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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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到期,居民的钱流向哪儿?
经济日报· 2026-01-30 19:44
除了以上两方面,还应高度关注以下重要课题:接下来,金融产品与服务应如何更好地适配、满足存款 人的多元化需求。当存款到期、存款人需要再次作出投资决策时,他所面临的不应是"只能买这个产 品"的被动无奈,而应是"这个产品更适合我"的主动选择。 为此,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财富管理机构应深入研究、细分存款人的多元化需求。虽然存款人的基本需 求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但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存款人的需求又各有不同。目前,市场上以存款人 为主要目标客户的财富管理产品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且存在同质化问题。如何更有效 地契合存款人多元化需求、优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既是一个待解的迫切课题,也是一场需要持续发力的 马拉松长跑。 接下来,金融机构可在创新金融产品、搭建理财超市两方面下功夫。首先,基于存款人追求长期稳定收 益的核心需求,金融机构可审慎创新"结构性存款"产品。该产品属于收益浮动型存款,通常与衍生品挂 钩,将本金投资于存款,将获得的利息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汇率、指数、股票、黄金市场等,既 能满足存款人的保本需求,又能适度满足存款人对更高收益的追求。其次,金融机构可为存款人构建理 财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免去他 ...
理性看待“存款到期潮”
经济日报· 2026-01-30 06:10
近期,市场上关于"存款到期潮"的讨论逐渐多了起来。据媒体报道,一些分析机构对2026年即将到期的 存款规模开展测算,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各家机构的测算结果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来看,2026年到期 的居民存款规模可能达到数十万亿元级别。 市场为何关注"存款到期"现象?因为它涉及一个关键问题:接下来,这些大规模存款将流向何处?"居 民存款何处去"既事关百姓"钱袋子"与未来生活预期,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体经济的资金来源,还 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如何抢抓市场机遇、优化金融产品等重要经营事项。 一方面,"居民存款何处去"与百姓"钱袋子"收益息息相关。存款是老百姓抵御未来不可预测风险、满足 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目标,除了存款,老百姓还可以配置银行理财 产品、基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及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等,具体的资金配置比例取决于个人的预期收益 与风险偏好。 除了以上两方面,还应高度关注以下重要课题:接下来,金融产品与服务应如何更好地适配、满足存款 人的多元化需求。当存款到期、存款人需要再次作出投资决策时,他所面临的不应是"只能买这个产 品"的被动无奈,而应是"这个产品更适合我"的主动选择。 为此, ...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更加规范透明
金融时报· 2026-01-08 09: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并强化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近百万亿元规模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度,推动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1] 监管框架与制度统一 - 新规填补监管空白,首次为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专门制度,回应了行业标准不一、要求分散的痛点 [2] - 监管原则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旨在提升监管一致性,强化穿透监管,弥补监管盲区 [2] - 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构建“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统一《办法》的原则和要求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以结合产品特点细化规定 [3]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3] 全生命周期披露要求 - 按照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生命周期,分阶段规范各环节的重点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旨在实现产品“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的“三清”目标 [4] - 全面规范全生命周期披露,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防控因信息失真或误导引发的法律、合规及信任风险 [4] 公募产品“双渠道”披露 - 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要求信息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5] - “双渠道”模式旨在提高信息可得性、降低投资者获取成本、增强透明度与标准化 [6] - 要求不同渠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倒逼资管机构加强内控,建立明确分工、协作机制及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 [6]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 - 原则上禁止产品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7] - 对于存量产品,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7] - 此规定旨在使业绩基准成为稳定可追溯的参考标尺,防止机构通过下调基准掩饰不佳业绩,倒逼机构在新产品设计时科学审慎设定基准 [7] - 新规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使业绩比较基准成为衡量机构管理能力的“硬指标”,与机构声誉和长期竞争力挂钩 [8] 行业影响与展望 - 新规通过强制提升透明度,不仅保护投资者,也为专业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1] - 从长远看,信息披露质量可能成为资管机构的重要标识,推动资管市场向信息更透明、竞争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3] - 新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限制,既约束机构的短期营销行为,也引导行业通过真实投资能力进行竞争 [8]
统一披露规则让投资者买得更明白
经济日报· 2026-01-02 06:13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责任义务 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政策制定的核心理念是“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旨在统一监管规则 消除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并强化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2]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强调信息披露源于资产管理产品“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本质 投资者有权知晓资金投向 投资方式及管理人履职情况 [1] - 此前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三者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相关要求分散且标准不一 因此有必要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2] 产品募集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的销售环节 金融机构需向投资者清晰说明资金投向领域 发行与运作方式以及适合的风险等级投资者 [2] - 《办法》明确规定在募集环节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内容 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2] 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存续期 金融机构需定期披露信息 使投资者清楚了解持有产品的净值变化 损益表现及投资资产情况 [3] - 对于开放型产品 投资者可依据上述信息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如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 如遇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需强化及时披露 [3] 产品终止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终止期 金融机构需发布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 披露产品的收费情况 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3] - 此举旨在让投资者在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后 能够清楚了解最终的投资“收成” [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等文件 重点关注资金投向 运作方式 期限及收费标准 [3] - 投资者不应盲目签字或听信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需结合自身风险偏好与资金规划做出理性审慎决策 [3]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25》在福州发布
中国发展网· 2025-12-30 10:36
会议与报告发布 - 2024年12月28日,“财富管理福州峰会(2025)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25》发布会”在中国人民大学福州研究院举办 [1] -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福州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联合主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协办 [1] - 峰会汇聚了来自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高校智库的权威专家与业界代表,围绕财富管理行业的趋势、挑战与路径展开深度交流 [1] 行业宏观背景与趋势 - 2024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中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3] -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在政策监管闭环引导下深度转型,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质,整体规模稳中有进 [3] - 行业正式迈入以专业能力为核心、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3] - AI时代正引发财富格局的根本变革,全球及中国头部AI公司市值与创始人财富激增,展现主题资产的重要性 [2] 财富管理新模态与体系变革 - 资管机构需转变策略,构建多资产、多市场、多策略的组合配置,积极布局AI相关产业链 [2] - 应开拓数据资产,将个人与企业数据资本化、股权化,使之成为AI时代新价值源 [2] - 面对AI带来的就业冲击,可引导劳动者转型为AI系统维护者或通过数据资产获益 [2] - 当前存在“高储蓄-融资难-资产荒”的系统性纠结,核心症结在于金融中介“风险-收益转换”功能失灵 [2] - 财富管理机构应成为资源配置的“连接器”,搭建开放协同生态 [2] - 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更多资产类型纳入投资范围,优化税收激励机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2] 各资管子行业发展特征与挑战 - **银行理财**:规模稳步上行,但面临收益率下降等挑战,需优化产品布局、加强客户精细化管理 [4] - **证券公司资管**:在“公募+私募”双轮驱动下规模回升,但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亟待提升权益与量化产品的投研能力 [4] - **保险资管**:依托政策红利与市场环境改善,效益显著攀升,行业呈现“头部综合化、中小专业化”的多元格局 [4] - **信托业**:在监管引导下加速向资产服务信托与资产管理信托转型,需解决收益率提升难题 [4] - **公募基金**:通过降佣降费、产品扩容等措施稳中有进践行高质量发展 [4] - **私募基金**:需建立“三道防线”穿透式风控,打造“投研-风控-合规-IT”深度耦合组织架构,增强综合竞争力 [4] - **互联网理财平台**:应通过智能投顾和长期投资理念培育,引导客户投资理念从短期投机转向长期资产配置 [4]
资管信披迎新规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
证券日报· 2025-12-29 00:0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并引导行业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 [1][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则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强化行为监管 [2]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旨在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2]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定期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2] - 公募产品需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告 [3] - 定期报告需披露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指标,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表现,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资产净值及年化收益率 [3] 行业影响与竞争格局 - 新规将降低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导资金流向真正具备优秀管理能力的机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4] - 在统一披露规则的同时,允许三类产品结合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3] - 新规意味着保险资管、信托、银行理财将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产品特色和投资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1][4] - 信息披露要求趋严会增加资管机构的合规成本,可能给小资管机构带来更大的运营压力 [4] 保险资管行业现状 -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整体规模在2025年上半年达到174.50万亿元,其中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6.23万亿元,占比21%,是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资金类别 [5] - 截至2024年末,3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合计33.30万亿元,同比增长10.60% [5] - 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金结构保持以保险资金为主、业外资金为辅,近三年第三方保险资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下降,养老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上升,系统内保险资金占比同比上升 [5] 保险资管机构发展方向 - 保险资管机构的能力构建围绕服务保险资金的特点,寿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财险资金需高流动性管理且风险容忍度高 [6] - 未来保险资管机构需以服务保险主业为核心,并基于自身能力审慎拓展第三方资金管理业务 [6] - 保险资管机构应深耕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管理,巩固绝对收益和风险控制的传统优势,同时持续拓展第三方业务以提升市场化竞争能力 [7] - 机构未来应依托科技赋能提升运营效率,并凭借信息披露打造透明、差异化的产品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7]
金监总局: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全面规范资管产品信披要求
国际金融报· 2025-12-27 11:37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构建了“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在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 尊重三类产品的市场差异 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3][4] - 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1] - 新规旨在立足“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统一监管规则 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 [1][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与禁止行为 - 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 责任 方式 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2] - 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的数据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机构或产品 [2]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分产品募集 产品定期 产品临时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2] - 对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 发行公告 定期报告 净值披露 过往业绩 临时披露事项 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 调整情况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 考虑到存量产品历史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3] -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可按约定渠道进行披露 [3] “1+3”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4]
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 附解读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7 09: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解决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统一并强化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契约稳定性 [1][3] 政策发布与实施 - 该《办法》是在今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善而成,补充了具体操作指引 [3] - 政策为资管机构提供了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3] 信息披露责任与主体延伸 - 新增要求: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法律意见的专业机构必须勤勉尽责,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规范主体延伸至托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上下游服务机构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10] 产品运作与契约透明度 - 新增要求:若资管产品设有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必须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披露其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4] - 此举旨在压实资管机构责任,提升产品运作透明度和契约稳定性 [4]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规则 - 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存在例外情况 [5] - 公募产品披露过往业绩时需同时披露产品成立时间,若成立不足一个月则必须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以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做决策 [5]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报告中披露期末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当期收益表现及分配情况 [5] - 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期末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统一了此前标准不一的收益披露 [5] 现金管理类产品特别规定 - 现金管理类产品需在每个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 - 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打榜”冲高表现的行为 [6] 底层资产与重大风险披露 - 新增要求: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发生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需进行披露 [7] - 此举旨在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强化重大风险提示 [7] - 对于投资标的本身即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非标准化资产,可豁免临时信息披露,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使规定更符合投资实际 [8] 产品终止与清算披露 - 补充要求:产品终止时的清算报告应至少包括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9] 特殊客群服务与行业自律 - 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以提升其服务体验,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 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会同产品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各自产品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进行自律管理 [11] - 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需加强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11] - 最终将形成由总体办法与三类产品细化规定构成的“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
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信息披露新规!明年9月起施行
南方都市报· 2025-12-26 12: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强化投资者保护,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3] - 政策旨在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 该办法在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关于完善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表述及优化过渡期等合理建议 [3] 信息披露全流程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4][5]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不得诋毁其他产品、管理人、托管或销售机构 [5] - 不得登载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5] “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政策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 [6]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自律规范,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7]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8]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应自募集期开始披露,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 [8]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 [8]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8]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8]
监管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经营报· 2025-12-26 11:50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新规旨在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1]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原则,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系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1] 监管核心要求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2]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实施安排 - 《办法》设定的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 过渡期旨在便于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