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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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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8 20:26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依法合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权益,涵盖债券发行至存续期全流程的信息披露要求、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债券类型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 [1] - 监管机构涵盖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 - 信息披露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需发布公告并更新文件 [3]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部配合提供财务数据,董事会事务部为执行部门 [3][4]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发行阶段 - 需披露近三年审计财报、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并在缴款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结果(含规模、期限、价格等) [4][5]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提前5个工作日披露 [5] 存续期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含审计报告及完整财务报表 [5] - 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表需在1个月内披露(一季度不早于年报) [5] - 合并财务报表需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 [5] 重大事项披露 - 触发条件包括公司名称变更、重大经营变化、高管变动、控股股东变更、重大资产抵押(超净资产20%)、重大投资或损失(超净资产10%)等17类情形 [6][7] - 需在事项决议签署或知悉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变化需同步更新 [7][8]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董事会事务部按程序披露 [9] - 临时信息需由知情人员上报,经内部审核后决定披露安排 [10][11]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制度者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包括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追究 [11][12] - 董事或高管失职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解除职务并索赔 [12] 财务内控与监督 - 财务部需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审计部定期监督评价 [13] 制度效力与执行 - 本制度优先于《信披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后者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4]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