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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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薪酬重大改革征求意见 业绩不达标可能降薪超30%
搜狐财经· 2025-12-06 17:5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旨在通过规范薪酬与绩效考核 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推动基金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原则是“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引导员工激励与基金长期业绩深度绑定 [1] 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长期导向 - 整体定量考核中 基金投资收益指标里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 [2][9]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不低于50% [2][10]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 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不低于80% 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 [2][10]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 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不低于50% [2][13] - 对指数投资人员强化跟踪偏离等考核 对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强化信用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考核 [11][12] - 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其业绩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加权计算 管理不满一年的基金不纳入考核 [14]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与强制跟投 -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 [3][16] -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3][16] -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 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3][16] - 基金经理应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3][16] - 上述跟投要求较2022年版指引有所提升 例如高管跟投比例从20%提升至30% 基金经理从30%提升至40% [5][16] 薪酬与业绩强挂钩及降薪机制 - 基金经理绩效薪酬与基金业绩强挂钩 建立阶梯化调整机制 [4][17]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 其绩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 [4][17]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利润率为正的 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4][18]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利润率为负的 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4][18] - 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利润率为正的 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4][18] 薪酬结构引入中长期激励 -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部分 [6][19] - 公司可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和持有人利益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工具 [6][19] -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 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 [6][20] - 薪酬总额变动应与基金投资收益、公司效益联动 [19] - 加大向一线、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20] 建立薪酬问责与追索扣回机制 - 公司应建立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在内的问责机制 [7][21] -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人员 可减少、停止支付薪酬或要求退还绩效薪酬 [21] - 该问责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7][21] 行业背景与附加福利 - 中国公募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达36.74万亿元人民币 服务投资者超7亿人次 [8] - 部分公司存在薪酬激励短期化、过度向高管倾斜、风险责任不匹配等问题 [8] - 鼓励基金公司建立企业年金 支持员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