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搜索文档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新浪财经· 2026-01-25 04:40
文章核心观点 -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旨在通过全领域、全流程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为云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2] 规定内容与结构 - 规定共5章55条 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其他规定、监督和责任、附则 [1] - 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规范范畴 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全领域覆盖 [1] - 规定全流程规范了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并针对各类行政执法的特性作了针对性规范 [1] 程序规范要点 - 对管辖协助和回避、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 确保程序统一、流程规范 [1] - 针对行政许可 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实践做法上升为立法规范 [1] - 针对行政处罚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办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 - 针对行政强制 强调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慎性 [1] - 针对行政检查 建立行政检查计划和“综合查一次”制度 [1] - 针对行政征收征用 细化紧急情况下即时决定行政征收征用的程序 [1] 制度完善与影响 - 规定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 规范了行政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1] - 通过立法 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性成果 [2] - 规定的出台为推进云南省行政执法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
明确监管措施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
新浪财经· 2026-01-01 13:23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全面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执法规范化与依法治市水平,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 [1][4] 监管措施的定义与作用 -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类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2]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 **明确监管措施种类**: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2] - **规定实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实施机构需对取证、决定、送达等环节依法“留痕”;现场执法需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未消除的除外;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实施需查明事实并全面收集证据;实施需进行法制审核 [2] - **规定特别程序要求**:除一般规定外,需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实施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 - **建立紧急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在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下,实施机构可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在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3] - **明确决定作出及执行要求**: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送达程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并完全履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3] 《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与原则 - **制定背景**:现行《试行》办法自2008年实施,此次结合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最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4] - **遵循原则**:强调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符合法定程序,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措施应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4] - **制度定位与目标**: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坚持监管措施的及时矫正功能,在程序设计上更体现效率性,旨在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 [4][5]
明确监管措施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
券商中国· 2026-01-01 12:5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全面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执法规范化与依法治市水平,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2][5][7] 规范证监会执法程序 -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手段,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3] - 《实施办法》为证监会规章层级文件,主要内容涵盖五大方面:监管措施种类、实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快速处置机制、以及决定作出与执行要求 [3][4] 监管措施种类与一般程序 - 明确列出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并设有兜底条款 [3] - 实施机构需对取证、决定、送达等环节依法“留痕” [3] - 现场执法需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3]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未消除的除外 [3] - 要求工作人员回避利害关系,实施措施需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法制审核 [3] 特别程序与快速处置机制 - 除一般程序外,需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说明拟采取措施及当事人权利 [4] - 为及时处置风险,在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等特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事先告知程序 [4] - 在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4] 监管措施决定与执行 -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及送达程序 [4]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 当事人申请并完全履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4] 法规修订背景与原则 - 《实施办法》是对2008年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结合了近年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与法律最新要求 [6] - 制定目的是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 [5] - 强调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措施应与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6][7] - 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规定实施程序,具体适用情形、标准、对象等则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7] - 突出监管措施的及时矫正功能,在程序设计中更体现效率性,以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