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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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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1.8亿理财资金“蒸发”只剩44万
新浪财经· 2026-02-04 21:40
案件核心概述 - 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存入的1.8亿元理财资金,到期后账户余额仅剩44.83万元,资金近乎“蒸发” [1][7] - 案件涉及银行内部人员通过伪造对账单、冒领网银加密设备等手段,在近五年内将客户资金转移至外部企业及个人账户 [1][4][7][10]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再审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5][12] 案件经过与操作手法 - 案件始于2013年12月,公证处开立对公账户,三年内累计转入资金3.6亿元 [2][8] - 自2014年1月起,资金在未经授权下被逐步转移,客户经理李某提供伪造的19张季度对账单和32张存款利息回单以掩盖事实 [2][8] - 账户开立第五天,有人冒用客户会计身份骗走网银加密设备,两天内将账户内4000万元资金近乎全额转出 [4][10] - 此后四年间,犯罪嫌疑人又四次以相同手段冒领网银设备并篡改客户预留电话 [4][10] 资金流向与内部关联 - 涉案资金被转移至九家外部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 [3][9] - 罗某某曾担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四部负责人,霍某某为其母亲,部分接收资金的企业由二人直接控股或参股 [3][4][9][10] 司法审理过程 - 银行在一审、二审中以“先刑后民”为由抗辩,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侦查,法院当时采纳该观点驳回了客户起诉 [5][11]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事实各异”,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审理不受刑事程序影响 [5][12] 银行内部管控与经营状况 - 案件暴露大连银行内部控制的严重问题,该行及分支机构近年来多次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6][12] - 2025年三季报显示,大连银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净利润4.81亿元,较上年同期回落4.81个百分点 [7][12]
大连银行1.8亿元理财资金仅剩44万元 涉案人员被指精神失常并失踪
犀牛财经· 2026-02-02 14:48
案件核心事实与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就一桩涉案1.8亿元人民币的理财资金失踪案作出再审裁定 撤销了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指令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5] - 涉案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 近3年内累计转入3.6亿元 2018年6月动用账户内1.8亿元存款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 但到期后未能获得兑付 发现资金早已蒸发[2] - 早在2014年1月 涉案账户就出现未经授权的资金划转 截至2017年9月 账户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9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 霍某某等个人账户 此时账户实际仅剩余44万余元[3] - 司法鉴定显示 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 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 银行提交材料中公证处会计的签名也为冒用[4] 银行内部管理与责任争议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负责对接 定期递送对账单 直至2018年对账单均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且核算无误 但事后证明这些对账单系伪造[2] - 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 罗某某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 霍某某是其母亲[4]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在庭审中否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 主张相关文件印章系伪造 并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 请求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4] - 银行在庭审中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 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 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4] 法律程序与裁决要点 -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的先刑后民抗辩意见 裁定驳回公证处的起诉[4]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本案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主体不同 法律事实不同 不属于同一事实 因此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4]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 二审裁定 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5]
1.8亿理财剩44万,银行担责不该拖延
新京报· 2026-02-01 19:40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用1.8亿元购买该行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账户资金仅剩44万余元[1] - 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1]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1] 法律程序与“先刑后民”原则 - “先刑后民”原则指先解决刑事犯罪,再解决民事争议,在此案中对银行有利,可拖延其承担责任的时间并可能将责任转化为补充责任[1] - 从客户角度,“先刑后民”不利,拖延了其得到公正的步伐,且可能因对方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即使胜诉也无法拿回钱[2]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中刑事与民事并非“同一事实”,民事争议聚焦于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刑事犯罪指向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等行为,因此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3] -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对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否定,明确了“非同一事实”下的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具有标杆意义[3] 银行责任与行业影响 - 案件事实包括大量伪造的存款利息回单、对账单以及冒用的公证处会计签名,显示确有个人犯罪发生[2] - 在金融纠纷中,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是客户资金的守门人,必须守好安全底线[3] -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向社会传递信号,银行不能再以“先刑后民”为挡箭牌拖延责任履行[3]
1.8亿理财资金不翼而飞!大连银行主张“先刑后民”,最高法驳回并指令审理
新浪财经· 2026-01-29 09:02
案件核心事实与资金流向 - 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账户,截至2018年6月,账户内存款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1][3] - 公证处动用该1.8亿元存款购买大连银行理财产品,但产品到期后银行未能兑付,公证处发现账户实际余额仅剩余44万余元,资金已被擅自划转[1][3] - 自2014年起,涉案账户资金未经授权被转出,其中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向公证处其他银行账户转出4笔款项共计1.9亿元[3] - 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涉案账户与九家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的个人账户存在多笔不明资金往来,部分企业由罗、霍二人控股或参股[4] -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基本无交易,直至2020年8月21日销户[4] 银行操作与内部人员关联 - 涉案账户开立第五天,犯罪嫌疑人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身份,持伪造的申请材料从银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当时账户内已有4000万元资金[6] - 领取设备两天后,犯罪嫌疑人将4000万元近乎全额转出,此后四年间又以相同手段四次领取网银设备、办理变更手续,并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联系电话[6] - 关键人物罗某某曾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及业务四部负责人,霍某某系罗某某之母,李某系该行客户经理[6] - 银行在一审中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同时认可李某曾为其工作人员但已离职[8] 证据争议与司法鉴定 - 公证处主张外部转账均未经授权,并提交了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两次理财相关文件,称所有证据均由客户经理李某上门提供[7][8] -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经司法鉴定,文件上的银行转讫章印文与样本不符[8] - 银行主张理财文件及对账单上的业务受理专用章系伪造,但以无此印章为由无法提供比对样本[8] - 二次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人名章真实;所有“刘某某”签名均与样本不符,印证身份被冒用[8] 法律程序与责任认定焦点 - 一、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裁定,明确民事争议(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冒用身份、伪造材料划转资金)并非“同一事实”,应分开审理[10][11] - 最高法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指出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自身合规与监管责任[12] - 银行在庭审中辩称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网银开通等材料均加盖公证处有效印章,资金流转应属公证处自身操作[10]
超卓航科: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3
诉讼案件概述 - 案件处于终审裁定阶段,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为原告 [1] - 涉案金额为6000万元储蓄款及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3.45%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1] - 案件涉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最初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 [2] 诉讼进展情况 - 一审法院因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 [2]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基于"先刑后民"程序驳回上诉 [3] - 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待审结后可再行主张权益 [2][3] 财务影响 - 公司已在2023年度将5995万元被划转存款全额确认为损失 [3] - 若款项收回将对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3] - 实际控制人已垫付5995万元,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 [3] 后续处理 - 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将再行提起诉讼 [2][3] - 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 -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