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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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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速递】近期关于跨区域建筑服务类问题热点答疑(四)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0 23:3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指南 - 若跨区域经营合同不再履行且报告尚未报验,办税人员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作废已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 - 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功能界面 [1] - 在功能界面可对已采集的报告进行条件查询、新增、延期、修改和作废操作 [3] - 作废时,选择需要作废的报告并点击【作废】,在确认提示框中点击【确定】即可完成作废 [7] - 报告修改操作适用于已开具未报验和已开具未反馈的报告,操作路径与作废相同 [13] - 修改时,进入功能界面查询到目标报告后点击【修改】,可对经营方式、联系人及手机号等信息进行修改 [20] - 修改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修改成功,并可选择下载报告表、返回首页或继续办理 [22] 跨地区建筑企业税款预缴规定 - 跨地区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并由项目部就地预缴 [9]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依2%预征率计算 [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依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9]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约1.43万美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10] -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执行 [10] - 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申报 [10]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需在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以预缴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就地计算缴纳 [11]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管规定 -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用于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的专项基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和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 [27] - 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9] -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核电企业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29]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核电企业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缴费主体为核电企业 [30] - 征收范围分基建期和运行期,基建期按核电厂设计额定容量征收,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30] - 基建期征收标准为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在核准开工后3年内分年度缴清(30%、40%、30%)[30][31] - 运行期征收标准为根据上一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缴纳 [31] - 缴费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应缴费款 [31] - 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进行,需选择按年纳税期限并填写费款所属期 [34][35] - 申报基建期收入时,征收标准为5000,对应5000元/千千瓦,企业需将设计额定容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填入应缴费基数 [37] - 申报运行期收入时,征收标准为0.2,对应0.2元/千千瓦时,企业需将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时填入应缴费基数 [37] - 缴费人仅需申报缴纳上缴中央部分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37] - 该项收入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证明开具】模块开具 [39]
什么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6 17: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基本情况 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场外核应急准 备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主要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中,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 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 1993年8月,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的危害,国务院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24号),并于2011年1月进行修订,明确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 同承担。 2007年9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财防〔2007〕181号),明确了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征收标准、缴纳方式等。 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