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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并重
五矿证券· 2025-07-25 17:19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原则 - 推动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产品售予适合客户,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打破刚性兑付[3][7] 适用范围与监管要求 - 覆盖国家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收益不确定且可能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明确不同业务适当性管理规定[8] - 细化销售行为规范,除保险产品外其他投资型产品适当性匹配为强匹配,规定禁止性销售行为,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9] - 细化风险评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按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11][12] - 区分投资者为专业与普通投资者,不再留转换通道,要求对普通投资者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提示风险[13] - 要求投资者自主选择、承担风险,如实提供信息,规范风险评估行为[14] 对银行理财行业影响 - 合规成本上升,信息系统升级和适当性管理工作量增加带来成本上升[16][17] - 产品设计能力有望上升,可优化产品分层管理,明确产品创新边界[18] - 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占比有望上升,2018年底至2024年底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中权益类资产占比从9.92%降至2.58%,预计2026年权益类资产占比或升1个百分点,新增3200亿元人民币进A股[19][22] 风险提示 - A股市场下半年表现影响理财资金入市速度 - 更严格适当性管理要求或影响中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占比数据[5][26]
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金融消保又一新规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1 23:35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 [1] -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损失 [1] - 适用范围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以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1] 产品设计与开发要求 - 金融机构设计开发产品时需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2] - 需清晰界定产品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及适合的客户范围 [2] 三方代销合作监管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营销时需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及方式合法合规 [3] 销售环节规范 - 金融机构需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产品销售资质并持续开展培训 [4] - 需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包括合规性、客户投诉等,不得仅以销售业绩为唯一指标 [4] 老年人投资者保护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 [5]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5] 私募产品监管强化 - 销售私募产品需按法规明确投资者认定标准,评估其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6] - 禁止通过拆分份额或收益权变相降低投资门槛,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6] 信息披露与保险产品管理 - 销售投资型产品前需以易懂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级及本金亏损可能等关键信息 [6][7]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7]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
推动消保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
券商中国· 2025-07-11 23:3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2] 适用产品范围 - 覆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管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3]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按原有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需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6]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7] - 基本规则强调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 [4]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8] - 专业投资者限定为金融机构、养老基金、QFII等特定主体,取消自然人申请通道 [8][10] - 对普通投资者强制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10] 行业自律与后续安排 - 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11]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规范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 [12]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工作 [13]
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23:18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核心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与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3][4] 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 - 适用产品包括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5] - 金融机构定义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期货产品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5][7]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要求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销售投连险等需额外评估产品风险与投保人承受能力 [4] 特殊群体保护与销售规范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程序、强化风险提示及回访,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 [8][9] - 销售投资型产品需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负债、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六类必要信息 [11] 私募产品销售限制 - 私募产品不得通过公共媒介、官网或APP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禁止拆分份额变相降低门槛,需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13]
重磅金融新规发布!向老人销售高风险产品应给予更多考虑时间
南方都市报· 2025-07-11 23:11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金融机构需遵循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针对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提出针对性要求 [2] - 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或销售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3] - 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 [3] - 保险产品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义务与规范 - 金融机构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额外开展风险评级和投保人评估 [4] -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将面临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4] 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影响 - 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消费者识别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4] - 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可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及纠纷,增强综合竞争力并树立专业形象 [5] 老年人销售特别规定 - 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制定专门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回访 [6] - 线上销售流程需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6] - 特别规定回应老龄化社会金融安全需求,防范老年群体因风险认知能力下降导致的不当销售 [6]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证券时报· 2025-07-11 23:09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1]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平稳落地 [1] 适用产品范围 - 涵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 [2]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产品 [2]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适用其他监管部门规定 [2] 金融机构义务强化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并确保合规性 [3]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 - 需履行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等基本规则 [3]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4] - 专业投资者范围限定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养老基金、QFII/RQFII等,取消自然人/法人申请通道 [4][5] - 普通投资者必须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5] 行业配套机制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6]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组织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落实情况 [6]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 [7]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证券时报· 2025-07-11 22:58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2] - 《办法》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选择适合产品,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保障平稳过渡 [2] 产品范围 - 适用《办法》的产品包括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 [4] - 投资型产品涵盖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4]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4]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现有规定执行 [4] 金融机构义务 - 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 [6]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 [7]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8]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养老基金、QFII等,可简化或免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0][11] - 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款,严格限定范围 [12] - 普通投资者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出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告知义务 [12] 行业自律与监管 - 行业自律组织需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14]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组织并监督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 [14]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日报· 2025-07-11 22:33
政策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 - 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选择适合产品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 [2] - 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2]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 主要内容 - 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和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3] - 对投资型产品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3] - 对普通投资者实施特别保护措施,包括强化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 [3] - 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相衔接 [3]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需进行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评估 [3] 监管措施 -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将面临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3]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适当性管理规范 [3] - 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监督,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3] - 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国内保险资管市场快速增长 外资巨头展开新一轮布局
中国经营报· 2025-06-21 22:49
金融开放政策与外资机构准入 -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友邦人寿、荷兰全球人寿在沪筹建保险资管公司,外资独资机构数量将增至36家 [1] - 过去5年中国信托、理财、保险资管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年均增速8%,成为全球第二大财富管理市场 [1][6] - 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总资产超7万亿元,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市场份额从2013年4%提升至9% [1] 外资机构在华布局动态 - 友邦人寿完成"分改子"成为首家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安联(中国)为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 [2] - 2021年安联资管开业为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人寿合资转外资独资 [2] - 2024年保德信、法巴天星财险等外资机构获批筹建,国民养老引入首家外资股东安联投资(持股2%) [2] 外资机构战略与业务规划 - 友邦保险资管将构建多行业泛资产覆盖的产品体系,强化资产负债匹配与长期收益 [3] - 荷兰全球人寿通过设立资管公司扩展资产类别服务,与现有合资业务形成互补 [5] - 荷兰全球人寿在华布局包括同方全球人寿、兴证全球基金及全资私募子公司 [3] 保险资管市场表现 - 2025年一季度保险资管产品登记量156只,同比增幅108%,91%产品年内收益为正 [7] - 国寿资产一季度营收17.18亿元(+27%)、净利润9.46亿元(+27%),泰康、太保、人保净利润增速均超20% [8] - 外资背景的安联资产营收0.67亿元(+37%),中意资产营收1.01亿元(-16%) [8] 市场潜力与政策方向 -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家庭金融资产中现金储蓄占比超50%,高于OECD国家33%水平 [8] - 金融监管总局拟推广自贸区开放经验,支持外资参与更多金融试点,对标国际规则 [9]
两家外资保险资管公司获批筹建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发力
证券时报· 2025-06-19 02:31
保险资管队伍扩容 友邦人寿是友邦保险全资持股的寿险子公司,该公司6月18日亦宣布,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 复,筹建友邦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友邦保险资管")。 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5陆家嘴论坛上介绍,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了友邦人 寿、荷兰全球人寿在沪筹建保险资管公司。 友邦人寿表示,友邦保险资管的获批筹建不仅彰显友邦人寿对中国市场的长期投资承诺,更是中国金融 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成果的直接体现。这一举措深化友邦人寿在中国的发展步伐,并成为其持续深耕中国 市场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设立友邦保险资管旨在专注提升公司资金运用效能,为保险资产提供专业化、 精细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夯实并拓展长期投资能力,为友邦人寿保险业务提供强劲支持。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今年获批筹建的首批保险资管公司,也表明中国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正在 持续发力。 友邦保险区域首席执行官、友邦人寿董事长张晓宇表示,友邦保险坚定看好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和价 值,积极把握制度型开放机遇。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友邦保险资管成功获批筹建,将有 利于友邦更好实现长期资产端和负债端匹配,达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