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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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更加规范透明
金融时报· 2026-01-08 09: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并强化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近百万亿元规模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度,推动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1] 监管框架与制度统一 - 新规填补监管空白,首次为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专门制度,回应了行业标准不一、要求分散的痛点 [2] - 监管原则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旨在提升监管一致性,强化穿透监管,弥补监管盲区 [2] -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构建“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统一《办法》的原则和要求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以结合产品特点细化规定 [3]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3] 全生命周期披露要求 - 按照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生命周期,分阶段规范各环节的重点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旨在实现产品“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的“三清”目标 [4] - 全面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防控因信息失真或误导引发的法律、合规及信任风险 [4] 公募产品“双渠道”披露 - 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要求信息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5] - “双渠道”模式旨在提高信息可得性、降低投资者获取成本、增强透明度与标准化 [6] - 要求不同渠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倒逼资管机构加强内控,建立明确分工、协作机制及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 [6]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 - 原则上禁止产品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7] - 对于存量产品,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7] - 此规定旨在使业绩基准成为稳定可追溯的参考标尺,防止机构通过下调基准掩饰不佳业绩,倒逼机构在新产品设计时科学审慎设定基准 [7] - 新规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使业绩比较基准成为衡量机构管理能力的“硬指标”,与机构声誉和长期竞争力挂钩 [8] 行业影响与展望 - 新规通过强制提升透明度,不仅保护投资者,也为专业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1] - 从长远看,信息披露质量可能成为资管机构的重要标识,推动资管市场向信息更透明、竞争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3] - 新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限制,既约束机构的短期营销行为,也引导行业通过真实投资能力进行竞争 [8]
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 附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7 09: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解决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统一并强化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契约稳定性 [1][3] 政策发布与实施 - 该《办法》是在今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善而成,补充了具体操作指引 [3] - 政策为资管机构提供了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3] 信息披露责任与主体延伸 - 新增要求: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法律意见的专业机构必须勤勉尽责,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规范主体延伸至托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上下游服务机构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10] 产品运作与契约透明度 - 新增要求:若资管产品设有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披露其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4] - 此举旨在压实资管机构责任,提升产品运作透明度和契约稳定性 [4]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 - 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存在例外情况 [5] - 公募产品披露过往业绩时需同时披露产品成立时间,若成立不足一个月则必须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做决策 [5]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报告中披露期末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当期收益表现及分配情况 [5] -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期末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统一了此前标准不一的收益披露 [5] 现金管理类产品特别规定 - 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 - 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打榜”冲高表现的行为 [6] 底层资产与重大风险披露 - 新增要求: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发生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需进行披露 [7] - 此举旨在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强化重大风险提示 [7] - 对于投资标的本身即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非标准化资产,可豁免临时信息披露,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使规定更符合投资实际 [8] 产品终止与清算披露 - 补充要求:产品终止时的清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9] 特殊客群服务与行业自律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以提升其服务体验,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 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会同产品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各自产品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进行自律管理 [11] - 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需加强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11] - 最终将形成由总体办法与三类产品细化规定构成的“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
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附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6 17:46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解决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统一并强化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新规给予行业8个月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 [1][3] 监管框架与实施安排 - 新规在5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了具体操作指引 [3] - 给予资管机构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 - 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自律组织和登记机构的职责,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 信息披露责任与范围扩展 - 新增对为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法律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的勤勉尽责要求,规范主体延伸至资管机构上下游服务机构 [4] - 压实资管机构责任,要求披露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提升产品运作透明度和契约稳定性 [4] - 要求信息披露具有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10] 产品业绩与净值披露规范 - 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募产品在披露过往业绩时必须同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做决策 [5] - 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报告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表现与分配情况 [5] -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报告期末的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 [5] - 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未满七日的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打榜”的行为 [6] 风险与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新增要求,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需进行披露,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和重大风险提示 [7] - 对非标准化资产本身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情况,可以不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使披露要求更符合投资实际情况 [8] 产品终止与清算披露 - 补充要求,产品清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9] 特殊客群服务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以提升其服务体验,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金监总局下发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产品信披新规:关注5大要点 防止“业绩昙花一现”
新浪财经· 2025-12-25 23:18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下发《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新规旨在统一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1] - 新规系统规范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1] 新规主要修订要点 - 删除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强制披露“托管协议”的要求[1] - 增加强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1] - 增加对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1] - 细化现金管理类产品和非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展示方式[1] - 新增和豁免部分临时报告的披露情形[1]
一周保险速览(5.23—5.30)
财经网· 2025-05-30 16:55
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资管产品在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实现信息披露全覆盖,确保产品收益透明化[1] - 陕西省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人身保险销售全面"双录"制度,要求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规范销售行为[5] 保险行业动态 - 人身险预定利率可能在三季度下调,与LPR及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趋势一致[2] - 第三批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扩围至中小险企,参与机构数量和类型均有突破[3] - 险资一季度加仓股票约3900亿元,持仓占比升至8.37%,高股息银行股成为配置重点[4] 企业动态 - 安诚保险18.77%股权拟无偿划转至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流程[6] - 平安人寿联合成立60亿元银发股权投资基金,聚焦私募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7] - 平安人寿新任总经理史伟玉任职资格获批,公司一季度寿险业务营运利润同比增长5%,新业务价值增长34.9%[8] - 申能财险两位副总经理同日获批,高管团队形成"一正四副"架构,一季度净利润近亿元[9]
资管产品信披迎来统一监管 保险资管走向服务能力建设
中国经营报· 2025-05-29 18:15
行业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一致问题 [1] - 该政策是2018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后,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迎来的更高级别制度建设 [1] 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 - 信息披露失当是理财和资管市场罚单重灾区,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未披露产品底层资产情况等被罚近2000万元 [2] - 保险资管领域信息披露存在三方面问题:缺乏专门制度、内容不全面(如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披露不足)、业绩展示不规范(通过展示较好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 [2] - 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信披要求分散在多个文件中,2018年《业务指引》后经过多次修订 [2] 信息披露规则变化 - 《业务指引》最初限于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后逐步扩大产品类型 [3] -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从"产品管理人主责"扩展至"多方共责",新增托管人、服务机构协同义务 [3] - 《征求意见稿》首次强调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3] - 设定了明确披露频次、内容、渠道、主体与禁止行为,要求"简明、易懂的中文表述" [3] - 针对"预期收益误导"要求"穿透披露",明确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3]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的关系 [4]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4] - 产品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到期前不得取消 [4]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披露应一致,已披露的不得擅自取消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提升资管行业透明度,改变信息披露规则分散、标准各异状况 [4] - 加强投资者保护,使投资者能更全面准确了解产品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4] -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回溯问责机制,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资管机构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4][5]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产品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6] - 产品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6]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6] - "三清"要求有助于投资者投前判断更理性、投中更关注风险 [6] 实施与应对 - 政策预计有约半年过渡期用于机构进行文本修订和系统适配 [7] - 保险资管机构需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完善沟通渠道、强化主动沟通(如重大风险事件时主动解释) [7] - 市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接受度和了解程度有望提升,但对投资人金融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7]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声!
券商中国· 2025-05-24 15:48
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政策背景与目标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3]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标准不统一,需构建统一规则强化投资者保护 [3] - 政策目标是通过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实现"三清":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2][6] 监管框架与适用范围 - 《办法》包含六章内容:总则、一般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3] - 覆盖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资管业务 [3]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公募产品披露要求更严格,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 [9]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全生命周期管理 - 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6] - 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6]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7] 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 可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需说明选择原因和计算方法 [7] - 必须醒目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7] - 原则上不得调整基准,确需调整需履行审批并披露调整理由 [7]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禁止采用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来源进行业绩比较 [4] 实施安排 - 政策拟设定半年过渡期,便于机构完成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 [9]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行业协会将制定细化规定 [9] 信息披露渠道规范 - 公募产品至少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平台披露 [4] - 私募产品需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4] - 解决当前银行理财等信息披露渠道不统一问题 [4]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将迎统一监管标准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上海证券报· 2025-05-24 03:32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新规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要求实现"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2] - 首次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允许不披露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警示非收益承诺 [2][3] 募集环节规范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等内容 [2]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提示投资者基准非收益承诺 [2][3] 存续环节规范 - 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2] - 业绩比较基准需保持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 [3] - 产品成立满一个月后必须披露过往业绩 [3] 终止环节规范 - 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2] 差异化监管安排 -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内容更多、透明度更高),私募产品遵循合同约定 [4] - 建立"1+3"规则体系: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总体原则,行业协会和登记机构细化三类产品规则 [5] 行业影响 - 推动资管机构建立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和披露系统,提升行业透明度 [3] - 避免强制披露基准导致的形式主义,为创新型产品提供灵活性 [2][3] - 解决过往业绩展示不规范问题(如选择性展示误导投资者) [3]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 2025-05-23 20:4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2][4] - 《办法》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提出"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4][7][8] - 明确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7类信披行为,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6][10] 规范三类资管产品信披行为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统一信披制度,标准分散且不一致,《办法》首次构建专门制度 [4] - 文件包含六章内容:总则、一般规定、信披要求、内部管理、监管责任及附则,系统规范全流程信披 [4] 明确资管产品信披的禁止行为 - 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不公平比较、私募产品公开披露等7类 [6] - 公募产品需通过监管认可平台披露,私募产品按约定渠道披露,解决渠道不统一问题 [6]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披要求 - **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测算依据 [7] - **存续环节**:要求定期报告披露过往业绩(成立满1个月以上),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7][8] - **终止环节**:需公告收费及收益分配情况,确保收益透明 [8] -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调整,若调整需披露理由及历次变更情况 [8] 过渡期与差异化安排 - 给予半年过渡期供机构修改文本及系统 [10] - 公募产品信披要求更严,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形成"1+3"规则体系(监管规则+行业细则)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