由总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已预缴税款[13] - 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将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14][16] -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