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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期徒刑10年到无罪撤诉——宝马车“盗窃案”大反转
经济观察报· 2025-12-31 20:11
案件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 郭明因被指控盗窃其姐姐郭媛名下的一辆宝马车,于2021年5月26日被警方抓获,后被羁押[15] - 2023年3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明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19] - 2023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 - 2025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4] - 2025年8月1日,郭明获得取保候审,暂获自由[25] - 2025年12月9日,经指定管辖的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郭明不起诉,郭明无罪[25] 涉事车辆与财务关系 - 涉案车辆为一辆白色宝马GT6,车牌号为京LGR190,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登记所有人为郭媛[4] - 车辆总价50多万元,首付款由郭明、李冠静支付,车辆贷款由郭媛名义办理[4] - 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李冠静每月向郭媛汇款7943.81元,共6期,此后至2022年12月4日的30期贷款(总计约23.83万元)由宝马汽车金融公司从郭媛账户扣款[5] - 郭媛称郭明夫妇曾向其借款总计约30多万元未还,车辆首付款可视作还款,并约定以月供作为租金,但后期未再支付[4] 车辆出售争议与关键证据 -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9日,因培训学校资金短缺,郭明同意李冠静出售该宝马车[7] - 2020年9月1日,李冠静与陈璐签订个人购车合同,约定以49万元价格出售车辆[7]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0年8月22日起,郭明多次明确反对卖车,并在9月1日、2日、4日、11日至少四次强调不同意卖车[8] - 李冠静证言称,截至2020年10月9日,陈璐共支付了40.9658万元购车款[12] - 交易记录显示,陈璐向李冠静的多笔转账备注为“运营款项”,最后一笔12.9658万元在车辆“丢失”当天(10月9日)转账,备注为“陈璐借给贝迪姆教育培训学校运营资金”[13] 车辆取回过程与“盗窃”指控 - 2020年10月初,郭明为寻找女儿,使用“宝马互联APP”定位车辆至周口,并于10月9日凌晨将车开回北京[9] - 郭媛称是她让郭明将车开回,且郭明随身带有车辆备用钥匙[9] - 车辆开回时,车内仍有郭明女儿的安全座椅、李冠静的物品及郭明的挪车电话[9] - 车辆使用人杨先林报警称车辆被盗,并称副驾驶放有现金22.6万元,后备厢有精品茅台价值2.06万元[14] - 检察院最终指控郭明盗窃车辆价值47万元,未指控其盗窃现金和茅台酒[16] 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点 - 郭明及其律师做无罪辩护,强调车辆所有权属于郭媛,郭明未同意卖车,也未获得卖车款[17] - 律师提交行车记录仪资料,显示杨先林与李冠静存在“不寻常关系”,主张杨先林为恶意第三人[17] - 2020年9月7日,李冠静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车辆折价款30万元,后撤回;同年11月再次起诉时,要求分割24.5万元,与其声称的49万元卖车款存在矛盾[18] -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归郭明、李冠静,陈璐属合法占有,郭明行为构成盗窃[19] - 二审阶段,周口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但意见未被采纳[20] 案件后续影响 - 2024年,淮阳区法院赴北京将郭媛日常驾驶的该宝马车强制执行开走[21] - 郭明失去自由后,其与李冠静婚内的两套住房被李冠静出售[21] - 2025年12月9日不起诉决定后,郭明的犯罪记录仍未消除,其与李冠静的离婚诉讼亦未完结[2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宝马车尚未归还给郭媛[26]
从有期徒刑10年到无罪撤诉——宝马车“盗窃案”大反转
经济观察报· 2025-12-31 19:50
案件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 郭明因开走其姐姐郭媛名下、但由夫妻二人实际使用的宝马车,于2023年3月被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2][27] - 2023年6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8] - 郭明提出申诉后于2025年6月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3][33] - 2025年8月郭明获淮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3] - 2025年12月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郭明无罪[3][34] 涉事车辆背景与权属争议 - 车辆为白色宝马GT6牌照京LGR190注册日期2020年1月15日行驶证所有人为郭媛[8] - 车辆总价50多万元首付款由郭明李冠静支付郭媛称系因二人无北京车牌而借予使用并约定以月供作为租金[8] - 北京汽车限购政策严苛至2025年12月最近一期传统燃油车个人摇号中签率约为1‰外地牌照车辆在北京行驶受多重限制[9] - 2020年2月1日至7月8日李冠静每月向郭媛汇款7943.81元共6期此后至2022年12月4日共30期贷款由宝马金融从郭媛账户扣款总计约23.83万元[9] - 李冠静在证言中否认向郭媛借款并称车贷只支付了7个月至2020年8月[11] -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应为郭明李冠静而非行驶证上的郭媛[27] 车辆出售纠纷与关键证据 - 周口市淮阳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9日郭明同意卖车2020年9月1日李冠静与陈璐签订个人购车合同约定售价49万元[13]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0年8月22日起郭明多次明确反对卖车2020年9月1日、2日、4日、11日至少4次明确表示不同意卖车[14] - 李冠静与陈璐签订的合同显示售价49万元陈璐于2020年9月1日至2日支付10万元定金[18] - 交易记录显示2020年9月15日至10月9日陈璐向李冠静转账多笔款项总计40.9658万元转账备注多为“运营款项”[19][20] - 郭明律师提交的行车记录仪音像资料显示杨先林与李冠静存在“不寻常的关系”主张杨先林为恶意第三人[25] - 李冠静在2020年9月7日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要求郭明支付车辆折价款30万元后撤回同年11月9日再次起诉时折价款变为24.5万元郭明方质疑此与49万元卖车款矛盾[26] 郭明取车过程与涉案财物 - 2020年10月初郭明使用“宝马互联APP”在周口定位到车辆后于10月9日凌晨将车开回北京[15] - 郭媛称是她让郭明开回车有两套钥匙郭明随身带有一套[16] - 郭明开走车时车内有女儿安全座椅、李冠静驾驶证及郭明本人的挪车电话等物品[16] - 报案人杨先林称其放在车副驾驶的22.6万元现金及后备厢价值2.06万元的精品茅台酒一同丢失[21] - 检察院指控时未将现金和茅台酒计入盗窃数额仅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7万元[24] 案件后续影响与现状 - 2024年周口淮阳法院法官赴北京将郭媛日常驾驶的该宝马车强制执行开至周口[30] - 郭明失去自由后其与李冠静婚内的两套住房被李冠静卖出郭明当时不知情[30][31] - 2025年12月扶沟县检察院不起诉理由为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未查清涉案现金及茅台酒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3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郭明的犯罪记录尚未消除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车辆也未归还给郭媛[35] - 郭明与李冠静的离婚诉讼仍未结束二人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