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货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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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诞生贸易新公约
第一财经· 2025-12-25 20:07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的核心意义与影响 - 公约由公司提议并主导推动,是公司引领并深入参与制定的重要国际规则,标志着公司在国际政策制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3] - 公约正式宣告了全球贸易“全运输方式”物权化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3] - 公约是一项历史性创新,覆盖任何运输方式下的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及多式联运单据,堪称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4] - 公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贸易数字化和运输单据的可转让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4] - 公约首次在历史上确立,通过一份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可转让单证,即可代表经由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运输的货物,从而实现全运输方式下的物权凭证统一[4] 解决的法律与金融“制度时差” -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存在“制度时差”:仅海运单证在特定条件下具备物权属性,提单如同“房产证”是有价值的单证[4] - 铁路、公路和航空运单在法律上仅被视为“到货通知”,缺乏“持单即持货”的属性[4] - 在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中,传统铁路运单无法作为抵押品进行融资,制约了相关业务的金融支持[4] - 公约的通过消除了陆路运输特别是跨境陆运中的法律障碍[5] - 公约为银行带来了重要的法律确定性,过去国际和国内法律均未明确赋予海运以外运输方式所出具单证的物权属性[5] - 银行可接受陆路运输单证作为担保品,从而有效缓释贸易融资风险[5] - 公约下运输经营人因需承担责任,不会随意签发单证,这为银行核实贸易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依据[5] 为行业与企业创造的新机遇 - 公约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尤其使内陆发展中国家及中小企业受益[5] - 公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额外的担保工具,支持其获取贸易融资[5] -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公约增加了交易灵活性,例如在运输途中若目的国突发风险,企业能够通过转让单证转卖货物,增强了控货能力[5] - 对物流运输行业而言,法律确定性的提升有助于其更高效地融入全球供应链,尤其将促进多式联运模式的发展[5] - 公约也为保险等相关行业创造了在非海运场景中探索新商机的空间[5] 公约的制定背景与过程 - 为填补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相关国际规则的空白,公司于2019年7月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6] - 经过公司与各方6年多来的携手合作,2025年7月和12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8届委员会会议和第80届联合国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约草案[6] - 此项立法建议的提出,是基于公司在对外贸易,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及中欧班列快速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金融需求[6] - 公司将海运提单打磨了三百年的功能逻辑,通过现代法律技术手段移植到陆运、空运及多式联运中,是一项源于企业实务的立法倡议[6] - 在整个公约草案的谈判过程中,商务部牵头的公司政府代表团发挥了主导作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7] - 中方提出的具体条款充分考虑了业界诉求,因此赢得了各国代表的广泛认同[7] 公约的试点进展与未来步骤 - 公约虽已在联合国通过,但尚未生效,需至少十个国家批准方可实施[8] - 目前各方正积极推动公约签署、批准进程,并在生效前开展试点项目[8] - 国际商会正与联合国贸法会、亚太经社会、全球货运代理协会等机构共同起草系列问答文件及实务指南[8] - 联合国贸法会于2024年7月启动公约试点项目,公司积极争取试点首先在境内落地[9] - 江苏中行成功完成了全球首笔纸质及电子单证业务,目前已累计完成5笔[9] - 该试点案例已被联合国贸法会及亚太经社会设立专门网页进行宣传,以鼓励全球相关机构参与[9] - 目前,公司境内已有新的试点项目开展,国际上也出现了个别试点意向[9]
填补国际规则空白 便利跨境融资
新浪财经· 2025-12-24 03:08
公约核心内容与意义 - 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由中国发起并主导的《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 这是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填补了海运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无法凭单交易、融资的法律空白 [1] - 公约核心内容包括创设适用于公路、铁路、航空及海运等各类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 实现单式与多式联运的统一法律框架 [1] - 公约明确按公约签发的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属性 为跨境贸易的货物在途转让、融资等提供法制保障 并兼容电子单证形式以助力全球贸易数字化转型 [1] 公约产生的背景与需求 - 国际贸易中以所有权文件为担保的贸易融资是解决贸易融资缺口的方案之一 允许中小企业通过转让或设定其货物所有权上的担保权益来获得融资 [1] - 伴随“一带一路”发展及中欧班列应用迅速增长 铁路等运输单证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问题凸显 产生了赋予其物权凭证属性的金融需求 中国基于此提出了NCD公约立法建议 [2] - 为解决跨境铁路运输单证融资问题 中国重庆、四川的企业在与欧洲贸易伙伴开展国际贸易时 曾创造性地使用铁路运单探索融资实践 但苦于没有国际规则支撑而受到很大限制 [2] 公约的制定过程与中国角色 - 2019年 基于使用中欧班列的企业在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方面的金融需求 中国在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会议上提交提案 建议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 [2] - 联合国贸法会审议后决定将该专题交由第六工作组负责 正式拉开国际立法序幕 中国代表团汇聚了商务部牵头的国家部委官员及交通、金融等领域的业界和学界专家 全程参与并引领谈判 [2] - 公约核心条款如第7条“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的最终定稿 中国代表团是“最后方案”的有力推动者与积极贡献者 坚持参照海运提单法律制度 以单证本身记载为依据 [3] - 该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是中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 具有划时代意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