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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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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判赔,划定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新华日报· 2025-11-12 08:29
案件核心事实 - 珠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开发运营“小旺神”软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赔偿3000万元 [1] - “小旺神”软件通过逆向破解电商平台数据产品“生意参谋”的脱敏算法,提供“指数一键还原”等功能,侵权时长近5年,覆盖超300万电商用户 [3][5] - 被告通过支付宝、微信渠道获取的侵权收入达2296万元,法院以侵权功能获利1148万元为基数,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支持3000万元赔偿请求 [5][6] 电商平台数据产品 - 电商平台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为商家提供市场分析、竞争洞察等16项服务,其付费产品分为三档:标准版1188元/年、专业版9000元/年、旗舰版3.96万元/年 [2] - “生意参谋”使用保序加密算法将真实数据脱敏为指数化信息,以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部分版本销量短期内突破38万份 [2] 侵权软件功能与影响 - “小旺神”软件宣称“生意参谋指数还原,准确率99.99%”,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可将指数化数据98%—99%还原为真实信息,甚至获取未公开的后台数据 [3] - 软件具备“竞品监控”功能,一天可监控260万次商品数据,实时追踪真实销量与价格变动,并提供“素材下载”功能,支持一键打包商品主图、详情图、买家秀 [3] - 被告还通过“数小易”网站的API接口,将爬取的店铺销量信息、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包对外销售,催生数据黑灰产业链 [3] 司法判决与法律认定 - 法院采用“三重过滤”式审查路径,认定平台未公开的经营数据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而平台基于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公开数据集合所享有的“竞争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4][5] - 判决明确“小旺神”的免费“指数一键还原”功能直接替代了“生意参谋”的核心价值,导致部分商家放弃付费,并以不正当行为破坏了平台的数据生态 [5] 行业影响与司法创新 - 该案判决为数据资源赋予了分层、分类保护体系:核心层为商业秘密,中间层为公开数据集合的竞争性权益,最外层需综合判断原始数据的保护边界 [7] - 案件审理顺应国家政策导向,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的“商业数据专条”相呼应,司法实践与立法导向保持一致 [8] - 南京法院设立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强化数据案件专业审判,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以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 [8]
12项举措“开路”,上海三中院护航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国际金融报· 2025-10-14 17:44
司法政策举措 - 上海三中院推出12项举措及8起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 - 《实施意见》提出以“保护成果、护航主体、优化生态”为抓手的3方面9项关键任务 [2] - 关键任务包括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加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 - 配套三大保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机制、建设高水平专业审判队伍、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审判 [3] 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 - 依法审理数据权益保护、AI数据训练等新问题纠纷并明确司法规则 [2] - 对创新程度高的首创发明给予较强保护力度并探索完善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 [2] -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 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 - 妥善审理国企、民企、外资研发中心相关纠纷 [2] - 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与利益分配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择业自由 [2] 公平竞争秩序维护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重打击遏制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等阻碍科技创新行为 [2] - 完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衔接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形成保护合力 [2] 典型案例分析 - 发布8起典型案例涉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数据权益等重点和新兴技术领域 [3] - 数某公司非法获取并出售“小某书”平台数据数据调用量达2945342次从中获利112786元 [3] - 法院终审认定数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110万元明确大规模数据集合整体具有竞争法上的财产属性 [4] - 典型案例为类案审判提供清晰裁判指引明确了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边界 [4] 行业影响与意义 - 司法举措聚焦新兴技术保护、成果转化激励和创新生态优化为科技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4] - 典型案例发布为企业和科研人员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推动规则创新和保护升级 [5] - 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将与法院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创新生态 [5]
为数字经济筑牢公平竞争法治基石
南方都市报· 2025-10-10 00:12
新法修订背景与核心目标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 [2] - 修订旨在应对数字经济新业态带来的挑战,如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成为关键要素、市场集中度提高等 [2] - 新法对数字经济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靶向治疗,聚焦虚假交易、数据权益保护、平台责任三大问题 [2] 针对虚假交易的规制 - 新法明确将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虚假交易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旨在斩断刷单炒信灰色产业链 [3] - 新法提高对虚假交易的处罚力度,从根源上打击数据造假,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鼓励诚信经营 [3] 数据权益的保护与规范 - 新法首次明确数据权益保护边界,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或使用他人数据 [3] - 新法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数据产品的正常运行,为数据创新划定红线,推动数据要素在安全规范中流动增值 [3] 平台经济的管理责任 - 新法明确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 [4] - 新法要求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平台从流量掌控者转变为秩序维护者 [4] 法律实施与监管协同 - 新法要真正落地需强化监管执法的穿透力,善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跨平台数据监测系统 [4] - 需建立可靠机制激励消费者与商家维权,通过宣传和简化流程降低维权成本与举证难度 [5]
口令码分享为何纠纷频发︱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9-24 21:24
口令码分享的技术机制与数据获取效果 - 口令码是一种临时的、一次性的或有时效性的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用于验证身份、获取权限或完成特定操作,可理解为一种动态密码[2] - 通过特殊的技术设置,例如在口令码中嵌入特殊识别码并利用诱导性界面设计,平台可以识别出口令码分享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对应链接关系,从而在自身平台复制用户及其微信好友之间的关系数据,达到搬运好友关系链的效果[2] - 获取好友关系链的方式多样化,例如平台通过奖励现金、赠送虚拟礼物等方式诱导用户甲向微信好友乙分享口令码,乙复制口令码打开平台后,平台即可通过口令码中的特殊识别信息识别出甲与乙的关系,并引导二人在平台内互相关注,从而完整获得二者的好友关系链数据[3] 好友关系链的法律属性与个人信息界定 -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4] - 判定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路径包括“识别”(从信息到个人)和“关联”(从个人到信息),自然人的好友关系链体现了其特殊联系人信息,属于“从个人到信息”的情形,应认定为用户的个人信息[4] 用户授权与“知情-同意”原则的合规性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5] - 平台以现金红包、虚拟奖品等利益诱导用户分享包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码,若未对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进行明确说明,则难以满足“充分知情”的标准,用户单纯的口令码分享行为难以被认定为自愿、明确的个人信息授权[5] - “诱导分享”行为具有隐蔽性,用户通常认为其分享的仅是活动信息而非关系链信息,平台隐瞒关键信息导致用户的同意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难谓“知情”[6] 平台对用户关系链的竞争性利益 - 平台对用户关系链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维护投入了大量成本,包括研发用户身份认证技术、关系匹配算法、数据加密技术等核心技术体系,因此平台理应对其用户关系链享有竞争性利益[7] - “诱导分享”行为通过不断变换特殊识别码绕开社交平台的防护措施,获取平台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关系链数据,损害了平台对其用户关系的维持、使用、保护以及经济利益[7] 新进APP的市场竞争与“必需设施”理论 - 新进APP是否必须依赖口令码分享(特指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分享行为)才能立足,牵扯到《反垄断法》的“必需设施”理论,需要实证分析论证[8] - 好友关系链数据属于在先平台的竞争性利益和核心资源,平台没有共享其民事私有权益的义务;同时,该数据涉及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在没有用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平台也没有共享的权利,相反负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8] 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的界定 - 在新兴行业或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中,业界普遍行为(行业惯例)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并非等同关系,商业道德尚处于形成过程中,行业惯例对于商业道德判断的价值较低[9] - 即使多数平台企业都进行口令码分享行为,这亦可能是一种新秩序建立前的侵权乱象,不应直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公认的商业道德[9] 数据抓取的合法边界与法律规制 -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10][11] - 该条款以“合法持有数据”初步划定了数据获取边界,尤其对于非公开数据,获取行为需以获得合法授权为前提,并确立了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效果要件[11] - 平台互联互通的“容忍义务”不等于其他平台可以自由攫取用户好友关系数据,其底线是禁止损害平台核心利益和破坏平台生态治理系统,且需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下厘清其内涵与边界[12]
首次!最高法发布数据权益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扬子晚报网· 2025-08-28 22:40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对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1] -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约半年时间里 其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 其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15924个与甲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 [1] - 案涉短视频中约40%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1]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某科技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数据并在乙APP展示传播 构成不正当竞争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人民币 [2] - 法院一审判决某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第二次修订 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3] - 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 - 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 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指导性案例包含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被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 [3] - 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 网站或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信息时的其他登录方式 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3]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南京落槌
新华日报· 2025-06-30 05:27
案件判决结果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旺神"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淘宝、天猫、淘软三家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1] - 该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 [1] - 涉及"小旺神"相关功能已全面下架 [2] 侵权行为分析 - "小旺神"通过寄生软件窃取三原告平台中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关键数据 [1] - 侵权行为始于2019年,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窃取、打包销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 [1] - 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多个功能构成侵权,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2] 数据权益认定 - 原始加工数据集合、深度加工的经营数据及"生意参谋"等衍生数据产品均属三原告核心权益 [2] - 法院确认三原告依法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 [2] - 该案首次在单一侵权案件中对多类数据进行全面、分层保护 [2] 行业影响 - 判决通过分层确权、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三重机制保护数据权益 [2] - 区分了商业秘密和公开数据权益,确定数据行业商业道德标准 [2] - 为数据市场正当有序竞争提供规则指引,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新模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