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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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弄虚作假,“双罚”都要到位
新浪财经· 2026-01-24 05:55
案件概述 - 内蒙古包头市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2021年至2024年间,将低价中药饮片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平贝母冒充川贝母对外销售,累计获利1万余元[1] - 该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销售假药,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案件于2025年3月移送至九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 -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于2025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1] 检察监督与行政衔接 - 九原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避免“不刑不罚”,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1] - 若直接依据药品管理法,涉案医药公司面临的罚款起点达150万元,但考虑到公司规模有限,高额罚款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并影响员工就业[2] - 2025年7月,检察院就行政处罚适当性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处罚应全面考量社会危害、主观过错、获利情况、悔过表现及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2] - 听证会后,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落实对公司和个人的“双罚制”,同时综合全案情节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一刀切”,并随案移送了违法线索和类案参考[2] 行政处罚结果与行业影响 - 2025年10月,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对王某某个人实施终身禁业[3] -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为严格执法与合理裁量提供了重要参考[3]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还建议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店专项检查及警示教育活动,以案释法强化行业自律[3] -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该案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审查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开展专题培训以提升执法质效[3]
湖南行刑反向衔接破解“不刑不罚”
新浪财经· 2026-01-07 03:28
文章核心观点 - 湖南省检察机关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成效显著 行政处罚率从2023年的61.38%跃升至93.59% 有效填补了“不刑不罚”的制度空白 [1] 制度实施规模与成效 - 该制度实施3年来已办理案件66118件 涉及80902人 [1] - 反向衔接案件占全省行政检察年均办案量80%以上 涉及数百个罪名 [1] - 全省2137家行政执法单位已接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2] - 检察机关通过平台移送检察意见10591件 行政机关反馈率从早期7.7%升至82.04% [2] 工作机制与规范建设 - 湖南检察机关对2023年34548件不起诉案件逐案梳理 编订《审查手册》明确99个重点罪名审查要点 [1] - 建立刑事与行政检察会商制度 制定6大重点领域工作指引 [1] - 怀化市实现行政执法单位全覆盖 线上移送率达100% [2] - 部分基层院探索高频罪名智能办案模型 推动衔接从“人盯人”转向“系统跑” [2] - 省检察院与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制发衔接办法 14个市州均建立会签机制 [2] 监督与制度保障 - 2023年以来 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回复、不立案等情形跟进监督432件 提出检察建议259件 移送线索68件 [2] - 11项相关指标已纳入省人大法治政府建设评价体系 让反向衔接从“业务动作”变为制度约束 [2] - 湘潭县检察院创新的人大监督下府检联动机制获最高检推介 [2]
闭环管理堵牢“不刑不罚”漏洞
新浪财经· 2026-01-04 07:22
文章核心观点 - 浙江省三门县检察院构建并推行“内外双查”案件质量管控体系 旨在提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质效 通过内部质量检查与外部专项评查相结合 并辅以智能管理平台和闭环管理机制 解决了案件流转不规范、处罚标准不一及“不刑不罚”等问题 取得了显著整改成效 [1][2][3] 内部质量管控机制 - 检察院围绕案件办理常见问题 梳理出流程监控、质量检查、文书归档等3类25项评查要点 业务部门先自查整改 案管部门再进行随机抽查 [2] - 检察院制定《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内部监督管理办法》并自主研发智能管理平台 该平台可对案件关键节点实时跟踪并自主预警 防止超期移送、逾期回复等问题 同时能围绕评查要点进行智能分析 精准提示风险 [2] 外部衔接与协作机制 - 针对不起诉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却未落实的问题 检察院推动县委依法治县办制发协作配合工作办法 明确通过联席会议、专项评查等方式 强化案件移送、处罚标准及协同督办等方面的衔接 [2] - 在发现因户籍地不在本地区导致行政机关未作处理的问题后 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协作配合机制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 经多轮沟通会商 最终就案件管辖问题达成一致 [1] 闭环管理与实施成效 - 检察院通过“评查—整改—回头看”的闭环管理机制 在案件办结后了解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确保问题整改“清仓见底” 堵牢“不刑不罚”漏洞 [2] - “内外双查”体系推行以来 已累计整改案件移送滞后、文书制作不规范、案卡填录错漏等12类问题 开展流程监控20次 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制发检察建议 整改完成率达100% [3]
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金融时报· 2025-05-09 19:29
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 李某甲等未经批准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使用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提供的汇率进行转账换取越南盾 [1] - 郑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与韩币,交易金额合计551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1] - 陈某某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利用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地下钱庄团伙接收外汇并结汇后转入指定账户 [1] 外汇监管执法措施 -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 - 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防止监管漏洞 [2] -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违法行为均应被处罚 [2] 官方合规提醒 - 社会公众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外汇买卖,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属违法行为 [3] - 利用跨境经贸往来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协助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犯罪共犯 [3] - 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此类行为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行政罚款 [3]