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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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大结局!法院: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同意不算剽窃”!此前江南方被判赔188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0 09:23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 案件为“金庸诉江南”案,涉及江南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金庸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关系及性格特征等元素 [1][2] - 金庸于2016年7月提起诉讼,指控作品涉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 - 案件历时九年,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最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全面和解 [1][3] 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3] - 判决要求作者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相关出版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3][4] 最终和解协议内容 -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 [4] - 江南承认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许可而对金庸造成损害 [4] - 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 [4] - 2002年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被确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4] - 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已由江南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 [4] 关于同人作品的法律界定 - 法院指出,“同人作品”是否侵权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6] - 法律分析需判断“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以及该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并需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 [6] - 著作权法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