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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码分享为何纠纷频发︱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9-24 21:24
口令码分享的技术机制与数据获取效果 - 口令码是一种临时的、一次性的或有时效性的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用于验证身份、获取权限或完成特定操作,可理解为一种动态密码[2] - 通过特殊的技术设置,例如在口令码中嵌入特殊识别码并利用诱导性界面设计,平台可以识别出口令码分享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对应链接关系,从而在自身平台复制用户及其微信好友之间的关系数据,达到搬运好友关系链的效果[2] - 获取好友关系链的方式多样化,例如平台通过奖励现金、赠送虚拟礼物等方式诱导用户甲向微信好友乙分享口令码,乙复制口令码打开平台后,平台即可通过口令码中的特殊识别信息识别出甲与乙的关系,并引导二人在平台内互相关注,从而完整获得二者的好友关系链数据[3] 好友关系链的法律属性与个人信息界定 -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4] - 判定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路径包括“识别”(从信息到个人)和“关联”(从个人到信息),自然人的好友关系链体现了其特殊联系人信息,属于“从个人到信息”的情形,应认定为用户的个人信息[4] 用户授权与“知情-同意”原则的合规性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5] - 平台以现金红包、虚拟奖品等利益诱导用户分享包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码,若未对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进行明确说明,则难以满足“充分知情”的标准,用户单纯的口令码分享行为难以被认定为自愿、明确的个人信息授权[5] - “诱导分享”行为具有隐蔽性,用户通常认为其分享的仅是活动信息而非关系链信息,平台隐瞒关键信息导致用户的同意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难谓“知情”[6] 平台对用户关系链的竞争性利益 - 平台对用户关系链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维护投入了大量成本,包括研发用户身份认证技术、关系匹配算法、数据加密技术等核心技术体系,因此平台理应对其用户关系链享有竞争性利益[7] - “诱导分享”行为通过不断变换特殊识别码绕开社交平台的防护措施,获取平台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关系链数据,损害了平台对其用户关系的维持、使用、保护以及经济利益[7] 新进APP的市场竞争与“必需设施”理论 - 新进APP是否必须依赖口令码分享(特指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分享行为)才能立足,牵扯到《反垄断法》的“必需设施”理论,需要实证分析论证[8] - 好友关系链数据属于在先平台的竞争性利益和核心资源,平台没有共享其民事私有权益的义务;同时,该数据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在没有用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平台也没有共享的权利,相反负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8] 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的界定 - 在新兴行业或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中,业界普遍行为(行业惯例)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并非等同关系,商业道德尚处于形成过程中,行业惯例对于商业道德判断的价值较低[9] - 即使多数平台企业都进行口令码分享行为,这亦可能是一种新秩序建立前的侵权乱象,不应直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公认的商业道德[9] 数据抓取的合法边界与法律规制 -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10][11] - 该条款以“合法持有数据”初步划定了数据获取边界,尤其对于非公开数据,获取行为需以获得合法授权为前提,并确立了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效果要件[11] - 平台互联互通的“容忍义务”不等于其他平台可以自由攫取用户好友关系数据,其底线是禁止损害平台核心利益和破坏平台生态治理系统,且需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下厘清其内涵与边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