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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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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集成: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制度适用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开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 非公开发行债券参照执行 [1][2] - 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监管要求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信息 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 公司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及高管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4][22][23] 信息披露内容标准 - **发行文件要求**:包含近三年审计财报、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必备文件 [7] - **定期报告要求**: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含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 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债务融资工具需额外披露季度报表 [8][9] -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列举22类重大事项 包括净资产10%以上损失、控制权变更、重大诉讼等 需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10][11]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组织架构**:董事会为领导机构 董事长负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统筹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16][17] - **保密管理**:内幕信息需最小化知情人范围 涉密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 相关人员需签署保密承诺 [28][29][32] - **财务监督**:年报审计需由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财务流程监督 [34][35] 执行与追责机制 - **程序规范**: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核 临时报告需由董事会秘书确认披露必要性 [20][21] - **档案管理**:信息披露文件及决策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归档 [38] - **违规处罚**:擅自披露信息或泄密人员将面临内部处罚及法律追责 [40]
粤电力A: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8 20:26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 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 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债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