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所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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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盈有亏如何计算违纪所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5 08:16
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案例分析 探讨了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且未如实报告的定性处理问题 核心观点支持对多次违规营利活动的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盈利 亏损不抵扣盈利 同时 对因担心查处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因缺乏“期待可能性” 不应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而应作为前一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处理 [3][4][5] 案例事实 - 张某 某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在2016年至2019年间以亲属名义出资80万元经营餐饮公司 累计获得分红150万元 [2] - 2019年 张某以朋友名义出资60万元投资某租赁项目 2021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 60万元本金全部亏损 且投资期间未获分红 [2] - 2023年 张某为弥补亏损 出资1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某超市 2024年6月超市倒闭 经营期间未分红 经清算仅退还本金20万元 [2] - 2017年以来 张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 因担心被查处 未如实填报上述经商投资信息 [2] 违纪定性争议与处理 - 第一种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违纪所得应按盈亏总额计算 即150万元(盈利)减去60万元(亏损)和80万元(亏损)等于10万元 同时 隐瞒不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两种违纪应合并处理 [3] - 第二种观点(即文章支持的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但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 有盈利则认定 无盈利(含亏损)则不认定且亏损不抵扣其他盈利 因此张某经营餐饮公司的违纪所得为150万元 后两次投资亏损不产生违纪所得 总额为150万元 [3][4] - 对于隐瞒不报行为 文章认为因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其在违规后主动报告) 该行为在主观责任层面不构成违纪 不应单独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 可作为违规营利活动的情节处理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