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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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速递】近期关于跨区域建筑服务类问题热点答疑(四)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0 23:3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指南 - 若跨区域经营合同不再履行且报告尚未报验,办税人员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作废已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 - 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功能界面 [1] - 在功能界面可对已采集的报告进行条件查询、新增、延期、修改和作废操作 [3] - 作废时,选择需要作废的报告并点击【作废】,在确认提示框中点击【确定】即可完成作废 [7] - 报告修改操作适用于已开具未报验和已开具未反馈的报告,操作路径与作废相同 [13] - 修改时,进入功能界面查询到目标报告后点击【修改】,可对经营方式、联系人及手机号等信息进行修改 [20] - 修改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修改成功,并可选择下载报告表、返回首页或继续办理 [22] 跨地区建筑企业税款预缴规定 - 跨地区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并由项目部就地预缴 [9]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依2%预征率计算 [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依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9]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约1.43万美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10] -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执行 [10] - 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申报 [10]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需在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以预缴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就地计算缴纳 [11]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管规定 -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用于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的专项基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和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 [27] - 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承担,基建期在工程基建费中列支,运行期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9] -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企业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核电企业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29]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核电企业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缴费主体为核电企业 [30] - 征收范围分基建期和运行期,基建期按核电厂设计额定容量征收,运行期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30] - 基建期征收标准为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在核准开工后3年内分年度缴清(30%、40%、30%)[30][31] - 运行期征收标准为根据上一年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缴纳 [31] - 缴费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应缴费款 [31] - 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进行,需选择按年纳税期限并填写费款所属期 [34][35] - 申报基建期收入时,征收标准为5000,对应5000元/千千瓦,企业需将设计额定容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填入应缴费基数 [37] - 申报运行期收入时,征收标准为0.2,对应0.2元/千千瓦时,企业需将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单位转化为千千瓦时填入应缴费基数 [37] - 缴费人仅需申报缴纳上缴中央部分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37] - 该项收入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证明开具】模块开具 [39]
什么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6 17:46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收制度 - 中国建立了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以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经费,资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三部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2] - 相关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作为基本法律,以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和关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等主要文件[3][4] -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 核电企业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征收标准 - 核电企业在基建期需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6] - 核电企业在运行期需按年度上网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厘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7] - 该专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被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下的“场外核应急准备收入”科目[8] 旅游服务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12] - 多项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书画院在自身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202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13]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4] 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与发票管理 - 旅游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差额征税[15] - 选择上述差额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17] 旅游相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8][19]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以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1] 其他旅游相关税收处理 -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2] -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