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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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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信披迎来统一监管 保险资管走向服务能力建设
中国经营报· 2025-05-29 18:15
行业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一致问题 [1] - 该政策是2018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后,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迎来的更高级别制度建设 [1] 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 - 信息披露失当是理财和资管市场罚单重灾区,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未披露产品底层资产情况等被罚近2000万元 [2] - 保险资管领域信息披露存在三方面问题:缺乏专门制度、内容不全面(如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披露不足)、业绩展示不规范(通过展示较好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 [2] - 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信披要求分散在多个文件中,2018年《业务指引》后经过多次修订 [2] 信息披露规则变化 - 《业务指引》最初限于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后逐步扩大产品类型 [3] -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从"产品管理人主责"扩展至"多方共责",新增托管人、服务机构协同义务 [3] - 《征求意见稿》首次强调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3] - 设定了明确披露频次、内容、渠道、主体与禁止行为,要求"简明、易懂的中文表述" [3] - 针对"预期收益误导"要求"穿透披露",明确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3]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的关系 [4]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4] - 产品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到期前不得取消 [4]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披露应一致,已披露的不得擅自取消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提升资管行业透明度,改变信息披露规则分散、标准各异状况 [4] - 加强投资者保护,使投资者能更全面准确了解产品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4] -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回溯问责机制,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资管机构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4][5]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产品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6] - 产品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6]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6] - "三清"要求有助于投资者投前判断更理性、投中更关注风险 [6] 实施与应对 - 政策预计有约半年过渡期用于机构进行文本修订和系统适配 [7] - 保险资管机构需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完善沟通渠道、强化主动沟通(如重大风险事件时主动解释) [7] - 市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接受度和了解程度有望提升,但对投资人金融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