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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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办发〔2025〕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7 17:23
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办发〔202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 税收事先裁定 制度,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市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查看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4.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企业对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或已发生未申 报且距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 ...
10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18:4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 -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 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需准确填报[1]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和其他收益等项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1] -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1] 营业收入与出口业务申报 - 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 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 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2] -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 纳税人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2]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 智能化改造投入 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2] - 预缴环节即可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2] -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优化 -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 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 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2] -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和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2] - 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要求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 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9]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 餐饮 住宿 旅游四大类[9] -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10]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1 13:1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政策依据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 片图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的学校、幼儿园 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 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六条、第 七条 来源 | 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 | 王威 张那 刘天妮 来源河北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及填表说明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14 18:2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企业可在预缴或汇缴环节自主选择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2]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使用A类申报表进行预缴和汇缴申报[3] - 省内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管理办法执行申报[4] 出口业务申报规范 - 生产销售企业需将自营/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6] - 代理出口企业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及出口金额[7] - 未准确报送委托信息的代理企业需按自营方式承担企业所得税[7] 申报表结构优化 - 新增"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附报事项[66] - 在营业收入项下细分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代理费收入子目[6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单独填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69] 总分机构税款计算调整 - 预缴环节采用汇缴税款分摊计算方法[70] - 分支机构注销后已缴税款不重新分配[72] - 分配比例错误可在后续季度调整[71]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 抵免所得税额项目允许预缴时填报[68] -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设备投资可抵免[34] - 设备运输安装费用不纳入抵免范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