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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财联社· 2026-04-24 18:24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制定,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边界,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并计划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 [1][2][33] 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营网络营销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委托提供的营销服务 [3]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4] - 金融机构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并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开展网络营销,并需进行显著的区域提示 [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必须基于金融机构的明确委托,且不得转委托,在提供购买转接渠道时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并设置显著提醒 [5] - 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6] - 禁止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包括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营销 [6]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并建立审核机制 [7]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及营销人员(如通过公众号、直播)必须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9][10] - 营销内容必须与金融产品合同关键信息(如利率费率、风险提示)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8] - 金融机构需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其网络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信息 [9] - 详细列举了制作网络营销内容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用语等 [11]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 营销多类别金融产品时,应为每类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12] -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或为其提供营销服务 [12] -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营销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必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以及关闭算法推荐的选项 [13][13] - 以弹窗广告形式营销时,必须提供显著的一键关闭功能 [14] -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或其合法开设的账号内进行,营销人员须为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核验营销主体的资质并展示认证信息,对违规内容需立即停止服务并报告 [16] - 严格限制在网站、APP及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银行”“理财”“保险”“支付”等涉金融属性字样,必须与已获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17][18]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时需明确划分权责,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销售环节 [18] -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平台而免除自身对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18] - 金融机构委托前需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技术、合规等方面建立事前评估机制 [19] - 禁止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20]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持续跟踪评估其合规与安全情况 [22][23] - 第三方平台需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清晰展示产品提供者名称,避免品牌混同 [20] - 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前需核实金融机构资质,并建立监测机制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21] - 第三方平台获取和使用客户信息数据需取得授权,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获取或使用金融机构客户数据 [2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金融管理部门(央行、金监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依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监管 [22]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执法 [23] - 金融管理、网信、电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和处置 [29] -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电信等部门对违规使用涉金融字样名称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管理 [30] - 金融行业协会需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自律规范,并建立集中披露平台配合监管 [3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违规开展网络营销,将由金融管理部门采取警示函、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2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算法推荐、弹窗广告、垄断竞争等规定,将由网信、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 [26][27][28] -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违反营销内容禁止性规定(如误导宣传)、数据安全规定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将面临多部门联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29][30][31] 第七章 附则与施行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特许兑换机构等开展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31] - 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营销行为需遵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合作规范的规定 [32] -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