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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管持股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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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生物: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3
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总则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1][2]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成员[3] - 董事及高管买卖股份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4] 股份转让原则与限制 - 董事及高管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6] - 可转让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度末持股数,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基数,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7][8]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需遵守任期内及离职后6个月的转让比例限制[10] 股份锁定与禁止转让情形 - 董事及高管在以下情形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半年内、承诺锁定期内、涉嫌证券违法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14] -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时,董事及高管自处罚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至终止上市前不得减持股份[15] - 禁止6个月内反向交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违规收益归公司所有[16] 敏感期交易限制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年度/半年度)或5日(季度/业绩预告)内禁止买卖股份[6][7] - 重大事项决策期间及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发生期间禁止交易[17]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18] 信息披露与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及高管持股信息管理,需提前书面报备交易计划并经审核[19][20]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备案并公告,披露减持数量、时间区间等信息[21] - 减持期间遇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需立即披露进展[22]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会为违规交易责任追究主体,可对违规者解聘或要求承担民事责任[26][27] - 违规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追缴[28] 附则与执行 - 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9][30] -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31]
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2
文章核心观点 -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人员持股管理及股份变动行为 明确申报与信息披露要求 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并规定禁止买卖股份的情形 [1][2][3]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不得规避相关规定 [2] - 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申报与信息披露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及关联账户身份信息 包括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 现任人员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4][5] - 所持股份发生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及原因 变动后持股数量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6] -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 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拟减持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 方式 原因 不存在禁止情形的说明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4][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的需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7]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 方式 时间区间等 [7] - 公司及相关人员需保证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股份管理信息并及时反馈 [8] - 买卖股份前需将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可能违法违规的需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8]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 公司董事会需收回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违规情况 处理措施 收益计算方法及收回收益具体情况等 [8] - 持有股份及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9]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变动的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转让比例限制 [9] - 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年内增加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计算基数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9]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当年末所持股份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0]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需收回收益 包括其配偶 父母 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 [11] - 不得买卖股份的期间包括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的从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1] -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11]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并需持续共同遵守制度规定 [12] - 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或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或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发生前及法律法规 证监会 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 [13] - 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3]
海鸥住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0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3:45
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1] - 所持股份范围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含信用账户内股份[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1] 任期内持股变动规范 - 买卖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秘需核查信息披露合规性[2] - 明确八类禁止转让情形 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及被立案调查等期间[2] - 设置交易窗口期限制 年报前15日/季报前5日等期间禁止交易[3][4] 短线交易与转让比例限制 - 禁止6个月内反向交易 违规收益由董事会收回并披露[4][5] - 任期内及离任6个月内 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5] - 可转让数量以年末持股为基数 新增无限售股份当年可转25%[5][6] 离任后持股管理 - 实际离任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7] - 任期未满离职者仍需遵守25%年度转让比例及半年禁售期[7] 增持行为信息披露 - 未预先披露增持计划者需在首次增持时补报后续计划[7] - 增持计划实施过半需公告进展 定期报告需披露未完成计划情况[7] 信息申报与责任追究 - 董秘负责高管持股信息管理 需定期检查交易披露合规性[9] - 高管需在任职/离职/信息变更时2日内申报持股数据[9] - 违规交易将面临监管处罚及公司内部处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