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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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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函询回复不容隐瞒 民事行为难掩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 - 前官员刘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其行为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受贿罪 [3][4] - 刘某某在2019年1月操办亲属丧事期间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21.05万元人民币 [3][8] - 刘某某长期以亲属和朋友名义在管理服务对象曹某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放贷600万元 后公司破产 经法院确认欠其本息共计1247万余元 [4][11] - 2009年至2020年间 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933万余元 [4] - 2024年10月25日 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6] 违纪行为分析:不如实说明问题 - 2020年9月 刘某某在接受省纪委函询时 对群众反映其借丧事敛财21.05万元的问题予以否认 未如实说明 [8][10] - 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 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9][10] - 此行为与“对抗组织审查”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存在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性质、发生时间节点及主观目的不同 [9][10] - 刘某某行为被认定为消极的不作为 目的是不让自身问题暴露 而非主动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审查 [10] 受贿行为分析:1000万元款项性质 - 2018年 商人曹某请托时任县委书记的刘某某帮助承揽工程项目 并承诺给予感谢费 刘某某同意并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帮助 [12][13] - 2019年6月至8月 曹某在项目获利后 分两次送给刘某某1000万元作为感谢费 并希望其继续提供关照 [12][14] - 刘某某要求曹某将1000万元经多人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以掩人耳目 [12] - 法院认定该1000万元系刘某某职务行为的对价 属于受贿款 而非归还此前1247万余元欠款的一部分 [13][14] - 刘某某在曹某公司投资放贷以期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另被评价为违反廉洁纪律 [15] 受贿行为分析:高价售房 - 刘某某在担任县长期间 商人张某某请托其在公司审批上提供帮助 [17] - 刘某某要求张某某以240万元购买其名下市场价为178万余元的两套房产 张某某同意 [17][19] - 刘某某随后帮助张某某顺利办理审批并成立公司 [17] - 该行为被认定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构成受贿罪 [18] - 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即61万余元 [19]
三堂会审丨对违纪又违法行为如何坚持纪法双施
案件核心事实 - 徐某曾任B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及B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于2023年12月退休 [2] - 徐某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107万元,其中30万元为未遂 [3] - 徐某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 [2] - 2024年11月,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5] 违纪行为分析 - 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3年至2022年间违规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录用、岗位调整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钱款37万元 [6] - 徐某违反廉洁纪律,在2019年至2023年间纵容其子牟某利用其职权通过医院院长周某为他人承揽项目谋利 [9][12] - 纪律、法律、犯罪属于不同评价体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可在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的同时,适用分则规定进行违纪层面评价 [7][8] 受贿罪认定 - 徐某为严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双方就30万元感谢费达成行受贿合意,但因徐某担心被查,钱款暂放严某处未实际取得 [13][14] - 该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因徐某系因被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15] - 徐某利用其作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对下属医院院长的隶属、制约关系为他人谋利,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定性为普通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16] 利用影响力问题 - 徐某之子牟某利用徐某职权通过院长周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 - 徐某因不知悉牟某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具体情况,主观上无共同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11] - 徐某对牟某利用其影响谋利的行为失察失管,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但未构成刑事犯罪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