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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共治结硕果,大鹏湾全域获评“美丽海湾优秀案例”——首个跨境协同治理的高品质美丽海湾典范建成
中国环境报· 2026-01-07 08:42
核心观点 - 深港两地通过跨境协同治理,成功将大鹏湾全域建设成为我国首个跨境高品质“美丽海湾”,为国际湾区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了“中国样板” [2] 机制协同 - 深港两地打破行政壁垒,构建多层次合作网络,从2006年起依托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小组等多个平台开启共商共治 [3] - 2024年签署《全面深化深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将共建“美丽海湾”列为重点任务,推动合作制度化、纵深化 [3] - 联合培育专业化环保公益力量,累计动员上万人(次)参与联合海岸清洁,并设立生态保护公益基金,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跨境联动”的治理新格局 [3] 精准治污 - 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水质监测数据,共同提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处理厂效能以削减入湾氮磷总量 [6] - 香港利用长达30年的海洋藻类大数据,研发出“浮游藻类群落完整性指数”以科学评估海湾富营养化状况 [6] - 香港研发出跨境“海上垃圾电脑警示系统”,深港双方建立跨境海漂垃圾即时通报与协同处置机制 [6] - 应用无人机巡航、AI视频识别等技术,形成“全覆盖、快响应、无死角”的跨境智能监管网络 [7] - 联合制定《大鹏湾水质区域控制策略》并细化年度计划,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与应急合作机制 [7] 生态修复 - 香港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海岸公园条例》划定海岸公园,实施分区管理和船艇航速限制以保护珊瑚群落,并通过《渔业保护条例》全面禁止拖网捕鱼 [8] - 两地联合开展海岸生境普查与修复工程,守护红树林及百年白花鱼藤等,稳固海岸生态缓冲带 [8] - 深圳开展珊瑚礁全面普查与修复并加快建设珊瑚保育中心,香港自1997年起持续举办珊瑚礁普查并监测珊瑚群落健康 [9] - 香港在大鹏湾投放约360座总体积约5.6万立方米的人工鱼礁以恢复渔业资源 [9] - 两地联合实施增殖放流,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储量,并加强对石珊瑚、海马等重点物种栖息地的监测 [9] 共建共享 - 深圳推进滨海碧道与生态廊道建设,香港在郊野公园设置远足径、观景台等设施,共同打造高品质亲海空间 [10] - 开通跨境生态旅游线路,串联香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与深圳梧桐山森林公园等资源,沙头角至荔枝窝、鸭洲、吉澳的海上航线提供一站式生态文旅体验 [10] - 香港通过“同根、同源”计划保育海湾文化记忆,建设鸭洲、吉澳故事馆 [10] - 共同推广“山海不留痕”的生态游文化,通过生态摄影展、海岸清洁等活动普及保护理念 [10] - 截至目前,大鹏湾接待游客量突破千万人(次) [10] 公众参与 - 两地举办生态工作坊、科普展览等活动,香港推行海岸公园大使培育计划,深圳培训志愿讲解员队伍 [11] - “红树宝宝认养”“海底慢直播”等活动吸引了线上线下超过300万人(次)参与,提升公众海洋保护意识 [11] - 香港每年组织千余名志愿潜水员参与珊瑚礁普查,深圳潜水员也参与其中,并邀请市民参与水生生物监测 [5][11] - 通过海岸清洁平台社交媒体等发布信息,相关平台每年协助举办约800场净滩活动,参与人(次)超过1万 [11] - 2025年粤港澳三地同步开展志愿净滩活动,共吸引5000余名志愿者参与 [11]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守护“海洋蓝”
辽宁日报· 2025-06-11 08:49
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 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签署《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旨在加强海洋司法保护合力并推动海洋强省建设[1] - 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辽宁法院审理32件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修复金等方式强化法治保障[1] - 2024年辽宁开展3次增殖放流活动,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1] 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机制 - 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市(分)人民检察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及下设法庭依据"就近原则"受理[1] - 检察机关与海事法院在送达、取证、执行等环节强化协作,探索禁止令等保全措施[1] - 推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系统性治理海洋污染与生态保护[1] 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 海洋环境案件专业性强且类型复杂,需通过联席会议和业务研讨机制应对挑战[2] - 法院与检察院设立专门对接部门,细化诉讼标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2] - 针对疑难法律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实现智力共享以提升办案质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