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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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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保险速览(5.23—5.30)
财经网· 2025-05-30 16:55
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资管产品在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实现信息披露全覆盖,确保产品收益透明化[1] - 陕西省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人身保险销售全面"双录"制度,要求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规范销售行为[5] 保险行业动态 - 人身险预定利率可能在三季度下调,与LPR及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趋势一致[2] - 第三批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扩围至中小险企,参与机构数量和类型均有突破[3] - 险资一季度加仓股票约3900亿元,持仓占比升至8.37%,高股息银行股成为配置重点[4] 企业动态 - 安诚保险18.77%股权拟无偿划转至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流程[6] - 平安人寿联合成立60亿元银发股权投资基金,聚焦私募股权投资及资产管理[7] - 平安人寿新任总经理史伟玉任职资格获批,公司一季度寿险业务营运利润同比增长5%,新业务价值增长34.9%[8] - 申能财险两位副总经理同日获批,高管团队形成"一正四副"架构,一季度净利润近亿元[9]
资管产品信披迎来统一监管 保险资管走向服务能力建设
中国经营报· 2025-05-29 18:15
行业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一致问题 [1] - 该政策是2018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后,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迎来的更高级别制度建设 [1] 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 - 信息披露失当是理财和资管市场罚单重灾区,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未披露产品底层资产情况等被罚近2000万元 [2] - 保险资管领域信息披露存在三方面问题:缺乏专门制度、内容不全面(如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披露不足)、业绩展示不规范(通过展示较好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 [2] - 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信披要求分散在多个文件中,2018年《业务指引》后经过多次修订 [2] 信息披露规则变化 - 《业务指引》最初限于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后逐步扩大产品类型 [3] -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从"产品管理人主责"扩展至"多方共责",新增托管人、服务机构协同义务 [3] - 《征求意见稿》首次强调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3] - 设定了明确披露频次、内容、渠道、主体与禁止行为,要求"简明、易懂的中文表述" [3] - 针对"预期收益误导"要求"穿透披露",明确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3]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的关系 [4]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4] - 产品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到期前不得取消 [4]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披露应一致,已披露的不得擅自取消 [4]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提升资管行业透明度,改变信息披露规则分散、标准各异状况 [4] - 加强投资者保护,使投资者能更全面准确了解产品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4] -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建立回溯问责机制,遏制行业乱象,促进资管机构转向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4][5]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产品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6] - 产品存续环节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6]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6] - "三清"要求有助于投资者投前判断更理性、投中更关注风险 [6] 实施与应对 - 政策预计有约半年过渡期用于机构进行文本修订和系统适配 [7] - 保险资管机构需加强信息披露培训、完善沟通渠道、强化主动沟通(如重大风险事件时主动解释) [7] - 市场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接受度和了解程度有望提升,但对投资人金融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7]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声!
券商中国· 2025-05-24 15:48
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政策背景与目标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3]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标准不统一,需构建统一规则强化投资者保护 [3] - 政策目标是通过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实现"三清":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2][6] 监管框架与适用范围 - 《办法》包含六章内容:总则、一般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3] - 覆盖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三类资管业务 [3]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公募产品披露要求更严格,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 [9]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全生命周期管理 - 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6] - 存续环节:要求真实准确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6] - 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7] 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 可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需说明选择原因和计算方法 [7] - 必须醒目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7] - 原则上不得调整基准,确需调整需履行审批并披露调整理由 [7]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禁止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禁止采用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来源进行业绩比较 [4] 实施安排 - 政策拟设定半年过渡期,便于机构完成文本修改和系统改造 [9] - 将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行业协会将制定细化规定 [9] 信息披露渠道规范 - 公募产品至少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平台披露 [4] - 私募产品需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4] - 解决当前银行理财等信息披露渠道不统一问题 [4]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将迎统一监管标准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上海证券报· 2025-05-24 03:32
银行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新规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新规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要求实现"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1][2] - 首次明确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允许不披露基准,若披露需说明测算依据并警示非收益承诺 [2][3] 募集环节规范 -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等内容 [2]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提示投资者基准非收益承诺 [2][3] 存续环节规范 - 要求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2] - 业绩比较基准需保持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 [3] - 产品成立满一个月后必须披露过往业绩 [3] 终止环节规范 - 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2] 差异化监管安排 -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内容更多、透明度更高),私募产品遵循合同约定 [4] - 建立"1+3"规则体系:金融监管总局制定总体原则,行业协会和登记机构细化三类产品规则 [5] 行业影响 - 推动资管机构建立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和披露系统,提升行业透明度 [3] - 避免强制披露基准导致的形式主义,为创新型产品提供灵活性 [2][3] - 解决过往业绩展示不规范问题(如选择性展示误导投资者) [3]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 2025-05-23 20:57
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 [2] - 《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内容,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2]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2]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 《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3] - 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 [3]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 - 《办法》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4]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5] 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 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披露则应当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5]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5] -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5] 差异化监管安排 - 《办法》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对私募产品则尊重合同约定 [6] - 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当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6] - 《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6]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 2025-05-23 20:4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 [2][4] - 《办法》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募集、存续、终止),提出"三清"目标: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4][7][8] - 明确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7类信披行为,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6][10] 规范三类资管产品信披行为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统一信披制度,标准分散且不一致,《办法》首次构建专门制度 [4] - 文件包含六章内容:总则、一般规定、信披要求、内部管理、监管责任及附则,系统规范全流程信披 [4] 明确资管产品信披的禁止行为 - 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违规承诺收益、预测业绩、不公平比较、私募产品公开披露等7类 [6] - 公募产品需通过监管认可平台披露,私募产品按约定渠道披露,解决渠道不统一问题 [6] 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披要求 - **募集环节**: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等,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测算依据 [7] - **存续环节**:要求定期报告披露过往业绩(成立满1个月以上),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7][8] - **终止环节**:需公告收费及收益分配情况,确保收益透明 [8] - 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调整,若调整需披露理由及历次变更情况 [8] 过渡期与差异化安排 - 给予半年过渡期供机构修改文本及系统 [10] - 公募产品信披要求更严,私募产品尊重合同约定,形成"1+3"规则体系(监管规则+行业细则)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