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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 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
显盈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意见的审计报告;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