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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弄虚作假,“双罚”都要到位
新浪财经· 2026-01-24 05:55
案件概述 - 内蒙古包头市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2021年至2024年间,将低价中药饮片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平贝母冒充川贝母对外销售,累计获利1万余元[1] - 该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销售假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案件于2025年3月移送至九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 -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于2025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1] 检察监督与行政衔接 - 九原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避免“不刑不罚”,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1] - 若直接依据药品管理法,涉案医药公司面临的罚款起点达150万元,但考虑到公司规模有限,高额罚款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并影响员工就业[2] - 2025年7月,检察院就行政处罚适当性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处罚应全面考量社会危害、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悔过表现及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2] - 听证会后,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落实对公司和个人的“双罚制”,同时综合全案情节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一刀切”,并随案移送了违法线索和类案参考[2] 行政处罚结果与行业影响 - 2025年10月,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对王某某个人实施终身禁业[3] -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为严格执法与合理裁量提供了重要参考[3]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还建议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店专项检查及警示教育活动,以案释法强化行业自律[3] -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该案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审查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开展专题培训以提升执法质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