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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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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盈有亏如何计算违纪所得
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案例分析 探讨了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且未如实报告的定性处理问题 核心观点支持对多次违规营利活动的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盈利 亏损不抵扣盈利 同时 对因担心查处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因缺乏“期待可能性” 不应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而应作为前一个违纪行为的情节处理 [3][4][5] 案例事实 - 张某 某区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在2016年至2019年间以亲属名义出资80万元经营餐饮公司 累计获得分红150万元 [2] - 2019年 张某以朋友名义出资60万元投资某租赁项目 2021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 60万元本金全部亏损 且投资期间未获分红 [2] - 2023年 张某为弥补亏损 出资1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某超市 2024年6月超市倒闭 经营期间未分红 经清算仅退还本金20万元 [2] - 2017年以来 张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 因担心被查处 未如实填报上述经商投资信息 [2] 违纪定性争议与处理 - 第一种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违纪所得应按盈亏总额计算 即150万元(盈利)减去60万元(亏损)和80万元(亏损)等于10万元 同时 隐瞒不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两种违纪应合并处理 [3] - 第二种观点(即文章支持的观点)认为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但违纪所得应分项计算 有盈利则认定 无盈利(含亏损)则不认定且亏损不抵扣其他盈利 因此张某经营餐饮公司的违纪所得为150万元 后两次投资亏损不产生违纪所得 总额为150万元 [3][4] - 对于隐瞒不报行为 文章认为因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其在违规后主动报告) 该行为在主观责任层面不构成违纪 不应单独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 可作为违规营利活动的情节处理 [3][5]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原省长被“双开”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5-10-11 16:5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分析近期高级别官员违纪违法案例 重点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及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性质与风险 指出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可能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引发腐败问题 [1][2][4][5][6] 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与定性 - 官员违规行为包括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保姆式”服务、在干部选拔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企业经营和工程承揽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 明确界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是营利活动 与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财行为不同 [2] - 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定性为经商办企业行为 因为投资者往往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 [6] 相关法规与纪律处分依据 - 引用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处分依据 [2] - 提及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2009年、2023年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3] -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列为经商办企业情形 [7] 典型案例与新型腐败手法 -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顾建纲被指以金融投资为名大肆收钱敛财 这是中纪委通报中首次出现此类表述 [4] -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被通报“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 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 [5] - 中信建投证券原总经理李格平存在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 这也是中纪委通报中首次提及 [5][6] - 揭示新型腐败手法包括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持股非上市公司 并利用职权获取内幕消息 在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 [4][6] 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范围 -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特定领导职务或达到一定级别的中共党员均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范畴 [8] - 已退出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在此范围内 [9] 行业活动信息 - 第四届达沃斯全球母基金峰会将于2026年1月21日在瑞士达沃斯举办 由全球母基金协会主办 母基金研究中心承办 [11][13] - 峰会将邀请全球母基金与基金行业的重量级人物参与 旨在商议跨越经济周期的奥秘并展望行业发展未来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