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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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00:1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明确除外情形包括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及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的资助[2]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章程制定[2] - 实质性财务资助涵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资产使用权条款及高预付款等深交所认定的行为[2][3] 财务资助限制及要求 - 禁止为深交所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与董事/控股股东等经营性资金往来需明确结算期限并履行审议程序[5][6]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约定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涉及资助事项需及时披露[7][8] 审批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单次金额超净资产10%或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10] - 对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或说明原因[11]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指标(资产/负债/净利润等)、关联关系、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荐机构意见[13] - 被资助方出现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破产等情形时需披露风险判断及补救措施[14] 职责分工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后续跟踪,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内审部门监督合规性[15][16][19]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生效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21][22][23]
杭州高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7 21:25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经营稳健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2]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除外 [2] 财务资助对象与关联方规定 - 禁止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主体)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时可例外 [3]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若含控股股东关联方,该关联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股东会回避表决 [3][6]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披义务 [2][4] - 董事会审议时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 [4] - 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披露资助的公平性及风险 [4][5] 股东会审议触发条件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5]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0% [5] -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资助协议与限制条款 - 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5] - 逾期未收回款项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 [5] - 特定期间(如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间)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控制措施等 [6][7] - 需提交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机构意见等文件 [6] - 被资助对象出现债务违约或财务困境时需及时披露应对措施 [7] 其他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 -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异常资产使用权费用等行为视同财务资助 [8] 违规责任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0]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