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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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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五个一”体系也将落地运行
新浪财经· 2026-01-20 20:46
政策法规出台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该《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维护航空、公共及国家安全 [1] - 自2026年2月1日起,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数据局、机场集团等多部门联合推出的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管保障“五个一”体系及系列配套措施将正式落地运行 [1] 政策制定背景与依据 - 国家层面已于2023年5月31日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出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3] - 近年来上海低空经济快速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广泛,但“黑飞”等情况频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3] - 制定《办法》是为了全面落实国家法规,强化本地安全管理,建立分工明确、协同高效、全链条闭环的监管体系 [3] 适用范围与主体要求 -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军用、警用等特定部门无人机及室内飞行不适用 [4] - 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需根据国家条例和上海市反恐办法进行实名登记 [4] - 明确使用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资质要求 [4] - 要求无人机租赁经营者提供符合法规和国标的设备,并提示依法使用 [4] - 规定使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4] 飞行活动管理与申报流程 - 明确需要申报和无需申报的飞行活动情形 [5] - 单位、个人应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固定空域常态飞行应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报备;已获批准的活动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报告预计起飞时刻,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5] - 为方便申报,本市在“随申办”提供服务入口,受理飞行活动申请、常态飞行计划备案和起飞前报告 [6] 安全管理强化措施 - 明确使用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7] - 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8] - 要求无人机依法更新安全数据,实时报送及自动发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 [9] - 明确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表演等活动,达到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相关标准的,需按《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管理 [9] - 明确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不得实施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等13项禁止性行为 [10] - 规定飞行中遇到异常情况,操控人员应立即处置并向市飞行服务机构报告 [11] “五个一”监管服务体系 - **一套协同机制**:搭建交通、空管、民航、公安、经信等多部门参与的军地民协同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等打破部门壁垒 [12] - **一套制度规范**:《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运行手册》、《服务指南》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 [12] - **一套空域规划**:明确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管控要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完成注册登记后无需申报,管制空域飞行需批准 [12] - **一个智能平台**:“上海市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于2026年2月1日同步上线,用户可通过“随申办”APP一站式完成无人机登记、飞行申报、体验区预约等业务,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规避数据风险,后续将推出“适老化友好模式” [12] - **一个服务中心**:上海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于2026年2月1日正式运行,依托监管平台为用户提供飞行活动申请、空域信息查询、航行情报及应急处置等一站式服务 [13]
民用无人机新国标发布
新浪财经· 2026-01-20 02:12
行业监管动态 - 中国民航局发布两项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新国家标准 旨在从源头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1] - 新标准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 [1] 具体标准内容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明确了实名登记与激活的程序要求 [1] - 该标准规范了制造商开发具备实名登记激活功能的信息系统 [1] - 该标准旨在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更便捷地完成实名登记 [1] - 该标准适用于符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飞行或相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1] 政策意义与影响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被官方定义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1] - 新国标的发布意味着行业监管在制造和用户登记环节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标准化 [1]
解读|让无人机“看得见”“管得住”
中国民航网· 2026-01-19 18:04
行业政策与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发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运行管理 [1][2] - 规范制定背景是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无人机数量及操控员数量不断增加,应用场景涌现,对运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 [3] - 规范核心原则是“安全为先”与“管得住”才能“放得开”,而“看得见”是实现“管得住”的前提,落实运行识别要求是破解低空空域“看得见”难题的关键举措 [3] 规范技术内容与要求 - 规范要求民用无人机系统在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运行识别信息 [4] - 规范对运行识别的发送段、通信链路段与接收段分别提出详细技术要求,为相关系统的设计、生产、制造、检测、检验、审定、运行等提供了统一技术标准 [4] - 发送段规定了运行识别信息的发送功能、传输内容、传输协议、更新间隔等;通信链路段规定了传输能力、可靠性、稳定性等;接收段规定了接收能力、处理容量、运行功能等 [4] - 规范编制以技术成熟可靠、建设经济可行为原则,充分利用已有通信技术,保证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4] - 运行识别所需报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根本目的是实现飞行过程中的识别与监视,加强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管 [4] 适用范围与分类管理 - 规范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识别专用接收与处理系统,以及相关网络设备和通信链路的设计、生产、制造、检测、检验、审定和运行 [5] - 规范不适用于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具备符合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无人机系统,以及仅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系统 [5] - 运行识别分为广播式与网络式两种模式 [5] - 广播式运行识别是指无人机以不指定对象的方式广播运行识别信息,接收系统接收自身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可实现区域内的实时监控,支撑安全监管,并让公众获知周围无人机运行状态 [5][6] - 网络式运行识别是指无人机系统通过网络,主动向指定接收与处理系统远程发送信息,能够实现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为全国范围内的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及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基础 [6] 实施路径与过渡期安排 - 自2026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之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民用无人机不应实施运行 [7] - 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但不满足规范指定条款的无人机,尚可继续运行;同时,生产厂家应在此期限内为无人机系统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确保其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至少满足规范指定条款的要求 [7] - 规范自实施之日起,针对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的民用无人机系统给予3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民用无人机应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运行 [7] - 对于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机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产品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对于不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应主动公布硬件升级服务方案 [7] 对产业发展的意义与影响 - 从技术角度看,规范统一了运行识别各环节的详细功能和指标参数,创新性地提出了运行识别接收与处理系统的要求,补齐了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识别的信息链和产业链 [8] - 从产品及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产厂家实现无人机可靠被监视功能的难度,为未来更大规模、更多种类低空航空器安全纳入我国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体系奠定了基础 [8] - 规范为满足低空合作无人机运行全程“看得见”的需求、实时获取飞行动态提供了有效技术途径,在技术标准层面为国家低空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8] - 规范为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有力支撑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8]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浪财经· 2025-12-27 13:18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核心内容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 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 需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按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 [1] -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 需按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1] 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强化 - 明确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 [1] - 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 [1] - 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1] - 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1]
人大常委会 |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2025-12-27 12:29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核心内容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 - 本次修法旨在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制度措施 [1] - 新修订的法律共16章262条,对于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明确从事其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需按国家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 [1] -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1] 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强化 - 进一步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明确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 [2] - 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 [2] - 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在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2] 法律条款完善 -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3]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 2025-12-27 11:09
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核心内容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 - 本次修订旨在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 [1] - 修订后的法律共16章262条,对于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明确从事其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需按国家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规定无需取得的除外) [1] -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需按国家规定为其产品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1] 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强化 - 进一步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明确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 [1] - 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 [1] - 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在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1] 法律条款完善 -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2]
民用航空法修订: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等应取得适航许可
中国新闻网· 2025-12-22 13:31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草案三审稿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需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1] - 草案三审稿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需按规定为其产品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1] 旅客权益保障规定 - 草案三审稿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以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 [1] - 草案三审稿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1] 航空人员保障规定 -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1]
剑指“黑飞”“扰航”乱象,山东无人机新规下月起实施
齐鲁晚报· 2025-12-19 09:37
山东省无人机管理新规核心内容 - 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首部针对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的省政府规章 [1] - 《办法》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为公安机关查处“黑飞”、“扰航”等违法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1][3] 行业现状与监管挑战 - 截至2024年底,山东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 [2] - 行业快速发展同时暴露出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 - 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不明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产业发展 [2] 《办法》主要内容与职责分工 - 《办法》共6章39条,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4]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处置违规飞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建与空域管理,工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等 [4] - 加强对无人机及操控人员管理,明确飞行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及异常报告义务 [4] - 对照上位法,明确组织飞行活动需依法申请,规定了10项安全飞行行为规范和9项禁止行为(如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等) [4] - 明确规定无人机所有者应进行实名登记 [4] 全链条监管与法律责任 - 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无人机实施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动态监管与服务 [5] - 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无人机,规定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核验登记及提供合规产品的义务 [5] - 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使用不合规无人机飞行,公安机关可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 对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物品、责令停飞、查封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6] - 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6] 《办法》的特色亮点与创新措施 -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对低空基建、业态拓展等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7] - 完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从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到反制设备管理,构建完整安全责任链条 [7] - 细化管制空域管理:明确省、市政府管制空域的划设、公布、调整要求,并增设为保障重大活动、军事任务、抢险救灾等情况的空域动态调整机制 [7] - 明确省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要求,推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共享共用,破除数据壁垒 [7] - 明确重要场所管制措施:市级公安机关可经批准在人员聚集场所周边适飞空域采取警示、限飞、疏导等措施 [8] - 增设民用运输机场防范扰航要求:山东系全国首个将此提升至地方立法层面的省份,要求机场所在地政府会同相关单位在净空保护区域开展扰航防范工作 [8] 后续实施与行业影响 - 下一步将推动各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数据共享、联动处置等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管无缝衔接 [8] - 将逐步优化飞行活动审批手续,完善无人机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旨在打造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服务管理格局,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8]
破解“黑飞”“扰航”等安全监管难题,山东无人机新规2026年元旦起实施
凤凰网财经· 2025-12-18 15:35
政策法规出台 - 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 - 该《办法》旨在解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安全管理问题 如管理职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1] - 《办法》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效衔接 对部门职责、空域管理等进行细化和明确[1] 管理职责与机制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并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规定[2] - 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空域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和无线电频率使用[2] - 强调加强监督管理 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 实施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动态监管[3] 飞行活动监管规范 -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 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2] - 明确10项行为规范 包括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 并明确9项禁止行为 如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等[2] - 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3] 销售租赁与源头管控 -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规定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3] - 此举旨在强化源头管控 堵塞监管盲区[3] 法律责任与政策目标 - 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例如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航空器飞行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给予相应处罚[3] - 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等行为 规定依纪依法追责问责[3] - 政策目标是协同加强安全监管 促进低空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有序引导和服务群众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3]
山东首部无人机新规下月施行,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等9项禁止行为
齐鲁晚报· 2025-12-18 13:55
文章核心观点 - 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地方立法补充完善国家条例,建立清晰的管理职责、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充分的执法依据,以解决当前民用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安全管理与行业服务问题,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 - 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1] - 行业服务方面存在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不明显等问题,相关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 [1] - 办法基于国务院、中央军委2023年5月31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进行补充完善 [1] 管理职责与协调机制 -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2] -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依法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 [2] -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 [2] -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 [2] 对无人机及操控人员的管理 -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 [2] - 规定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及措施 [2] -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10项行为规范 [2] -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投放违法宣传品等9项禁止行为 [2] 监管平台与全链条管理 - 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3] - 目标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 [3] - 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 [3] -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规定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 [3] 法律责任与追责 - 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3] - 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 规定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