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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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办发〔2025〕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17:23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核心框架 - 税收事先裁定是指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事项,向税务部门申请书面政策适用意见的服务行为 [2] - 事先裁定基于税企互信原则,属于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不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3] - 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 [20] 适用对象与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涉税事项,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 [5] - 不受理范围包括无确定立项计划或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事项、税收政策已明确的事项等 [7] - 若申请事项属于预约定价安排,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8] 申请与受理流程 - 申请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及相关佐证资料 [6] - 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办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6] - 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8] 审议与裁定机制 - 大企业办政策服务组于申请受理后30日内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大企业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10] - 领导小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审议,未达成一致的由专题会议讨论后提交 [12] - 主管税务机关形成《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需提交市局复核,市局于30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14] - 因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形,经大企业办主任同意后,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15] 裁定效力与适用条件 - 裁定意见适用需同时满足申请人资料合法真实、实际涉税事项与申请一致、所依据税收政策未变化 [17] - 若裁定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应于30日内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可重新申请裁定 [18] - 裁定意见仅对上海市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符合条件时申请人依裁定处理可免于行政处罚 [21] 企业所得税申报优化措施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时,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享受抵免 [23] - 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并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 [24] - 申报表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如出口方式、职工薪酬,并细化营业收入项下的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 [25]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企业选择,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27]
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18:4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 -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 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需准确填报[1]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和其他收益等项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1] -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1] 营业收入与出口业务申报 -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 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 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2] -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 纳税人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2]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 智能化改造投入 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2] - 预缴环节即可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2] -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优化 -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 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2] -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和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2] - 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要求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9]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四大类[9] -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10]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1 13:10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2] - 免税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省级批准的技工院校 [3] - 免税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 跨区域建筑服务涉税事项管理 -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9] -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副本复印件 [9]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9]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规 - 新规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及仅在省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 [11][12] -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不再局限于汇缴环节 企业预缴时可自主选择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13] - 出口业务申报按自营、委托、代理企业分类规范要求 自营出口需将出口货物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13][15] - 委托出口需将委托出口货物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代理出口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同步报送委托方信息 [16] - 代理方未准确报送出口信息时需作为自营方式承担相应企业所得税 [16]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内容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新增附报事项包括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事项 [18] - 营业收入项新增出口收入细分 包括自营、委托、代理 [18] - 申报表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适用于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企业 [18] - 申报表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8] - 投资收益项增加明细行次 适用于有投资收益的企业 [18]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表》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式 将汇缴环节计算方式推广至预缴环节 [18][21] 税收优惠申报规范要求 - 申报优惠事项需准确填写规范事项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19] -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会动态更新 企业需保持关注 [19] 新规生效时间安排 - 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 - 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20] - 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及填表说明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4 18:2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企业可在预缴或汇缴环节自主选择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2]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使用A类申报表进行预缴和汇缴申报[3] - 省内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管理办法执行申报[4] 出口业务申报规范 - 生产销售企业需将自营/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6] - 代理出口企业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及出口金额[7] - 未准确报送委托信息的代理企业需按自营方式承担企业所得税[7] 申报表结构优化 - 新增"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附报事项[66] - 在营业收入项下细分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代理费收入子目[6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单独填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69] 总分机构税款计算调整 - 预缴环节采用汇缴税款分摊计算方法[70] - 分支机构注销后已缴税款不重新分配[72] - 分配比例错误可在后续季度调整[71]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 抵免所得税额项目允许预缴时填报[68] -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设备投资可抵免[34] - 设备运输安装费用不纳入抵免范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