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明珠理财月月赢系列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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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1.8亿元理财资金仅剩44万元 涉案人员被指精神失常并失踪
犀牛财经· 2026-02-02 14:48
案件核心事实与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就一桩涉案1.8亿元人民币的理财资金失踪案作出再审裁定 撤销了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5] - 涉案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 近3年内累计转入3.6亿元 2018年6月动用账户内1.8亿元存款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 但到期后未能获得兑付 发现资金早已蒸发[2] - 早在2014年1月 涉案账户就出现未经授权的资金划转 截至2017年9月 账户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9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 霍某某等个人账户 此时账户实际仅剩余44万余元[3] - 司法鉴定显示 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 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 银行提交材料中公证处会计的签名也为冒用[4] 银行内部管理与责任争议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负责对接 定期递送对账单 直至2018年对账单均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且核算无误 但事后证明这些对账单系伪造[2] - 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 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 霍某某是其母亲[4]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在庭审中否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 主张相关文件印章系伪造 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 请求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4] - 银行在庭审中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 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 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4] 法律程序与裁决要点 -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的先刑后民抗辩意见 裁定驳回公证处的起诉[4]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主体不同 法律事实不同 不属于同一事实 因此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4]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 二审裁定 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5]
1.8亿理财资金不翼而飞!大连银行主张“先刑后民”,最高法驳回并指令审理
新浪财经· 2026-01-29 09:02
案件核心事实与资金流向 - 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截至2018年6月,账户内存款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1][3] - 公证处动用该1.8亿元存款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但产品到期后银行未能兑付,公证处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余44万余元,资金已被擅自划转[1][3] - 自2014年起,涉案账户资金未经授权被转出,其中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向公证处其他银行账户转出4笔款项共计1.9亿元[3] - 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涉案账户与九家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的个人账户存在多笔不明资金往来,部分企业由罗、霍二人控股或参股[4] -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基本无交易,直至2020年8月21日销户[4] 银行操作与内部人员关联 - 涉案账户开立第五天,犯罪嫌疑人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身份,持伪造的申请材料从银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当时账户内已有4000万元资金[6] - 领取设备两天后,犯罪嫌疑人将4000万元近乎全额转出,此后四年间又以相同手段四次领取网银设备、办理变更手续,并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6] - 关键人物罗某某曾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及业务四部负责人,霍某某系罗某某之母,李某系该行客户经理[6] - 银行在一审中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同时认可李某曾为其工作人员但已离职[8] 证据争议与司法鉴定 - 公证处主张外部转账均未经授权,并提交了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两次理财相关文件,称所有证据均由客户经理李某上门提供[7][8]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经司法鉴定,文件上的银行转讫章印文与样本不符[8] - 银行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业务受理专用章系伪造,但以无此印章为由无法提供比对样本[8] - 二次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人名章真实;所有“刘某某”签名均与样本不符,印证身份被冒用[8] 法律程序与责任认定焦点 - 一、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裁定,明确民事争议(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冒用身份、伪造材料划转资金)并非“同一事实”,应分开审理[10][11] - 最高法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指出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自身合规与监管责任[12] - 银行在庭审中辩称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网银开通等材料均加盖公证处有效印章,资金流转应属公证处自身操作[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